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steve5:我赞成立法院声请释宪 不分区立委的立法院院长到底受不受
: → linkeykey:所以表示就算王党籍没丧失,却还是当不成立委和院长了
: → steve5:权力分立的保障, 但是法规规定就是规定..
这是有前例参考的:
1.国大延任案当时惹起风波,国大议长苏南成请辞,但国民党仍不
留情面开除党籍,使其难看地丧失国大代表资格及议长
2.释字第 331 号:
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第二条及第四条增设按政党比例方式选出
侨居国外国民及全国不分区中央民意代表之规定,旨在使中央民
意机关有部分代表,于行使职权时,不为地区民意所侷限,而能
体察全国民意之所在,发挥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之功能;并使政党
在其所得选票总数比例分配之全国不分区当选名额内,选出才德
俱优,声誉卓著之党员任中央民意代表,为国家民主宪政建设,
贡献其心力。惟此种民意代表既系由所属政党依其得票比例分配
名额而当选,如丧失其所由选出之政党党员资格时,即失其当选
之基础,自应丧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资格(参照司法院大法官审
理案件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关于被宣告解散之政党,其依政党比
例方式产生之民意代表丧失其资格之规定),方符宪法增设此一
制度之本旨。
至其所遗缺额之递补,应由法律定之,以维政党政治之正常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