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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大埔朱○等9人声请停止执行强制拆迁事件裁定结果新闻稿
壹、案情事实摘要
本件需用土地人即参加人苗栗县政府(下称参加人)为开发新社区及因应新竹科学园区竹
南基地周边地区发展需要,检具区段征收计画书、图等,报经相对人内政部(下称相对人
)以98年4月14日内授中办地字第0980724263号函(下称原处分)核准征收苗栗县竹南镇
大埔段中大埔小段78-1地号及头份镇信义段1地号等852笔土地,面积124.61公顷,及一并
征收区段征收范围内公、私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交由参加人于98年4月21日以府
地权字第09800653315号公告在案。嗣后参加人复于102年6月11日以府商用字第
1020116075号、1020116078号、1020116080号、1020116081号等函命声请人柯○福、黄○
裕、彭○春及朱○(下称声请人)于102年7月5日前自行迁移苗栗县“扩大新竹科学园区
竹南基地暨周边地区特定区区段征收公共设施工程”征收范围内应迁移之物件,逾期将依
法行政执行,声请人爰依法提起本件停止执行之声请。
贰、本院裁定主文(102年度停字第11号)
一、声请驳回。
二、声请诉讼费用由声请人负担。
叁、本院裁定理由摘要
依行政诉讼法第116条第2项规定声请停止原处分之执行,须具有“将发生难于回复之损害
”及“急迫情形”始符合声请停止执行之要件,但停止执行于公益有重大影响,或原告之
诉在法律上显无理由者,亦不停止执行。本件参加人为该征收处分之执行机关,其以上开
函文命声请人柯成福等人限期自行迁移苗栗县“扩大新竹科学园区竹南基地暨周边地区特
定区区段征收公共设施工程”征收范围内应迁移之物件,而有急迫之情形。惟本件声请人
所声请停止执行者为声请人所有于征收范围内应迁移之物件,声请人如受执行,所受损害
者为该征收范围内应迁移之物件即征收土地之地上物,系以财产为标的之执行,纵致发生
居住、财产权益及精神之损害,惟各该损害在一般社会通念上,并非不能以金钱或其他方
式为之赔偿回复,且参加人对该地上物之所有权人已发放补偿费或存入于土地征收补偿费
保管专户内,难谓将发生难于回复之损害。至声请人主张除对财产权及居住权之侵害外,
亦造成人格尊严、家庭权、隐私权、生命权、人身安全权、私生活、家庭和住宅不受干涉
权之损害,而永无回复原状之可能云云。惟本件行政处分之执行仅对声请人之财产权为执
行,并不及于上开人格尊严等权利之侵害,又声请人等对该房地之主观依恋,乃未经法律
纳为应予保护之利益范畴,是声请人等所称之无价情感云云,亦非在法律所认之“难于回
复之损害”之列。从而,本件依声请人主张,尚难认有不能回复损害之情事,其声请停止
执行,揆诸前揭规定,核与停止执行之要件不合,应予驳回。
再者,原处分是否违法,涉及行政处分之实体上是否确实违法之认定,应由本案诉讼加以
审理认定。而当事人向行政法院声请停止执行,行政法院是否准其声请,仅应审查原处分
或决定之执行(包含原处分或决定之效力、执行或程序之续行),是否将发生难于回复之
损害、有无急迫情事及停止执行是否于公益有重大影响。当事人之声请既不具备上开“将
发生难于回复之损害”之要件,行政法院即无法为停止执行之裁定。是声请停止执行事件
并非确定实体法律关系之诉讼程序,本件声请人所指原处分违法等实体事项,对于前开认
定不予停止执行之结果并不生影响。至于本案诉讼胜诉机会高低与否,非停止执行之法定
要件,亦无审究必要。本院认声请人之声请停止执行,尚不符合将发生难于回复之损害之
要件,而将声请驳回,纵使将来声请人于本案诉讼获得胜诉判决,亦属应由执行机关给予
赔偿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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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出炉. 这就是这几天说正在打官司不应执行的那个官司吧
如果是祖传良田. 感情上我还很愿意同情
就一栋六坪违建店面
一群将来搞不好要领22K的学生
下去帮一个地主(持有土地房产)资本阶级(持有营业店面) 争取权益....
既不是农民. 也不是弱势. 所谓"台湾农村阵线"可以闪了吗
一群学生和写手在跟大家吵那面广告外墙权益. 我看起来实在有够诡异
这玩意哪里是一般薪水族有机会可以沾边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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