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记得PICK&TAKE DONE当初就有争议,大略内容如下
新提的草案则对连线服务提供者做出规范
isp业者有分好几类:
(一)连线服务提供者:如提供拨接上网服务之中华电信Hinet、So-net及Seednet。
(二)快速存取服务提供者:如为加速服务者之资讯获取,于连线服务中提供中介或暂时
储存资讯服务之中华电信Hinet、So-net及Seednet。
(三)资讯储存服务提供者:如提供部落格、网络拍卖等服务之Yahoo!奇摩、PC Home及
露天拍卖等。
(四)搜寻服务提供者:如提供搜寻服务之Google、百度等搜寻引擎。
后三种有触法问题才会有这程序,但第一种的规定如下
由于连线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性质仅属资讯汇流之通道,因而此类ISP如符合新修正著作权
法第90条之4所定共通要件,并具备(一)所传输之资讯系由使用者所发动或请求;(二
)资讯传输、发送、连结或储存,系经由自动化技术予以执行,且连线服务提供者未就传
输之资讯为任何筛选或修改之情形者,即能进入避风港,亦即对使用者利用其服务所为侵
害他人著作权之行为,不负赔偿责任,无须践行“通知/取下”之程序,也无从践行“通
知/取下”之程序(因为侵权资讯不在提供连线服务之ISP管理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