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 沈伯洋老师:“林益世事件(白话说明版)”

楼主: Number1344 (假BestFriend)   2013-05-03 10:54:06
原文和讨论串连结:
http://tinyurl.com/d2k9r9f
http://tinyurl.com/ckbdf5j
(以下转贴沈老师的文章全文)
林益世事件:白话说明版
我们社会对于性交是很敏感的,尤其是强制性交。在违反对方意愿下的性交跟杀人在台湾
几乎是没有两样。但是慢慢的,性交的形态开始改变,开始出现趁对方喝醉的性交,由于
很难认定“有无同意”一事,于是我们立法再度订了“乘机性交”来规范这类的行为。
可惜的是,性交是不会消失的。渐渐地性交开始用诈骗的方式来达成,常见的就是神棍欺
瞒对方可以治疗特殊疾病,进而与被害者性交的行为,虽然我们并没有“诈欺性交罪”(
不是配偶那条),所以只能以文义扩张的方式,把神棍性交硬是解释成强制性交的一种(
另有学者使用乘机性交)。
但是问题来了,如果诈术的性交算强制性交,那有太多的例子将变得难以理解。男女朋友
交往,男朋友隐瞒自己存款数字,上床多日后女方发现,怒告强制性交该怎么办?算命的
跟顾客说“跟我性交可以改运喔”,对方后来发现运没改,可不可以告强制性交?女方骗
男方多日没性交,后来性交完才发现女方昨天才性交过,可不可以怒告强制性交?
当我们把刑法文义做了扩张解释来处理“使我们心中觉得不快的事”,那真的非常麻烦。
最后不断地扩张下去,我们就渐渐看到强制性交一方面处罚了犯罪人,另一方面成为一个
莫名其妙介入感情的工具(学者对此解释参照注一)。
贪污治罪条例所谓的“职务上”最近引起很大的纷争。很多人认为法官昧于现实,不知道
林益世有多么有“影响力”,不知道现实上这种职位乔事情“有多厉害”。然而事实上,
这不是法官不知道。说真的,性交的案子看多了,法官知不知道男女位阶不平等?知不知
道其中一方对另外一方有多大的影响力?当然知道。问题是我们不能够让强制性交“违反
意愿”这个定义无限扩张,所以要限缩。怎么限缩?例如考虑知识能力,考虑交往过程,
但是到最后,只要我们决定扩张违反意愿的定义,最后有无“影响力”只是存乎法官一心
,也开始会有偏见介入的空间。
回过头来看林益世案。先不要说他干什么事,我先说一下,我以前家里楼下门口卖面的超
爱国民党,假如有天我想吃面,太多人排队,我他妈好饿,吃不到面,于是塞给014一百
元,请他站在我后面。老板一看到他,腿都软了,马上帮我煮了好大一碗面。请问,林益
世有没有“实质影响力”?当然有!而且面店不是官股喔,完全民营。
所以,这样判无期徒刑吗?这个影响力是确实的,虽然不是立委职务,但是影响力百分之
百啊。
这就是实质影响说的问题,然后大家都把焦点摆在民营、官股、影响力有多大,法官多么
昧于现实,却完全忘记一件事,我们这条罪处罚的重点在“人民对公务员执行职务的信赖
”。正是因为买面不是职务,所以并没有破坏我们对于“执行职务的信赖”。所以即使我
塞的是七亿而不是一百元,一样无罪。
但是这对很多道德魔人不能接受,认为:“干,不廉洁啦!贪心啦!”于是想暗渡陈仓,
把“廉洁”当做是一个保护的东西,只要侵犯“廉洁”就处罚。把道德当做一个保护的东
西刑法不是没有,散布猥亵物品就是其中一个,但问题就是,刑法不是一个优先适用的法
律,如果把廉洁当做是一个保护的东西,我们有太多的公务员相关法令(惩戒、记过),
而这些法律的适用必须和刑法画清界线。可惜的是,廉洁这种东西竟然已经渐渐地进入法
官内心的判断,更完全进入检察官的预断。
事实上,实质影响说有他的好处,他可以规范和职务“密切相关”之事,以补法定职权说
的不足。但他也有他的危机,就是会陷入“影响力多大”的窠臼,而忽略我们原本要保护
的东西。我前文说过了,乔事情这个文化为何出现?就是在法律不彰,叫天不应,叫地不
灵的环境下,台湾人养成乔事情的习惯(不要怪罪华人文化,那是另一回事)。而在很多
的情况下,乔事情帮助了很多边缘人,但也在结构上强化了很多既得利益者的地位。我们
若把实质影响说无限上纲,不但会处罚到我们原本不需重罚的情况,更会造成地方乔事情
的文化用另外一种方式去呈现(就跟性交方式会不断改革一样),结果就是进一步深化这
个结构。我前面提过职棒的例子,这边还是再说一次,“刑法”不是宣泄道德的工具,更
不是拿来改革社会的法律。
所以不要再说影响力多大的问题了,重点是影响事务的本质,不是影响力,因为有影响力
的多的是。我们对贪污一事常常着重在“金额”或“贪婪”等无关紧要的要件,这点跟中
国非常类似。倒是我今天阅读了一下判决,觉得他们限缩实质影响说的方式我也不是很满
意,有一些问题在里面,是不是多应该针对这点去谈,然后检讨一下我们这几年以来,对
于贪污的处理(尤其是检察官)有多么不当吗?
