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赞“拆政府”激出保守派嘴脸
看看刑法第一百条
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以强暴或胁迫着手实
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首谋者,处无期徒刑。
预备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好法条 不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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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图犯 又鼓动 丢蛋(强暴手段 员警眼睛吃蛋壳)
朝苗栗县政府 间接号召拆政府 等
首谋是不是该...
另外在场的 先别说帮助犯
聚合犯也八字有ㄧ撇了吧
貌似恐怖耶
今年会有人吃上刑法第一百条成为头条吗?
听说满18 有学生证罪责也降不下来 对吧 io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