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想请教各位人资伙伴关于特休也就是年假的问题:
公司是4/1-3/31特殊会计年度,年假天数原已优于劳基法,
除此之外新进员工一到职满三个月就会先预给当年天数,
也确实可马上就排休,
但统一切齐到翌年3/31止,
比方说2016/4/1到职,7/1满三个月就给当年度算到2017/3/31的年假12天,
问题1
此次年假新法1/1起实施依照个人到职日给予年假的规定,
未休毕的年假应于当月底折算薪资买回,
但这样一来本年度到2017/3/31员工原先都还有的未休年假,不知该如何处理?
问题2
是否可以维持原本的公司特殊会计年度区间4/1-3/31来计算下一个年度的年假?
还是一定要从1/1-12/31为一个计算年度?
还请各位先进多多给予指导,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