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椒粉验出含砒霜超标判无罪 检方上诉三审
台中市谊兴公司林姓老板,向化工公司购入工业用碳酸镁,贩卖给彰化县谢姓堂兄弟,添
加入“佛祖”、“弥勒佛”等牌胡椒粉,被检验出含砷(砒霜)超标,经检方依违反食安
法搀伪假冒罪起诉,一、二审判决无罪,台中高分检检察官不服,上诉三审。
台中高分院法官认为食品药物管理署的函文,认工业使用的添加物,添加于食品,如有事
证显示有违反食安法的搀伪假冒情形,才不排除适用此函文释义,不能作为被告不利的证
据;而台中高分检察官认为本案显有搀伪假冒犯行,违反最高法院的判例,因此检方提起
上诉。
上诉书指出,林中柱是台中市西区谊兴公司负责人,谢仁贵为彰化县彰化市进兴行负责人
,谢明吉为彰化县彰化市进兴公司负责人。谢仁贵、谢明吉为堂兄弟关系,自父亲辈起,
即经营胡椒粉等产品的制作买卖。
三人均知台南县善化镇允成化工公司为化学原料制造公司,并非食品制造业者,所制造盐
基性碳酸镁属工业用,不可添加于食品内。林中柱竟向允成化工以每公斤50元或41元价格
进货,然后转卖给谢仁贵、谢明吉添加入双喜、佛祖、弥勒佛、五香蒸肉粉等牌的胡椒粉
。自102年6月开始制造,103年11月遭彰化县卫生局查获。
检察官查出,允成公司所生产之盐基性碳酸镁,仅供工业用,不可食用,与食用之碳酸镁
,价差3至 4倍:允成公司的盐基性碳酸镁包装袋上,已明确以括号内标示,禁止用于食
品。
再依允成公司105年12月29日,答复法院的105函说明“一、本公司产品碳酸镁,于纸袋外
包装明确标示中英文‘禁止用于食品’,直接销售之客户说明此为工业制品,不可以做食
用。二、碳酸镁包装纸袋外观及印刷内容如附件,请查照。”。有关食用与工业用之价差
,工业用是每公斤50元或41元,食用级碳酸镁是每公斤171 元。
检方强调,砷为中药砒霜之成分,是毒性甚强之物质,将含砷过量,仅能供工业用之盐基
性碳酸镁,供人食用,可导致中毒及致癌。可供食用的碳酸镁,依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图及
限量暨规格标准规定,砷必须在4ppm以下。本件的碳酸镁砷含量6.4ppm,铁虽无规范,但
含量高达477.6ppm。
依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所建置之健康风险评估资料专区对于砷有下列介绍:“砷是
自然界分布极广的有毒类重金属元素…砷进入人体的主要途径是饮水和食物,食物中含有
有机砷和无机砷,其中以无机砷毒性较强。
无机砷中又可分为三价砷及五价砷,中药的砒霜误服或超量使用可引起急性中毒,长期使
用或接触含砷物质可导致慢性中毒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将砷列为“使人体致癌之物质”。
被告等以明显有害人体健康,仅供工业用的低廉碳酸镁,混充搀入供人吞食之调味品上,
并在终端产品之标示上面,不但多数未注明含碳酸镁成分,且特别强调“纯”、100“纯
”、“正”、“高级”、“辛辣调味品”等文字,足以让消费者相信为极品食品的标示。
其行为使消费者无法从一般可得资讯或消费经验,判断真伪,破坏消费者对食品之信任。
此种以假混真,利用消费者镇的之错误判断行为,属食安法所规范的搀伪假冒。乃原判决
无罪,有违最高法院判例意旨。
检察官强调,毒品我们可以拒绝,但食品是全民、全体消费者都无法拒绝。以低廉有害健
康的工业用品,混充食品供人吞食,其危害并不亚于毒品。如可以如此混充,而无搀伪假
冒犯行,则已非单纯违法的问题而已,从此我国食安的管理,国民健康的维护,将荡然无
存。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015046
传回春堂朱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