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只报刑诉第205条
其实这是涉及刑诉的“身体检查处分”
第204条
鉴定人因鉴定之必要,得经审判长、受命法官或检察官之许可,检查身体
、解剖尸体、毁坏物体或进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处所。
第205-1条
鉴定人因鉴定之必要,得经审判长、受命法官或检察官之许可,采取分泌
物、排泄物、血液、毛发或其他出自或附着身体之物,并得采取指纹、脚
印、声调、笔迹、照相或其他相类之行为。
前项处分,应于第二百零四条之一第二项许可书中载明。
第205-2条
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调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证据之必要,
对于经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违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
意思,采取其指纹、掌纹、脚印,予以照相、测量身高或类似之行为;有
相当理由认为采取毛发、唾液、尿液、声调或吐气得作为犯罪之证据时,
并得采取之。
第215条
检查身体,如系对于被告以外之人,以有相当理由可认为于调查犯罪情形
有必要者为限,始得为之。
行前项检查,得传唤其人到场或指定之其他处所,并准用第七十二条、第
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
检查妇女身体,应命医师或妇女行之。
亏政府想到用刑诉的巧门,这样拒测者先处以九万元罚锾、吊销驾照三年
一旦确定酒驾超过0.25mg,还要被移送法办,得不偿失啊w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