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久没写这系列的文章了,趁现在快速地写一下吧。这篇文章将谈一个很重要的概
念,就是为什么民主制度往往对于人民的参与有所保留,为什么标榜“直接民主”的
民粹主义不被认为是种“正常”的民主运作方式。
这其实和我前面提到的权力分散与制衡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这里我想指出一个
很重要的概念:所谓“基本人权”的保障,是必须要对行使权力的行动者进行规范才
可能达到的。我们首先透过权力的分散让行动者难以动用过大的权力,然后使用相当
详尽和复杂的法律程序规范它;让权力行使的对象不致受到过大的权力运作,同时也
在法律程序里保障他的救济管道、并维护他在整个过程中基本权利的存在。
现实上,这造成了国家的运作被限制在极为庞大的法律规范架构上,每一个行为都
需要受到极为详细的检视;国家的作为都被详尽的纪录下来,受到跨越时代的检视,
并且保留在未来追讨各种赔偿补偿的可能性。只有在这样庞杂的重重限制下,国家的
权力行使才会受到收敛(但国家仍旧不时尝试扩张其权力,这也是我们需要有个健全
的公民社会与之对抗的因素)。
但是标榜“人民”主权、强调人民直接(或者“代表”人民的政客与组织)行使权
力的民粹主义,却没有任何可能的手段,去节制权力行使的可能性;而这便导致我们
不能期待在人民“直接民主”的过程中,所有人的基本权利都受到了保障。相对地,
这已经形成了一种先天上便是侵犯基本权利的结构。
以司法审判做为例子,我们可以注意到在一般的司法程序里,被告是有许多基本的
权利:例如他和原告方都有相同的权利去传唤与质问证人、对于审案不服他可以提起
上诉,若发现司法问题造成他的损害,他还可以求取赔偿,等等等等。但是回头审视
所谓的“人民公审”,你就会发现被告在这一方面是没有任何的权利的。他和控诉方
(“人民”)的发言权高度不对等、他也没有上诉的机会,更不存在向“人民”索取
赔偿的可能性。因为不存在限制“人民”行使权力的可能性,这就使得民粹主义在操
作上不可能保有他针对对象的所有基本权利。
歌颂民粹主义的人会强调“人民”的重要性与根本性,可是关键问题在于如果你一
相情愿地强调人民的“智慧”、相信人民不能犯错、人民行使权力应该不受到阻碍的
话,那最后你走向的不是民主,而是威权主义与独裁,把这段的“人民”换成“政党
”或者“领袖”,这种倾向就更容易一眼辨识出来。因此所谓的“人民民主专政”,
到最终也必然只是极权主义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