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 #1K39bbA0 ameno 政检版规六-3

楼主: Fengyeh (会社)   2014-09-11 01:07:22
一、检举人ID:Fengyeh
二、被检举人ID:ameno
三、违反板规:政检版规第六章第3项
3.本板发文与推文之内容,同样接受政黑板第三章与第四章之管理办法。若政黑板之
管理办法与本板板规有冲突之处,以本板板规为主。违反政黑板板规者处以水桶
10~3650天之处分。
四、违规文章代码与说明:
┌─────────────────────────────────────┐
│ 文章代码(AID): #1K39bbA0 (HateP_Picket) [ptt.cc] [检举] #1K38OBUI ameno │
│ 文章网址: http://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410111845.A.280.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0 Ptt币 │
└─────────────────────────────────────┘
查被检举人ameno于本文中推文如下:
推 ameno: 103年侦字第15082号lovebbcc因此事告luminosa已不起诉处分 09/10 18:27
→ ameno: 换言之 此案情刑法上确定不构成公然侮辱 依板规不认定违规 09/10 18:30
政黑版规第三章第2项b款:
2.发表文章或推文内容禁止事项。
b.未经许可公开他人之私人资料、水球、信件、个资、相簿连结等。若为公开之资
料可由政府机关网站或报章媒体合法查询者不在此限。违反者处以水桶30~360天,
若为发文违规另行退文处分。再犯者以永久水桶处分。
刑事侦查的不起诉书非属公开之资料,亦无法由政府机关网站或报章媒体合法查询,
该推文提及lovebbcc及luminosa二人之ID,
即便推文内容无法证实是否确实与此二人相关,但ameno虽指证历历,
却无证据显示lovebbcc与luminosa此二人皆同意ameno公开此私人资料,显然违反版规,
建请版主处置。
作者: ameno (缤芬)   2014-09-13 01:08:00
当初lovebbcc公开扬言提告 则起不起诉便已成为可受公评之事关私(个)人资料什么事?谁的什么私(个)人资料被公开了?举个例 你当初嘴健谈辱人姓江的畜生才算是公开一部分私(个)人资料 懂吗 不然你检举之标的符合个人资料保护法所定义的哪一项 请举证!可不要又像先前检举人却死不敢举证一样嘿!
楼主: Fengyeh (会社)   2014-09-13 05:40:00
科科我是检举你违反版规,又不是告你违法....至于哪里违反请洽检举文,谢谢。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4-09-23 15:58:00
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不起诉书案号及涉及id 警告1次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