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私款,入私人帐户,那重要吗?
在小弟看来那一点都不重要
公款又如何,拨入私人帐户又如何,
即便是公款,谁说不可以拨入私人帐户的,
更何况拨入私人帐户那还是你政府自己的建议,拿去报财产也是你政府的规定
这干马英九屁事
核销程序其实也不是重点
要我说:关键在法务部‘实质补贴’的认定上,其他无罪的理由都是从此而生或得到加强
请注意法务部在政府机构里面扮演的是‘行政院法律顾问’的角色
法务部这种对‘过去这笔钱性质’的解释,是具有权威性的
这对马英九的案情才有关键性的影响
所以检方上诉会气急败坏的去指称蔡守训采用实质补贴认定是不合理的
问题在这件事情上蔡守训根本就没有做出什么‘认定’
严格来讲代表司法权的法官也没那个权力去认定行政权支出的钱是啥性质
他只是引用了台北地院邻居(干,根本是同一栋楼‘司法新厦’)这个有权解释机关的见解
检察官大抵的打错靶
法官当然可以完全不采用行政机关的解释,被告律师可以主张但法官完全可以不采
但是一旦法官采用了检方也没他皮条,只能去跟上级审哭八
这才叫做‘法官依法独立审判’
好,那法务部实质补贴的认定有多关键?
马英九被起诉的法条是:贪污治罪条例的利用机会诈取财物罪
条文很简单,两个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机会,诈取财物
利用职务之机会那是没啥好讲,关键是后面那个
侯宽仁在笔录上动手脚也是为了要凑后面那个要件
马英九今天的案情的确跟四大天王的有所不同
原因1.他特别费的钱,看帐目进出总数的确是没花完
原因2.虽说他不断宣称捐款捐款,问题是他嘴巴大,宣称那个是捐的非特别费收入
原因1造成他有把柄可抓
原因2让他即便如谢苏般真的把钱都花完了也还是有把柄可抓
简单说就是马英九的把柄是被他自己的花钱习惯跟嘴巴弄出来给人家抓的
客观事实上是如此,怪不了别人
然后侯宽仁又跟某网友一样抓着公款性质打,所以他就被起诉了
问题是讲到刑法大家都知道,认定犯罪构成要件不是只有看客观事实而已
还有主观要件,主观要件甚至有时会影响对客观事实、行为的解释
马英九说的大水库理论,在我看来那是有一点不大合理的
毕竟是你自己讲说你捐的那些钱不是捐的特别费收入
如果没有别的理由支持,这个理由即便用来当无罪依据也很虚弱
毕竟马某跟谢苏不一样,你马某帐目上钱是有多
但是马说:以往的惯例都让马某认为那笔钱是实质补贴
尽管小弟认为这种说法会造成马英九不会避嫌的质疑,但这是很有力的辩护
一方面财产犯罪讲‘不法所有意图’,解释上应该这样解释
换言之要认定一个人有财产犯罪,不管是不是当行政首长,
你都必须证明他是‘知道这笔钱不该他拿,他他妈的还拿’才行
以此观之看上面提出来的构成要件则更加明显,
如果马某根本认为这笔钱是他应得的,是国家给他多不退少不补的补贴
则何来‘诈’取之说?
遑论是不是使会计陷于错误将财物交付了,如果会计也依据这个惯例发钱的话
一边没有施行诈术(恁爸正正当当的来请款耶)
一边没有陷于错误(恁祖妈完全没有被呼拢的感觉耶)
那这样是‘诈取’个鸟喔
但问题是光马某这么讲,这么认为没用
如果只是马某这么讲,那法官即便要依此要判他无罪顶多是用刑法第16条
刑法第16条是什么意思?
用刑法三阶论来看,就是跟说马某未成年无责任能力差不多意思
(当然,其间意涵有所不同,但阶层地位是一样的)
这对于一个要选总统的人来说那可不是好事
但是现在法务部也这样说,就很有用了
拿国家钱的行政首长相信一个后来被有权解释机关肯认的惯例,天经地义
这个应该不是行政法的范畴,是刑法总则跟一丁点刑诉的问题
小弟上了一年的行政法,不大确定大学的行政法有没教的这么细,
还是说最近的课程有精进?毕竟小弟念行政法的时代行政程序法还是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