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 #1baLoxg9 alex2009 政黑3-1

楼主: zeuswell (zeuswell)   2024-01-01 00:07:58
一、检举人ID:
zeuswell
二、被检举人ID:
alex2009
三、违反板规:
1.本板不鼓励言语攻击,发/推文皆受规范,违反本章规定者水桶35天。
四、违规文章之 文章代码"与"网址(以利电脑查询作业) 与重点说明:
指定楼层骂恶心智障
181我本人
#1baLoxg9 (HatePolitics)
https://i.imgur.com/tDMnMve.jpg
作者: freddy50301 (cme543)   2024-01-02 12:51:00
作者: alex2009   2024-01-02 23:05:00
第一次收到新任freddy 版主的信件通知来出庭作回复,就依序回复之。首先0.原告主张我方违反版规第三章 言语谩骂[特定的对象/群体]与[明显贬抑词语]3-c.指定推文楼层并发表非针对推文之攻击内容1. 案由:时间2023年12月31日 之新闻讨论串 高雄市议员后选人张惟晴惊传过世而原告于其下留言 藉该前议员之不幸往生 而对不特定人士谩骂 乃是藉往生者之不幸 用以诋毁他人之不当言行而被多名网友指责消费死者https://i.imgur.com/f3VvEQF.jpg注:根据新闻报导,‘塔绿班’ 该词汇来自于民众党党员高虹安于传播媒体上 用以指责 他方之人士 其为贬抑他人之用词。
楼主: zeuswell (zeuswell)   2024-01-02 23:49:00
你打那么多 跟你骂我恶心智障什么关系我没去外面告你就很好了
作者: alex2009   2024-01-02 23:55:00
2. 根据刑法312条 污辱毁谤死者罪于该文底下多数之留言皆为 为死者哀悼 rest in peace即rip而原告则为借此嘲讽他人 其言行不举也3. 原告并于其发言其后不断地言语挑衅网友https://i.imgur.com/plB15vI.jpghttps://i.imgur.com/r3eARSW.jpg
楼主: zeuswell (zeuswell)   2024-01-03 00:04:00
你打那么多干嘛, 你针对自己推文回答就好了
作者: alex2009   2024-01-03 00:06:00
4. 根据最上方的版规里所提供之工具modict恶心者 为 1. 想吐的感觉。2. 厌恶得无法忍受。智障者 为 泛指心智能力低于常人之人。
楼主: zeuswell (zeuswell)   2024-01-03 00:06:00
虽然这案我自己不能判,但你扯别的对你一点帮助也没有欸你如果觉得骂人恶心智障可以,那还是我加一个提告好了?看看现实法官可不可以
作者: alex2009   2024-01-03 00:13:00
5. 我方主张 该名原告于该案 藉该前议员之不幸往生 对不特定人士之谩骂 藉往生者之不幸 用以诋毁他人之不当言行其不当之行为 乃为可受公评之事而其下网友之评论 非为不适当。6. 根据上方版规内所提供之工具 modict其一 恶心者 乃为厌恶的无法忍受根据原告留言下方多位网友的留言改名原告如此的行为并不是第一次 累犯也而这些网友的留言 包括在下本人在内 对于原告之不当言行 厌恶得无法忍受 故而留言回应之 。其二 智障者 泛指心智能力低于常人按照正常人的智力水准与言行举止 不会去消费亡者 藉往生者之不幸 而去嘲讽他人该名原告其不当之言行 乃是有背于公序良俗不是正常心智能力之人所为当其下的网友留言 其行为不当之时原告并无自觉有违公序良俗反而 一而再 再而三地嘲讽 挑衅其他网友其令人怀疑 其心智能力非正常之人故而 根据其言行举止我方主张其为智障之形容词 乃为客观可受公评之描述。
楼主: zeuswell (zeuswell)   2024-01-03 00:34:00
这答辩真的是鬼扯,如果没水桶我改提告好了
作者: alex2009   2024-01-03 00:59:00
