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必须纠正这个错误。
根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2条第3、4款:
“台湾地区人民:指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
大陆地区人民:指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
也就是说,大陆地区人民,也是中国民国国民,
只是在台湾地区没有户籍而已。
所以,不适用国籍法。
因为是在台湾出生,
圆仔可以直接适用户籍法第6条前段规定:
“在国内出生十二岁以下之国民,应为出生登记。”
因此,圆仔可以在台湾办出生登记,是没有问题的,他属于台湾地区人民。
倒是他的爸妈,团团跟圆圆。
当初并非依亲居留,
应该是适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17条第4、5项的规定:
“内政部得基于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专案许可大陆地区
人民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申请居留之类别及数额,得予限制;其类别及数额,
由内政部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公告之。”
“经依前二项规定许可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者,居留期间无限制;长期居留符合下
列规定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
一、在台湾地区合法居留连续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
二、品行端正,无犯罪纪录。
三、提出丧失原籍证明。
四、符合国家利益。”
团团跟圆圆2008年12月来台,
已经住了将近6年,每年被关在笼子365天(闰年多1天)没有问题,
品行端正,应该没有对其他动物犯罪,
对于国家利益也很有帮助。
但他们到底想不想要丧失原籍(四川省雅安县)?
因为我不谙猫熊语,台湾可能也无人知晓。
建议台北市立动物园敦请 @itt 以其言行来判断是否丧失原籍之意思。
才能视情况发给他们身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