注一:当然,学者会说我们有动机错误和法益错误来处理这个问题,可是第一实务不懂就
算了,更恐怖的是,为了处理因为动机错误被判无罪,但心中又觉得不快的情形,法官甚
至可以发明“重大动机错误”来处罚我们想要处罚的人(事实上真的有重大动机错误这个
东西)。
注二:另外一个在贪污中,把道德无限上纲变成法律的就是“财产来源不明罪”,然后大
家也看到了,林益世被判这个罪。我恨国民党,但是,我觉得当初根本不应该订立这条罪

注三:正如我之前文章说的,应该思考的是,为何此案突然法官如此“依法判决”,为何
以前的案子不这样判?同一个法官,在之前案子的时候有一致吗?理由充分吗?
(接着沈老师又另po了一篇回复网友疑惑和不解处的文章,以下一样转贴沈老师全文)
虽然我在期中考时发表这种文章真的是自讨苦吃,但是既然前文自称“白话”版,就表示
是要给大家理解所使用,因此在此针对用语仍不够白话致歉,也将大部分人的疑惑整理在
此,以资参照。
*面店的例子,不妥当!
面店的例子是有脉络的,因为除了媒体之外,网络上大部分的评论都集中在影响力多大,
并交叉论述官股与民营的问题。因此我举这个例子的用意是让大家知道,影响力百分之百
,也未必叫做贪污,而影响力与官股或民营没有必然关系。
*有影响力,就应该罚!这么嚣张不处置吗?
首先,刑法没有嚣张罪。诸君若对嚣张一事有意见,可以选几个不嚣张的立法委员去游说
一下。不过我澄清一下,公务人员的操守应该注重这是必然的,但要不要用刑法是另外一
回事。我们有很多法律:政治献金法、惩戒法、游说法等等。也就是说,要处理整个操守
问题,必须从细节做起。刑法必须等到万不得已才使用。我前面举过性交的例子,不是所
有“有问题”的性交都可以使用刑法,也不是每一个“操守问题”都应该使用刑法。刑法
没有积极的功能,但是行政法规有。例如世界各地的环保法规与地方团体的角力,都强力
形塑各地的环保文化,这是法律积极功能的明证。至于为何刑法不宜扩张,我在前文解释
过了。
这世界的确很多嚣张的人,但请不要把平日对嚣张之人(例如你的老板)愤怒投射到公共
事件上。还是一样,在前文说过了,不要把自己的道德信仰复制到对判决的评价上,虽然
你我都知道,很多媒体、检察官和法官会对此大作文章(某方面这跟刑法规定不当有关)

最后再强调一次,实质影响力是一个辅助的标准,重点不是影响力强弱,而是行使职务的
本质(公务),这点在前文强调过,可是似乎没有达到很好的宣导效果。
*就这样纵虎归山,以后大家都收钱怎么办?
有点滑坡理论的味道(不完全是)。“如果不处他死刑,他再继续杀人怎么办?”是蛮典
型的论述。我说过,即使有这个担忧,但法制堕落,求助无门的情况下,台湾一直都有找
民代立委乔事情的习惯。这个习惯不改,罚多少,罚多重都是一样的。在前文也介绍过,
依照社会观感的判决最后只会造成原本结构的深化而已(变成另一种逃避法规的乔事情文
化),并非良策。
*为何不用贪污治罪管理条例的非主管监督图利?
