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吓取财罪很难让人信服,陈启祥敢公开揭发林益世索贿的事,显然没在怕林益世,
陈启祥只怕合约签不成,公司财务周转不灵,破产倒闭,林益世也没说不给钱要对他有
人身威胁的话。
陈启祥送钱给林益世,林益世很清楚知道他“所求何事?”,双方达成“拿钱办事”
的共识,所以林益世也不能推脱说是没有对价关系的政治献金。构成林益世犯罪成立的
要件是:
第一:林益世当时任行政院秘书长,具公务员身份,受任何有关公务员法律的管制。
第二:具公务员身份,职务上的行为,不论服务对象何人,不论是否为法定职权,
收受不当利益,就是渎职罪!
如果是立法委员,还可以辩称是选民服务,但是在行政体系任官职,法律限缩更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