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xroc搬出《海岸巡防机关器械使用条例》
第七条 巡防机关人员执行职务时,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刀或枪:
五、 对涉嫌走私、非法入出国或违反其他法律之人员或运输工具,依法执行
紧追、登临、检查、搜索、扣押、逮捕或驱离,其抗不遵照或脱逃时。
他人助其为上述行为者,亦同。
这条文里面有两个重点,一个是"得",既然是"得"就表示有裁量空间,而这个裁量空间就
是要比例原则。不能直接往对方身上开或是危害对方生命,除非是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难的
情况下。否则,应要先予示警。
第二个,法文中列举了仅当在:紧追、登临、检查、搜索、扣押、逮捕、驱离时,对方为
反抗或脱逃,执法才得以使用刀或枪。
简单来说,当要搜索时,对方不配合,为脱逃或反抗,亦或要驱离时,对方不为所动,
执法才得使用刀枪。否则,直接使用刀或枪,是不符合法律规范。
若看到海巡船就跑,仅当在有事实足认其承载人员,有藉该次航行触犯死刑、无期徒刑或
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经命其停止航行、回航,而抗不遵照,为阻止其继
续行驶时,才得使用刀或枪。
所以,到底是谁导出错误的结论?
至于菲律宾法律是什么,干我屁事,渔民合法的在EEZ范围内补鱼,菲律宾不是野蛮是什
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