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真的确定法院要封锁的网站,就是正当应该被封锁的网站吗?”
VS.
“你真的确定法院要关的人,就是正当应该被关的罪犯吗?”
“你真的确定法院要判的罚金,就是正当应该被判的罚金吗?”
我反驳这点就好
法院要关的人 要罚的罚金 基本上会有证据可以佐证
例如犯罪事实 犯案证据.........等等 这些都可公开 可受社会公评
但是你把国外侵权网站封了
“犯罪事实”在网站上头 结果被封锁了我还要翻墙才看得到勒...这样有证据公开吗?
最后 我肯定这回的政策转弯 政府这回还算没有一错再错
这个案件的缺失 版上前几天也有讨论过了
这种有违宪、行政滥权之虞的法案本来就不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