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y.gov.tw/AP_HOME/Op_Upload/eDoc/%E8%AA%BF%E6%9F%A5%E5%A0%B1%E5%91%8A/98/098000200%E5%8A%89%E5%AE%B6%E6%98%8C%E8%AD%B7%E7%85%A7%E6%A1%88%E8%AA%BF%E6%9F%A5%E6%84%8F%E8%A6%8B.pdf
节录
自内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监视录影画面及外交部领事事务局台湾桃园国际机场办事处电
脑稽核资料档可知,刘家昌、章家珍夫妇系于98年3月3日晚间19时5分许到达台湾桃园国际机场后,直至21时7分许,该办事处始有刘家昌、章家珍等人制作
护照之电脑稽核档所载动作,查无在渠等到达机场之前,即行制作完毕之讯息。
再查,该办事处提供自98年1月1日至3月6日期间,共计核发20件护照案,本院深入查察后
发现,该20件由该办事处发给护照之案例,其受理、发照时间以及出境时间,均系一连串
之行为,其时间范畴尚属非办公时间,甚或春节假日期间,亦查无例外之情事,且该办事
处另提供经紧急核给国人护照出境后,该等申请人之感谢函,应非杜撰;
由此可知,刘家昌、章家珍夫妇于办事处申请护照乙案,尚非特例,系有前案可兹
依循;此有外交部及内政部入出国移民署等之电脑稽核档、民众感谢函等在卷可参。
综上,外交部领事事务局台湾桃园国际机场办事处紧急发给刘家昌、章家珍夫妇护照之行
为,查无因应刘家昌、章家珍之身分而给予特权。该办事处发给渠等护照之行为,尚非特
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