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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就是你家?--都更与98年度诉字2467号判决
我好像很喜欢写这种贼过兴兵的文章。(最近最热话题:汽油‘涨’价。)
这次的事件在我看了高等行政法院的判决书之后,我对王家就毫无同情心了。(换句
话说,在看到判决书之前还有~~)
王家在接到北市府的拆除处分之后,提出了诉愿(向中央主管机关内政部),内政部
驳回诉愿,于是王家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法院只有两级:高等
和最高)。
高等行政法院于是做出98年度诉字第2467号判决。(裁判书还是不能直接连结...)
原告的甲○○、乙○○、丙○○、丁○○就是王家人,因为当时还有莫名其妙的保护
措施所以会一堆○○,等到最高行政法院判决的时候名字就出来了。
被告是台北市政府,而底下的参加人己○○○○○○○○○则是建商“乐扬建设”。
判决主文就是结果,懒人只要看这个就可以知道谁输谁赢了,像这个判决就是王家输
、北市府赢。
要注意的是行政撤销诉讼“判决驳回”的情况就是维持原处分,也就是北市府强制拆
除处分合法。
在这里解说一下看判决书的方法,不管是哪种判决书,理由书一开始法官都会写一大
堆双方说法,因为我们要看的是法官怎么判决,所以双方说法可以直接跳过--反正
双方一定是挑自己有利的讲。
接着“五、本件如事实概要(一)所述之事实,为两造所不争”,说的就是双方都同意
的事实。
从“六、本院判断如下:”才是法官的说法。
首先法官处理的是公听会通知书的问题,一开始又是大片法律条文,这多少也可以跳
过,总之有两个重点:
1.实施者于拟定都市更新事业计画期间,应举办公听会,其目的仅在于听取民众之意
见,作为拟定都市更新事业计画之参考,并非作成任何决定或决议,对于实施者亦无
拘束力
2.因通知与会之人数众多,倘采到达主义,而于公听会举行前仍须先确定开会通知已
否全部到达全体应受通知者,则公听会之举办将旷废时日,而陷整个都市更新程序延
宕至不能进行之窘境,显失立法之原意,故关于公听会期日及地点之通知,应采发信
主义,只要按应受通知者之住所或居所寄发举行公听会之通知时,应认已生通知之效
力,至于应受通知者 实际有无收受该通知在所不问。
法律上的废话总是长的~~
简单说就是法官认为:
1.公听会只是一个“要走的程序”,但不需要做成什么决议,换句话说,不开公听会
会违法(程序不完备),但是开会的结论并没有什么强制力。
当然对于建商来说,这是个搓汤圆和了解住户意向的机会,当住户表示不加入时,建
商可以考虑是不是要硬干(大部分都不会,因为相告很麻烦)。
2.建商的程序责任是确实“寄出”通知(挂号信),至于不收信则是收信者的毛病。
这点和行政机关的公文书送达不同,毕竟行政机关的送达当中有很多根本就不需要签
收,例如寄存送达只要寄存时间(10天)到了就生效,你就算龟缩起来照样没用,这
也是很正常的,不然犯罪者只要故意不收法院和地检署公文书,不就不用出庭也不用
关了吗!
接着法官提到了踢爆王家“没收到通知书”说法的证据:
参加人于97年1月4日举行公听会前,已按原告等之住居所寄发通知,其中原告丁○○
部分,已由其同居该处之兄长王家骏收受该通知;另原告甲○○、乙○○、丙○○等
兄弟三人均因招领逾期而退回,此有参加人交寄大宗挂函件执据、招领逾期退回之挂
号邮件信封、挂号邮件收件回执及户籍誊本在卷可稽(见本院卷第 343、416-419、
528-532页)
因此可知,王家至少有一个人已经收到了(就是丁○○,同居人签收也算收到,大家
应该都有经验,你的挂号信你家人也可签收),而其他三人则是招领逾期退回,以上
皆有中华邮政公司业务上制作的文书作为证据。
丁有收到的证据是回执,其他人则是退回的信封,建商有寄出的证据则是执据,都出
自中华邮政,可说是相当有力的证据。(除非建商和中华邮政勾结...那也是无可能
的事情~)
可见建商已经完成了自己应负的法律上责任。
顺便讲一下招领逾期,这是在挂号投递失败两次之后,邮差会在信箱放一张邮局的“
招领通知单”,要收件人15天内到指定邮局领取(带通知单、印章和身分证,所以
不可能冒领),逾期邮件就退回发信人。
可以说,只要收件者想领,没有领不到的。
可是王家其他三人却还是说没收到(那个有收到又说没收到的先不论),那大概只剩
一个理由:寄错地方。
可是执据和信封还在,寄到什么地方很轻易就能看出来,法官对此也相当有意见,于
是说:
原告甲○○等三人等于诉愿及起诉状所陈报之住所,亦为参加人前揭送达同地址“住
台北市○○区○○里○街○巷14号”,渠等均有收受通知并到庭陈述(见本院卷第126
-128页),参加人质疑渠等系故意不收受通知文书,并非子虚。
白话说就是~如果是寄错地方,你们怎么收得到诉愿和法院文书?!
