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 #1TqtV473 bill750121 政黑板规三-1

楼主: IDfor2010 (116)   2019-11-19 14:16:28
一、检举人ID:
IDfor2010
二、被检举人ID:
bill750121
三、违反板规: ※此项请直接复制完整条文贴上,切勿只写板规编号※
第三章 言语/漫骂攻击规范
判决要件:[特定的对象/群体]与[明显贬抑词语],需两者皆有应视为言语/漫骂攻击
1.本版不鼓励言语攻击,发/推文皆受规范,违反本章规定者水桶35天
四、违规文章代码与说明:
文章代码(AID): #1TqtV473 (HatePolitics) [ptt.cc] Re: [新闻] 台商回流资金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574139844.A.1C3.html
说明:
bill750121 在文章推文中辱骂本人为文盲
文盲,在教育网络字典的解释,是指不识字的人。
https://reurl.cc/K6OZgy
证据:
→ bill750121: 你以为你文盲 其他人都跟你一样 114.32.93.159 11/19 13:47
作者: kero2377 (睪固酮Boy)   2019-11-19 22:24:00
受理 寄信转知被检举人于72hr内前来答辩
作者: bill750121   2019-11-21 21:54:00
1)我是在评论“原po对于新闻内文解读”如同原po所不悦的字眼。而且该推文前后皆有阐述我看法,并非无故无端下此评论。再来事实上原po可以发问留言,求证知原po是识字的,且这是任何读文者皆知的既定事实,包含我在内。所以当时情况我是评论原po对新闻内文解读,是在评论一件”事“,并非板规的特定对象。简言之,当时情况我是评论 “原po对内文解读”如同“文x对内文解读”相似,并不是以”文x”对原po行人格攻击。2)言论中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在概念上本属流动,有时难期其泾渭分明。故若意见是以“某项事实”为基础或发言过程中“夹叙夹议”,将事实叙述与评论混为一谈时,就应该考虑事实的真伪问题,而不能不管事实的真实与否,直接以“粗俗不堪”的言论,认定发言者构成公然侮辱(台湾高等法院 102年度上易字第484号刑事判决)。因此,法院就认为言论是否是对他人的侮辱,必须要参酌行为人发言的动机、目的、智识程度、惯用的语言、当时所受的刺激、所用的用语、语气、内容及连接的前后文句,统一判断,而不能以只言词组断章取义。而且“不能以听者的主观感受作为判断的标准,必须判断是否会影响社会对听者的客观评价”。依据上面的判断标准,法院曾认为,发言者针对听者“多次提起告诉,又撤回告诉”的行为,给予“这个人就是一个神经病”的评价,并不是公然侮辱(台湾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1201号刑事判决)。
楼主: IDfor2010 (116)   2019-11-22 01:40:00
--本人反对上述bill750121答辩内容上述被检举人指称是在回复本人"客观之新闻内容"以做为之词。重新审视其推文→ bill750121: 你以为你文盲 其他人都跟你一样。这句话的你明显是指本人,文盲系一贬抑词,内文所示教育部网络字典是指不识字之人,有贬损人格之意。又,被检举人于上开推文答辩自认明知本人识字,又以文盲相称,明显属故意为之,其犯意与犯行甚明.句子的后段"你以为你文盲 其他人都跟你一样"是指就只有你文盲,其他人都不是文盲"的意思,亦再将进行双重确认复数贬抑本人人格。再者,文盲是指一个人识字与否,词汇专属个人教育识字程度,跟上开被检举人对新闻客观评论何干?难道是指记者文盲?抑或是指新闻内容像文盲般乱写?抑或是指新闻写得像是幼儿刚学字时写的不成熟的文章或用语?且其亦未再对新闻内容多加评论与阐述,为和新闻内容是文盲?故其专对贬抑本人人格无误,事实明确,请版主依版归三-1对被检举人进行处分。补充第二行漏字:以做为[脱罪(漏2字)]之词。--目前法院并未对"文盲"二字的人格贬抑有歧异的司法见解与认定。bill750121实在不足可采,请版主勿作歧异于司法对"文盲"二字系对人格贬抑的相反认定。请版主依版规三-1对被检举人进行处分。补上开第二行:bill750121[的抗辩(补3字)]实在不足可采--一段话中,有3个"你"字,又提到"别人"做对比,难道这不够犯行与犯意明确?还要要掰说是客观评论新闻内容,是替自己的罪行的开脱之词。--
作者: bill750121   2019-11-22 09:54:00
1) 当时情况是与IDfor2010共同评论一段新闻, 而我对他以文盲评论是由于我单方面认为IDfor2010并无明白解读,所以并非对IDfor2010人格去做贬抑, IDfor2010的答辩第一段,不应该以只字词组作为判断。2)检举人答辩第二段,也阐述”文盲”一词,泛指学识不足。检举人答辩第二段也阐述以第三方机构(法院)并无认为有明显贬意。不应检举人主观看法判定。3)我与检举人IDfor2010互不相识,也无从得知其学识水平。文盲所构成贬意必须建立在我对检举人学识水平有明确了解并认知其学识水平高过文盲所述。不论我当时判断是否错误皆不应该以板规3-1判定。
楼主: IDfor2010 (116)   2019-11-22 13:03:00
反对bill750121上述第二次的再抗辩教育部网络字典已经讲得很清楚了,文盲系指不识字之人.是专属对个人 "人的评价",而非属对事的评价,就是指"不识字"才叫文盲。如果是指学识不足,纵然识字,也不叫"文盲",文义、字义解释非常清楚,浅显明了,应无扩张解释、容任被检举人嚣张侮辱他人后逃脱制裁的空间。我国台湾行国民义务教育已经多年,国民义务教育系指国小6年与国中3年之学制,行国民义务教育之目的系在破除不识字之文盲。且从我发文与此篇推文来看,皆能客观明显得知本人并非不识字的文盲,而被检举人bill750121竟以"文盲"一词对本人进行侮辱,乃故意刻意有意为之。并且在一个句子中出现"3个你字",也以"其他人非文盲"来做复确认,确实是以"文盲"侮辱本人无疑,而非被检举人bill750121 所称仅是在客观评论新闻。故请版主依版规三-1处分被检举人bill750121--对上开再加以补充:被检举人曲解本人对目前法院实务见解的说明。目前法院司法皆认为"文盲"二字系对人的人格侮辱,法院对这样的司法见解并无歧异认知。请版主勿被被检举人bill750121所言错误引导,而为与法院认定"文盲"系一侮辱他人人格之词汇的相反认定。请版主依版规三-1处分被检举人bill750121
作者: kero2377 (睪固酮Boy)   2019-11-25 08:04:00
意见:无违规
作者: mark2165 (greggpopovich)   2019-11-27 09:50:00
意见:违规
作者: Neptunium (第九十三号元素)   2019-12-14 21:26:00
意见:无违规用词不致人身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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