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slcgboy #1WUg-I5y 判决

楼主: ismail (晴天就该是这样)   2021-04-25 18:03:15
一、申请人ID:ismail
二、请求重审之文章代号(政检板文章代号)︰#1WUg-I5y (HateP_Picket)
三、要求重审理由
事实上我对本案s板主的判决并未不服
但因为申诉由所有板主受理,我希望能请所有政黑板管理者对本案的规定适用表示意见
藉以厘清本届管理者对于相关发文的标准跟心证
在本届管理者上任前,于小组长代管期间曾有与本案相类似之前案
#1W0dbE0R (HateP_Picket) [检举] #1W0OmDqF JamesSoong 板规2-5-c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10774862.A.01B.html
#1W0-9bl2 (HateP_Picket) Re: [检举] #1W0OmDqF JamesSoong 板规2-5-c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610867301.A.BC2.html
#1W0-wpRz (HatePolitics) [公告] 撤销禁言(JamesSoong)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10870451.A.6FD.html
本次申诉并非欲以该案之裁决拘束本届管理者
因不同届管理者可能依当时之时空环境而有不同之考量,故仅作为参考
就本案检举人检举所认为应适用之规定
5.“Live”、“新闻”、“转录”分类文章须遵守下列规定,违者得口头警告后删除
c.此分类文章禁止多篇合并发文或使用其他分类偷渡。
本人认为该款规定文义和体系上并未涵盖而适用于本案
c款之规定系为a款每日此类文章上限3篇之延伸
亦即规范旨趣在于限制第5条之“Live”、“新闻”、“转录”分类
使用者于看板每日不得逾3篇,且不得以其他方式为脱法行为
c款的行为态样有二,(1)多篇合并发文,(2)使用其他分类偷渡
(1)多篇合并发文系指利用“Live”、“新闻”、“转录”分类
于同一文章内转录超过一篇f款限制之3天内之新闻、社论/它版文章/FB/其他平台资料内文
(2)使用其他分类偷渡系指转录f款之内文而以其他分类发文
就(1)多篇合并发文言,其系限制“Live”、“新闻”、“转录”分类
并非得解释为[讨论]或其他分类亦不得多篇合并发文
而(2)使用其他分类偷渡,则涉及偷渡行为之定义为何
于使用非“新闻”、“转录”发文时
究系为全文转录始得称之,或系前案检举人所认之附有资料来源之连结则为规范范围
如非全文转录,若为部分节录/引用又是否有如前案中其他使用者所提及之比例上之限制
暂不论部分节录/引用
因图库之发达,许多使用者会以截图代替文字发文,于看板常见的行为如截取社群发文后贴图
此行为非用文字全文转录,但确属实质上的全文转录,是否属偷渡行为?
又或社群内文简短,可能几句话就是全文,发文时复制贴上,但未提供连结,是否属偷渡行为?
至部份节录/引用是否视为全文转录而为偷渡则涉及发文讨论之依据
就本人之想法及习惯,文字之解读会因各人之主观认知而有不同
为避免扭曲或窜改,故个人习惯附加资料来源
就部分欲讨论处引用全文,但提供连结可使其他使用者就全文以观
如此可验证是否有断章取义或去脉络化之疑虑及可能
再则当事件发生后,相关资讯通常于短时间内大量产生
若限制3日内之新闻、社论/它版文章/FB/其他平台资料不得以其他分类引用合并
无疑系限制不得于3日内于发文时使用其他分类做整理之类的讨论
如在藻礁议题上有些使用者认为环保团体始终坚持不肯退让,反复于不同文章下推相似意见
但事实上近期并非如此,尤其在4/22更有诸多相关资讯
如我欲发文引用部分发言整理相关资讯,表示有数个团体或个人均有表示不同意见
台湾环境保护联盟
潘忠政坚持三接停工、迁离大潭 环保人士:不代表所有环团声音(2021-04-23)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509541
台湾公民参与协会
藻礁公投决战浅绿 何宗勋:盼谈出可保护藻礁方案(2021-04-23)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509474
地球公民基金会
藻礁议题非零和 地球公民同意接收站、仅潘忠政坚持停工(2021-04-24)
https://www.nownews.com/news/5247216
詹顺贵
火网评论:地球日的一场悲剧(詹顺贵)(2021-04-23)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10423/HB3NULT7SZFXLFR6GNVMRULYRU/
相关资讯集中于4/23,24,是否须等到3日后,4/26,27才可引用
诸如此类太多了,如驻日大使谢长廷引用核二厂的废液排放中所含的物质,原能会如何回应
而部分节录/引用是否有上限,管理者可就比例为认定
抑或欲采论文书写方式,必须加以改写,都属管理者之标准及心证
只请本届管理者能提供一个可供依循的标准并公开告知
作者: slcgboy (艾羅米)   2021-04-25 18:15:00
这是板务吧 你说的是更精细的定义来判定分类我感觉有点像抛硬币 会出现正反面 还有还在滚动的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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