7. 因果关系纵观该原始文章 最初乃为一名网友转发新闻 其原文乃是告知该名前议员往生的消息 仅做中性之描述 并描述不认识往生者而多数网友对其之回应 乃为rip惟 原告开始 先以‘塔绿班’ 谩骂 不特定多数人 当其他网友于其下留言其言行不当时 该名原告的回应是一而再再而三地 嘲讽挑衅他人其后纷纷有多位网友留言指责他亦即 造成这些指责原告的网友的留言其原因乃是来自于原告其一连串之不当言行所致故而 整个文章讨论串里面指责原告的留言 其原因乃是原告之故8. 援引 大法官释字第509号“非谓指谪或传述诽谤事项之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内容言论确属真实,始能免于刑责。惟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政见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毁谤罪之刑责相绳,… …”证据资料9. 援引 112年宪判字第8号“即使表意人于合理查证程序取得之证据资料实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该不实证据资料之引用,并未有明知或重大轻率之恶意情事者,仍应属不罚之情形。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证之要求,应充分考量宪法保障名誉权与言论自由之意旨,并依个案情节为适当之利益衡量。… …”
作者: freddy50301 (cme543)   2024-01-03 15:57:00
违规,任何时候指著特定对像说智障都是违规的
作者: alex2009   2024-01-03 22:33:00
@freddy50301 您好,可否再补充资料,并恳请您再就社会法益的角度衡量呢?请问 您若身份权力为高于一般网友的版主 是否也会乱入别人的文章讨论串里面 然后故意开嘲讽和别人对骂呢?这样的言行举止是对的吗?是否权力更大者 应该受更严格的标准看待呢?而原告的行为 是否属于应当适切的呢?其合理化他的言行 是仅属于其个人行为 还是约束所有版主版务人员的规定内 同意且合法化他如此 重复为之 的不当言行呢?这样是带给来此的网友正面的裨益 还是负面的外部成本呢?如果在是一般的情况 无缘无故骂别人智障当然不对 这种情况下被水桶 我只会摸摸鼻子接受 惟 我方要争的 是考量如果继续争取的结果 是否能够让后人 其他网友有一个更好的讨论空间 如果 我们只是要接受以往的人所设定的条件而活 又为什么当年会有如此多的人为了洪仲丘到凯道抗议呢? 为什么不接受体制化就好了呢?
楼主: zeuswell (zeuswell)   2024-01-03 22:47:00
少辩了,这里是ptt政黑板,你当这里现实社会啊你这样骂。我就算去外面告你,也敢说100%会赢
作者: alex2009   2024-01-04 10:12:00
@freddy50310 回到因果关系 如果 对于不适任之版务人员 网友对其的因应 是不断地有人开人工帐号 以人肉炸弹客的方式 对其回应的话 是否意味着现有制度(版务管理规定)是不足的?是否对于版务人员的约束那部分 需要再行限制呢? 如果对于公益法益能有正面的助益 我在凸显的是这一部分的不足 考量的是 接下来一年内的版务管理对网友造成的外部性(ps 我的排版一直跑掉了 不知道为什么 但是如果是用电脑操作的话 是正常的)
作者: xinyi101 (小爱茶)   2024-01-09 09:51:00
已达板主只是协助板上维持板务,除去板务工作也同是ptt使用者,因板务工作剥夺发文推文资格是完全不洽当的
作者: alex2009   2024-01-09 11:13:00
楼上版主的说法应该是根据比例原则问题 这点我理解 但如果就版务人员球员兼裁判的问题 现行法规如何限制解决?@xinyi101 您好 可否请问是否有或可以提供庭上法官之判决意见书? 谢谢
楼主: zeuswell (zeuswell)   2024-01-09 11:30:00
骂人智障要什么判决书,你想看智障两个字赔多少钱的话可以自己去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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