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setzer版主 #1IKjW7I5 判决

楼主: ask1234 (ask)   2013-10-10 13:55:00
一、申诉判决:
文章代码(AID): #1IKjW7I5 (HateP_Picket)
推 setzer:请YYOO于本检举案推文补上本检举文内所列之两篇检举标的应 10/08 00:40
推 setzer:检附的推发文文章代码 10/08 00:41
推 setzer:需要检附的是检举人(即为YYOO)的推发言文章资料 10/08 00:43
推 setzer:板主查知检举人未检附所需资料可要求期限内补上 这不是Y板 10/08 11:36
→ setzer:友独享的权力 f板友我也给了三天 10/08 11:36
推 setzer:如果对判决还有疑议 请另开[申诉] 10/08 11:39
二、申诉理由:
依据政检板规三-4,检举人在检举时,未检附检举违规事实发生
之发、推文时间点前三日(72hr)内于政黑板有意义的发文或推文
三篇之文章代码,为无效检举。
本案从检举至版主判定,由始至终,检举人均无附上三篇文章代
码,等到判决完毕,再来提出检举,这样的检举居然还成立,且
有效,形成这样的判例,难道版主告诉我们,可以重复检举版主
已判决之检举案?
如此一来,试问该检举案的时间点如何计算?
以“发检举文的时间点”为准,还是补上“三篇文章代码的时间
点”为准?
最后,回到本申诉案的重点,请问,该项违规,都已经判决确定
了,版主再来要求在期限内(版主提到的三天)补上相关资料,
该检举案即可变为有效,系依据哪一条板规?
三、依据板规:
政治黑特检举板板规
第三章 检举文管理办法
4.检举人提出政黑板内之违规检举时,需检附检举违规事实发生之发、推文时间点前
三日(72hr)内于政黑板有意义的发文或推文三篇之文章代码,由板主认定具有意义
后检举案方属有效。
在政黑检举板被水桶视同剥夺使用者之检举权力,寄信给板主之检举案不予受理。
本条规定当检举政黑板规第三章所列之人身攻击时可例外。
作者: setzer (setzer)   0000-00-00 00:00:00
新板规上路 板主在查知检举人未检附所需资料时得以要求限期修正并没有问题 申诉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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