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旧从轻原则】《中华民国刑法》第 2 条:
“ 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适用行为时之法律。
但行为后之法律有利于行为人者,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之法律。 ”
况且【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通常是对于“通案”
然而本人在正跑的是“个案”救济程序
更何况最近又有新例再次打破陈旧法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麻烦请与时俱进,谢谢!
有人法律就仅仅学了一半还好意思跑出来现
我是不会说仅仅只有学了皮毛而已啦!因为应该不至于那么低能、应该不会那么差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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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灵阿!!!!!!!!!!!!!!!!!!!!!!!!!!!!!!!!!!!!
我就是在说你,你就这么想入我于罪、这么恨我入骨、这么与我有不共戴天血海深仇吗?
如果是女的,妳就是萧淑妃、王皇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