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ID:
zeuswell
二、请求重审之文章代号(政检板文章代号)︰
liam1984
三、要求重审理由
文章代码(AID): #1YADEQWc (HateP_Picket) [ptt.cc] [检举] #1Y93X1oU hankwt │
│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46842778.A.826.html
推 sos007sos: 意见:2-2 2-5不同条,根据2-20应分开计算,本案给予 03/10 13:11
→ sos007sos: 警告1支。 待第三位版主认定。 03/10 13:11
→ s3z15a3z15a: 5.违规/连续违规者(两次以上违规)板主得以”视情节 03/10 13:26
→ s3z15a3z15a: ”给予处分。 03/10 13:26
→ s3z15a3z15a: 相信每篇惩处皆有板主考虑后做出决定,如同我相信lia 03/10 13:26
→ s3z15a3z15a: m1984板主做出的惩处判断,如果有违常理当然也可以 03/10 13:26
→ s3z15a3z15a: 请判决者说明为何做出这样的决定,此篇我个人认为并 03/10 13:26
→ s3z15a3z15a: 无太大的超出常理,我个人表示没意见 03/10 13:26
→ liam1984: 该版友有警告纪录 但2-5条文初犯 03/10 14:12
→ liam1984: 过去水桶纪录与2-5无关 故判决水桶7日 03/10 14:12
两个意见不一样
一个没意见
请问一下这种不用合议制的版规怎么算?
前任S版改成目前这样
2-2跟2-5不算同类型版规,警告前科不一同计算水桶
到你们这任却各个标新立异
那一个没意见的,我就要问其他两个你赞同谁?
还是大家各自处理,各自为政?
没同类型前科的
被判警告的当赚到
被水桶的自认倒楣?
板规2-20也写[多次违规第二章同一条目]
所以2-2跟2-5到底是不是同一条目?我要统一答案阿
小组开示过版主应寻求共识、再行判决
所以这案现在是算不算数?
上次我因非当事人,回文检举文被判口头警告,后面上诉
虽然讲了版规问题小组虽然觉得非当事人不适宜,最后也是撤销
这次我自己是当事检举者,自己提出疑义
不脱版规版务范围还遭口头警告?
会不会管的太过火?
https://i.imgur.com/x5cyBZT.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