法官没说“你们根本是故意的”已经算很有节制了。
而且前面还说到王家四人既是邻居(隔一间)又是亲戚(堂兄弟),丁收到了,甲乙
丙却还是都不知道有都更公听会这回事?
因此法官认为这三封邮件被退回,应该归责于王家三人,而不是建商。
接下来法官讲的是都更的范围,首先他就提到有应公、郭元益和其他两栋公寓,有应
公庙不属于都市更新范围,郭元益大楼则是完全新盖的(2002年完工),而公寓的住
户则很明确的表示不参与都更,最重要的是这三者全都紧邻建筑线,即使不都更,未
来同样可以改建。
但是王家的情况并非如此。
地籍图
其中801和803就是王家的土地,而796、802、804都是同意都更的土地。
由此可见至少803是被都更土地包围着的,如果不都更,803就得用热气球出入(超级
天外奇蹟)。
而801看起来似乎有临接外部,但他所接的土地是捷运用地(淡水线),淡水线是高架
路线,是不能指定为建筑线的(普通的交通用地可以),也就是说801没有临接建筑线
,于是801和803就因为没有建筑线而属于不能不都更的土地。
(因为不都更,以后无法重建)
因此法官如此说:
况且,原告所述本件都市更新单元南侧之郭元益糕饼博物馆及庙宇等(名称:有应公庙
) 均位于建筑线上而得自行改建,此与原告等所有上开803、801地号土地所在位置,
并无面临建筑线,且为本件都市更新单元东南侧之804及796地号等土地包围之情形而
无法改建不同。
还有一点,803属于袋地,所以有对804的袋地通行权(要补偿804就是),但是申请建
筑线需要“土地使用权”,所以801和803要取得建筑线,得一直买土地买到前街和后
街。当然此时就是随拥有土地者开价,比如说......一平方公分五亿如何?
判决书下面两大块(4.和5.)讲的是建商公听会时有和该街区那些不参加都更的协商
过,并因此更改范围,这也是有证据的(挂号执据回执、访谈记录、存证信函),因
此合法。
接着是都更范围,王家认为都更区划范围不包括他家,但法官说“你家确实就在都更
范围里面”。(有人都更只更一半的吗?后面没建筑线的801~804就放著烂?)
事实上,王家没有资格不都更,因为这都更案排除王家两块地之后会造成王家未来无
法都更(和改建),也就是说,以文林苑的情况(不含郭元益、有应公和公寓),要
就整区都不都更,要就整区都都更,不能只把王家留在原地等着它变成都市中的破烂
,这么做是违反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条例第14条的。
这个法律的立法理由是为了防止外面条件好的土地自行都更,把里面的部分排除在外
,于是造成里面的部份完全卡死,无法都更无法重建,只能认命当都市中的破烂,立
法者显然不会想到有人自愿天长地久当破烂......
顺便解说一下,都更条例36条的规定:
权利变换范围内应行拆除迁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实施者公告之,并通知其所有权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内自行拆除或迁移;届期不拆除或迁移者,实施者得予
代为或请求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代为之,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有代
为拆除或迁移之义务
这里就有提到,只要实施者(一般是建商)申请,地方政府就有“义务”拆除,也就
是说地方政府没有不拆的权力。
而建商要有拆除或请求拆除的权力,则必须完成都更条例所规定的一切程序。
这大批程序保障了都更范围内的相关人民权力(EX:公听会、绝对多数决),保障了
完成程序的建商权力,也保障了地方政府拆除的合理性。
只要一个程序有问题,结果就不被视为合法与正义~~
这就是“程序正义”!
当然,你要在自己的权力头上睡觉,那是你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