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态驾驶的问题,造成了社会上许多的悲剧,但不论如何,台湾是法治国家
,一切刑事犯罪的追诉侦查程序必须符合宪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酒
测,是不是有违宪法层次的不自证己罪原则,还有得吵。以下浅论相关法依
据供参考:
首先看一下有人指出刑事诉讼法上警察临检酒测的依据
第 205-2 条
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调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证据之必要,
对于经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违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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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采取其指纹、掌纹、脚印,予以照相、测量身高或类似之行为;有
相当理由认为采取毛发、唾液、尿液、声调或吐气得作为犯罪之证据时,
并得采取之。
也就是警察要对于犯嫌进行身体检查的前提在于:1、经合法的拘提、逮捕
;2、有相当理由。必须特别强调的是,警察不是随便可以拘提、逮捕人民
,须符合以下条文。
再看一下刑事诉讼法上拘提或逮补的依据,分别规定在第75、76、88、88-1条,
也就是说,没有符合这四条,警察所为的拘提、逮捕全部都是违法的,你也都
是有权利拒绝的。
拘提的依据:
第 75 条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者,得拘提之。
第 76 条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经传唤迳行拘提:
一、无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实足认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四、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逮捕的依据:
第 88 条
现行犯,不问何人得迳行逮捕之。
犯罪在实施中或实施后即时发觉者,为现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现行犯论:
一、被追呼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凶器、赃物或其他物件、或于身体、衣服等处露有犯罪痕迹,
显可疑为犯罪人者。
第 88-1 条
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侦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况急迫者
,得迳行拘提之:
一、因现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实足认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执行或在押中之脱逃者。
三、有事实足认为犯罪嫌疑重大,经被盘查而逃逸者。但所犯显系最重本
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
大,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之虞者。
前项拘提,由检察官亲自执行时,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执行时,以其急迫情况不及报告检察官者为限,于执行后,应即报请检察
官签发拘票。如检察官不签发拘票时,应即将被拘提人释放。
第一百三十条及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于第一项情形准用之。但
应即报检察官。
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项规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
应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属,得选任辩护人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