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审] #1NLL-VCz huzhou

楼主: chenhsiutsai (肛榨队长:十万火鸡)   2016-06-12 20:23:33
一、申请人ID:chenhsiutsai
二、请求重审之文章代号(政检板文章代号)︰
#1NLL-VCz
三、要求重审理由
对于此案我不懂三位板主的标准为合请三位板主解释,谢谢
既然政黑板规1-3已经明白提到 签名档视为文章本体
且本人在他案检举中已经推文自承他是在"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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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码(AID): #1NJWMOfI (HateP_Picket) [ptt.cc] [检举] #1NJTC6eV huzhou │
│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64731032.A.A52.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0 Ptt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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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uzhou: 很明显我这个链接是为了宣传自己非商业性质的部落格 06/03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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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消保法对广告之定义
http://goo.gl/wq9rvQ
截文如下 :
消保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法第二十二条及二十三条所称广告,指利用电视、广
播、影片、幻灯片、报纸、杂志、传单、海报、招牌、牌坊、电话传真、电子视讯、电子
语音、电脑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数人知悉其宣传内容之传播’。
请问检举案中被检举人文末的联结是否是公开且口受不特定之多数人流览点击?
如果是的话即构成法律中明文规定之"广告定义"
如此即符合板规构成要素
再者,板规中并无规定一定要商业性质才叫广告,就算有规定一定要商业性质才叫广告
也应请被检举人举证他邀稿没有收受任何实质利益
依据法律明文条例,我要提起再审,谢谢
作者: huzhou (菰城公子)   2016-06-12 22:06:00
宣传等于广告?每个人到这发文章本身就是一种宣传按照你这种广告的定义,那每个发帖人都在利用电脑和其他使不特定多数人知悉其宣传内容之传播是不是每个人的文章都是广告?为了针对特定人就曲解版规 咬文嚼字 达到告倒个别人的的目的,且前面有人已经检举且获判决的情况下,你重复检举,已构成恶意检举了请版主明察且根据检举版版规,要求重审的主体应当是 被判水桶者参见2-3b 你不具备要求重申的资格并且涉嫌违反版规b.重审:被判决水桶者,若对判决不服,可提出新证据要求按照版规,你的要求将被驳回不予受理,原文删除请原po勿针对特定人,无故增加版主的工作量且骚扰版友
楼主: chenhsiutsai (肛榨队长:十万火鸡)   2016-06-13 06:09:00
您可以去别板看看广告判例,请勿坐井观天,谢谢
作者: huzhou (菰城公子)   2016-06-13 07:44:00
你没有发起重审资格 主题不适用主体不适用且你勿要以他版事务干涉本版以井比喻本版是藐视版主的行为
楼主: chenhsiutsai (肛榨队长:十万火鸡)   2016-06-13 07:49:00
好的 请您详阅板规
作者: huzhou (菰城公子)   2016-06-13 09:51:00
检举板板规2-3b 只有被判决水桶者才是重审的主体
作者: pinkkate (笑笑猫~)   2016-06-14 01:51:00
这篇重审其实没多大意义 因为这篇判决是投票结果 建议看是否有新证据等若您执意不发新证据重审 我也只能按转规定请板主再裁决
楼主: chenhsiutsai (肛榨队长:十万火鸡)   2016-06-14 07:05:00
新证据是我已经援引了明白的法律条文啦如果你建议我直接申诉组务也可以 那就帮我结案然后我开始跑流程
作者: therookie   2016-11-28 23:20:00
因为绿营很爱看电视 但我跟你讲白的 北连中胡现在这时间点带风向真的没用了 现实世界的风向早就变了我真的很喜欢那句 退潮之后就知道谁没穿裤子不用多久了 再18个小时就知道谁没穿裤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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