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 #1ZW4nIhy Zuiho 政黑 3-1

楼主: luciffar (自动手枪人偶)   2022-11-29 07:02:25
一、检举人ID:
luciffar
二、被检举人ID:
Zuiho
三、违反板规:
※此项请直接复制完整条文贴上,切勿只写板规编号※
第三章 言语/漫骂攻击规范
1.本板不鼓励言语攻击,发/推文皆受规范,违反本章规定者水桶35天
2.特定对象/群体定义:
a.PTT使用者,如ID/暱称/代称或讨论上下文行为等,客观可得知针对特定使用者。
b.未明确对象,但于相同特定对象之文章/推文下,2次以上攻击行为。
c.未明确对象,但回文特定对象之文章,并发表攻击内容。
四、违规文章之 文章代码"与"网址(以利电脑查询作业) 与重点说明:
┌─────────────────────────────────────┐
│ 文章代码(AID): #1ZW4nIhy (HatePolitics) [ptt.cc] Re: [讨论] 明天消灭黑道 │
│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69352530.A.AFC.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121 Ptt币 │
└─────────────────────────────────────┘
你只是一个阅读能力很烂的人
还是要请大家小心这位luciffar
跟他对话的时候即使发现他阅读能力不好
也不能说他阅读能力烂
不然他就会抓着这个"烂"字检举
请大家小心
有罪前例:
┌─────────────────────────────────────┐
│ 文章代码(AID): #1ZTahO9E (HateP_Picket) [ptt.cc] [检举] #1ZRpsQCw Zuiho │
│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68696792.A.24E.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0 Ptt币 │
└─────────────────────────────────────┘
★★★★★★★本检举文/申诉文声明 v.1.05
第三章成立要件 1.指涉性 2.判决书 3.明显贬抑词语
※涉及辱骂用词之轻重 不应由板主群来认定 #1YHO1MnJ (L_SecretGard)
※板主如果判决未达 请尽可能说明心证的部份避免检举人申诉&上诉小组
如果只是写未达二字可能造成本人无法理解原因
造成申诉时申诉举证方向错误
请至少解释是指涉性 判决书 贬抑词哪些项目未达以免影响到诉讼人的
诉讼权 板主如未详加解释未达之原因是有违背宪法之疑虑的
如果案件需要上诉小组并造成本人诉讼权损害
会请小组长对此行为一并提出纠正
宪法第十六条所保障之诉讼权,旨在确保人民于其权利受侵害时,有
依法定程序提起诉讼,并受法院公平审判之权利。惟诉讼应循之程序及相
关要件,立法机关得衡量诉讼案件之种类、性质、诉讼制度之功能及诉讼
外解决纷争之法定途径等因素,为正当合理之规定;倘其规范内容合乎上
开意旨,且有其必要性者,即与宪法保障诉讼权之意旨无违。
民事纷争事件之类型,因社会经济活动之变迁趋于多样化,为期定分
止争,国家除设立诉讼制度外,尚有仲裁及其他非诉讼之机制。基于国民
主权原理及宪法对人民基本权利之保障,人民既为私法上之权利主体,于
程序上亦应居于主体地位,俾其享有程序处分权及程序选择权,于无碍公
益之一定范围内,得以合意选择循诉讼或其他法定之非诉讼程序处理争议
。仲裁系人民依法律之规定,本于契约自由原则,以当事人合意选择依诉
讼外之途径处理争议之制度,兼有程序法与实体法之双重效力,具私法纷
争自主解决之特性,为宪法之所许。
政黑检举板之裁决审判既然已经采用法庭中的判决书系统理当合于
判决书内该有的规范
对于 主文 事实 理由 详加说明

此要求只是本人的检举诉愿
绝无强烈对板主判决或程序进行强烈情绪性及争议
性言语等 任何人请勿任意用政检7-3检举本文
因为此声明是发生于判决受理之前 而非事件发生后意图干扰板主
独立审判的精神 申诉 上诉小组是板友合法的权利
本人此声明用意良善为善良之检举人 旨在减少上诉 浪费司法资源
任何人如用政检7-3检举此文 依无罪推定原则
一律会用政检7-2挑衅等行为加以检举
特此声明
此声明 创用CC为“姓名标示”
本授权条款允许使用者重制、散布、传输以及修改著作(包括商业性利用),
惟使用时必须按照著作人或授权人所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
仅须标注作者为luciffar 就可任意使用重制等
https://i.imgur.com/ebkNvUV.png
★★★★★★★
之间全文复制贴上使用亦可 Version-1.05
★★★★★★★
★★★★★★★
作者: sos007sos (嘻嘻)   2022-11-30 21:20:00
请被检举人答辩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1-01-02 01:51:00
意见:违规,未答辩,倒数第九句属直接攻击,依已水桶的前案判违规
作者: Rrrxddd (RRXD)   2021-01-03 19:39:00
意见 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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