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8.所有板务应依政黑/政检规定执行/处分,结果应公开于版面上,并以政检板文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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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所有板务应依政黑/政检规定执行/处分,结果应公开于板面上,并以政检板文章为准。
(政黑板删除/退文主动处置之违规不在此限,但结果应公开于政黑板面上)
第二章
2.抗辩由板主推文/站内信告知受理后才得以进行,处理流程皆会登录其文,供使用者查
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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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抗辩则由板主推文/站内信 告知已转达被检举人 或 受理申诉案后 才得以进行,
处理流程皆会登录其文,供使用者查询
新增2-7
7.“公告”限板主使用,禁止非板主者发/回文,违者退文删除。
第三章
8.若检举案相关文章经板主接受审理已标记或判决完成之后,发文者不得删除或修改文章
违者处以水桶35天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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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若检举案相关文章经板主 接受审理或已标记/判决完成 之后,发文者不得删除或修
改文章
违者处以水桶35天之处分
9.检举案张贴后,抗辩推文需依据板主进行控管才得以发言,违者证言不采用
其余非相关人等(检举者/被检举者/板主外),不得任意发言,违者水桶7天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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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检举案张贴后,抗辩推文依据 检举板板规第二章第二条 ,板主进行控管才得以发言
,违者证言不采用
其余非相关人等(检举者/被检举者/板主外),不得任意发言,违者水桶7天并删除
10.所有检举案皆保障被检举人1次抗辩机会,若被检举人被水桶丧失发言权
则转寄给板主由板主代为抗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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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所有 政黑板板规第三章之检举案 皆保障被检举人1次抗辩机会,若被检举人被水桶
或未于期限内进行抗辩则丧失发言权
被水桶则转寄给板主由板主代为抗辩之
第四章
4.若申诉案相关文章经板主接受审理已标记或判决完成之后,发文者不得删除或修改文章
违者处以水桶35天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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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申诉案相关文章经板主接受审理 或已标记/判决完成之后 ,发文者不得删除或修
改文章
违者处以水桶35天之处分
6.申诉案张贴后,抗辩推文需依据板主进行控管才得以发言,违者证言不采用
其余非相关人等(检举者/被检举者/板主外),不得任意发言,违者水桶7天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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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诉案张贴后,抗辩推文依据 检举板板规第二章第二条 ,板主进行控管才得以发言
,违者证言不采用
其余非相关人等(检举者/被检举者/板主外),不得任意发言,违者水桶7天并删除
第五章
4.若容赦相关文章经板主接受审理已标记或判决完成之后,发文者不得删除或修改文章
违者处以水桶35天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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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容赦相关文章经板主 接受审理或已标记/判决完成之后 ,发文者不得删除或修改
文章
违者处以水桶35天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