王金平被撤销党籍乙案,法律关系有
一、私法关系,王金平与人民团体国民党间,王金平是否有党籍?是否得行使党员职权?
二、公法关系:中选会、立法院究竟何者可作成王金平丧失立委身分的处分?
并不是丧失党籍即刻生立委解任之效力,因为公法关系需要有形成力的VA,因此,在
国民党发函通知中选会后,这个行政程序才开始跑,程序中,究竟何阶段可产生王金
平解职之形成力?值得探究。
至于暂准行使党员权利,亦非即刻对王金平立委身分产生影响,设若解职处分已有效
存在,该VA形式存确定力必须以另一VA或法院裁判才得以变更,因此如何对王金平解
职的行政程序进行行政救济,是现在王金平律师团要好好研究的,管见以为,设若程
序未跑完而不生解职之效力,则王金平应采取的动作是行政诉讼中的一般给付之诉(
不作为诉讼),同时对行政法院声请假处分。若认程序已跑完而解职之形成力已发生
,这就比较麻烦了,能不能声请停止执行。值得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