这个问题是最麻烦的。以我对特真组的认知,我几个月前就说过我以为特侦组会用这一条
,结果被打脸。不是我认为这条会成立,而是我认为这条政治操作空间最大。此条必须要
“违背法令”,而此案并无法令问题。而我担心的是法院会自创法规来入林益世于此罪,
幸好最后检察官没有使用,也就没有这个担忧了。
*为何不用贪污治罪条例的恐吓?
该条必须要是财物,但林案威胁的是订约的利益。回想一下面店案,把我当做陈启祥,面
店当做中钢,这样不知道有无比较清楚?当然,该条是否仅限于财物是可以谈的,文义上
是如此,而现实上到底有无像财产犯罪区分的必要?可以谈。我认为这条仍需限于财物,
原因很简单:利益的射程太广,否则就应修法去列举利益。
*拿到那么多钱,人民那么苦,该死啦!
有时候我们要搞清楚他是拿谁的钱。他拿的是企业的钱,不是你我的钱。当然还是很可恶
,我知道,但是从扁案开始,每次听到路人咬牙切齿讨论贪污金额多寡,我都以为是他的
钱被拿走了。你我缴的纳税钱其实并不在这些人的口袋,如果真的在意纳税钱,那你应该
去在意梦想家为何烧两亿,核四又要追加多少预算才对。平常企业到处给钱可多了,大家
浑不在意,突然一个特定案件套上蓝绿大家就疯了,好像是自己的钱换成美金被烧了一样
。仇富倒也没什么不对,但贪污罪事实上没有一个要件叫做“富有”(参阅前文注二),
也没有一个要件叫做“贪婪”,更没有任何一个要件叫做“相对剥夺感”。你可以用选票
制裁某个政党或某个候选人,因为他们对你生活造成压迫,但是用贪婪当做犯罪处罚理由
,说真的,应该先抓郭台铭和蔡衍明才对,后者听说最近拿了中国不知道多少亿的资金呢
(参阅经济学人报导)。
*都嘛党证啦!
我不反对这个说法。事实上比较蓝绿的重大案件,确实在好几个国民党案子都出现依法判
决的情况。依法判决很好,但是问题就是,为何常常遇到绿色的案子就“不依法判决?”
扁案这个案子可以从头错倒尾,也算是司法史头一遭(程序换法官、扩张影响力见解、未
具体论述公务、证人传讯问题、事实认定恣意、量刑反应道德。更惨的是,判决完了还搞
“保外就医等于放了”等胡扯说法,在此跟学过法律的马英九致上最高恨意)。我个人认
为问题比江国庆案还高,扁案毁了我们司法,造成大家对林案的错误期待。
我暂且不论为何重大政治案件抽来抽去都是那几个庭(科科),事实上检察官在法官消极
的情况下每每对案件产生莫大作用。林益世案侦查过程和证据的提出都有很大问题,而且
受媒体影响甚钜。从案件的intake,一直到证人传唤的技巧等,只要在源头(检警)有政
治操作,法官不需要被操作也可以做出不平等的判决,更不要说法官慢慢开始被“贪婪”
、“嚣张”等道德因素影响,而这些道德因素的事实竟又取决于几个快被垄断,只会放屁
的媒体。
不要跟我说法官多公正,这我知道,就是因为法官公正到僵化,所以才有操作空间。改天
我会写一篇党证问题。
*干,说那么多,拿钱就是机八啦!
是铁铮铮男子汉的留言,亦或是巾帼英雄的呐喊不得而知。但说真的,小弟对此致上最高
敬意,因为简单易懂又明了。我可以接受不附理由的呐喊,比较不能接受写一长串却毫无
逻辑的留言。
*请你不要发废文
说真的,比较起来,我还比较喜欢直接用干开头的留言。这种“不要发废文”的留言,说
真的废度是最高的。
作者: silveryfox99   2013-05-03 10:55:00
真的﹐党证进化到借钱不用还了﹐快写一篇来笑一下XD
作者: ufo15526368   2013-05-03 10:56:00
哎呀呀 跪拜puma大师~ 社会总是理盲又滥情阿 民粹悠~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5-03 11:35:00
“刑法没有嚣张罪” 爆笑
作者: fox999 (fox)   2013-05-03 11:52:00
怎么不转他对扁案的看法呀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3 11:56:00
这篇不就包含他对扁案的看法了XD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5-03 11:57:00
妈~ 我没瞎~~ 呜呜呜呜~~
作者: Killercat (杀人猫™)   2013-05-03 12:03:00
不过我没想到沈柏洋那么绿 我一直以为只是普绿
楼主: Number1344 (假BestFriend)   2013-05-03 12:08:00
我觉得绿不绿是另一回事(当然大家都知道知道他是绿的)但这两篇文章应该算是就法律上的争议和见解在讨论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3-05-03 12:08:00
绿没关系 不要绿到连基本的东西都要翻就....
