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平台:吴习会私相授受 马违法违宪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15/today-t1.htm
“.....颜厥安指出,两岸事务协商,是高密度的法律保留事项,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有详尽规定,总统并非法律允许的可授权机关,
这种授权也不是总统自己可以私相授受,国民党更从来不是获得授权的团体。
颜因此质疑,此次吴习会,马总统的授权是违法的,吴伯雄的代表团也是违法的;
而且依照两岸条例,这甚至涉及刑事责任。....”
没错,两岸事务协商及签署协议,依法是要主管机关授权,协议还要送立法院
审议或备查。
但是,颜老师,吴伯雄这次受马总统授权会晤习近平,是“两岸协商签署协议”
吗?充其量就是一次两岸政府间的高层对话,就算是政治意义与影响力大到不得
了的领导人(与授权代表)对话,他的性质还是只是“对话”而不是“协商签署
协议”,“苹果再怎么硕大,也不会变成西瓜”。
颜老师是我很尊敬的资深杰出法律学者,但这两个概念差异如此之大,您怎么会
丝毫不察呢?政治上的质疑不能“任意”用法律上的指控来包装,用看似客观公
正、大义凛然的法律词汇来美化政治批评。颜老师你们可以说吴伯雄受马总统授
权的发言政治不当,将引起政治上负面影响,影响国际视听,违背现实等等,但
就是不能随便说“违法违宪”;总统是宪法机关,马英九是公务员,要指责一个
公务员或机关“违法违宪”,是多么严重的指控,颜老师您岂能不明了此间分际
?若这是明知故行的恶意作为,就根本是践踏了学者赖以做出批判质疑的专业基
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