楼主: Number1344 (假BestFriend)   2013-05-03 12:10:00
他说的东西都有他法学上的依据跟理由去支撑,跟一般只会干干叫(蓝绿都有)的支持者比较不一样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3 12:12:00
我也觉得这篇能说服我认为“阿扁是不是该无罪”?
作者: s213092921 (麦靠贝)   2013-05-03 12:12:00
推!我的刑法就是他教的
作者: fox999 (fox)   2013-05-03 12:16:00
扁案的话是因为"没人"敢真的去提再审吧 毕竟现今舆论已经定
作者: fox999 (fox)   2013-05-03 12:17:00
型了 现在谁再提岂不是跟选票过不去XD
作者: Killercat (杀人猫™)   2013-05-03 12:19:00
这篇说服的不是"扁是否无罪"而是"扁是否有受到公平审判"吧?
作者: DemPos (飘飘然)   2013-05-03 12:20:00
绿真的没关系,只要别绿到忘了基本道理就好他这篇这样写,反而值得我们去思考扁案是否真的无罪
作者: fox999 (fox)   2013-05-03 12:21:00
你可以看看PU师其他文 就会发现他对扁案的审判不依照先前判例不以为然
作者: mrcat (猫先生)   2013-05-03 12:23:00
XD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3 12:24:00
这就要看正反面的看法了,但我会觉得这篇起码有逻辑,有一贯的道理在(虽然我不懂法律,不知道这个道理是否正确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3 12:25:00
而不是八卦板深绿拼命哀嚎扁受虐待之类,但却举不出哪个受刑人比阿扁更爽
作者: amimi0629 (★我爱B工★)   2013-05-03 12:26:00
不喜欢对这种事做限缩 可惜这是交相贼的事情从以前到现在不知爽了几个做类似事情的政客了
作者: amimi0629 (★我爱B工★)   2013-05-03 12:27:00
我看这已经变成从政入门课程 不要黑职务相关的钱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3-05-03 12:27:00
现在网络很多文(包括教授之类的)拿出来连个逻辑道理都无法解释
作者: amimi0629 (★我爱B工★)   2013-05-03 12:29:00
用政治系统或次级系统去扩张所谓职权的影响力 可行乎?
作者: fox999 (fox)   2013-05-03 12:32:00
我是不知道楼上指的政治系统或次级系统是什么 不过一谓的扩
作者: fox999 (fox)   2013-05-03 12:33:00
张 基本上很难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作者: amimi0629 (★我爱B工★)   2013-05-03 12:37:00
的确可能会牵连过广......连行政、公务人员可能都有代志
作者: SonicMax (只要XX手上有枪...)   2013-05-03 13:06:00
推此文
作者: pennymarkfox (潘尼老狐狸)   2013-05-03 13:17:00
好文推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间只差一撮孜然)   2013-05-03 13:39:00
姑且不论内文观点的适切性我个人大推这种用白话解释专业的方式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间只差一撮孜然)   2013-05-03 13:40:00
否则明明有些不是很复杂的东西 一堆专有名词就把人搞死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间只差一撮孜然)   2013-05-03 13:41:00
不过 我还是想问原作者老师 对于苏治芬 张花冠等人的案子的看法 是否也是不照法律来?
楼主: Number1344 (假BestFriend)   2013-05-03 14:11:00
可以去连结里沈老师的FB留言回应喔他对每个回应几乎都会认真回答
作者: ufo15526368   2013-05-03 23:22:00
再推一下老师 :)
作者: ctra (流风)   2013-05-04 04:19:00
(
作者: Kazimir (Kazimir)   2013-05-07 03:40:00
还是没办法接受,这样子不就只要政治人物没蠢到直接收
作者: Kazimir (Kazimir)   2013-05-07 03:41:00
那些烫手的钱就行了?做到大官能够上下其手的地方何其多
作者: angel510 (时间的演奏家)   2013-05-07 18:13:00
老师真的很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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