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员工争取夜点费补助 中油败诉得付差额
11:582022/08/30 中时 林瑞益
https://i.imgur.com/aidmrB3.jpg
林姓等7名员工控诉台湾中油少付夜点费,桥头地院判员工胜诉。(本报资料照片)
林姓与孙姓等7名退休台湾中油公司员工主张中油少算“夜点费”(加班费用)给他们,
要求中油须补付退休金差额。桥头地院法官审理后,判员工胜诉,中油得依员工的加班情
形补付20至24万元新台币不等的差额。
林姓等员工认为,他们在任职期间都有参与全天候24小时轮班制度,分为日班、小夜班
与大夜班等,上大夜班者可得400元、小夜班可得250元,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但7名员工
在与中油结清劳退旧制年资退休金时,却发现中油没有将这笔款项列入“应补发退休金”
,因此提告,要求中油补发。
中油则指出,夜点费是否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得依个案认定,是否符合“因工作而获得的
报酬”及“经常性的给予”二要件,就算有经常性地给予如勉励或恩惠性质,难以认定为
工资。且此属于公司为体恤员工而发放的津贴,曾于1980年订定“台湾油矿探勘总处夜班
工作人员夜点费支给标准表”,后来才演变成夜点费。
中油还以经济部国营事业委员会曾经发函解释为例,夜点费属于点心费,是福利性措施
,与夜勤津贴不同。这7名员工理应知道公司规定与其工资计算方式,在任职期间没有对
此提出异议,但在退休后才提出核算出错,有违诚信原则。
法官认为,中油采轮班制度,上大、小夜班的员工每月虽因值班天数多寡而导致夜点费
有所差异,多数月份的差额领取约数千元,显见其加班属于常态性。中油虽主张此不因员
工的工作内容、年资、职级不同而有差别,但夜点费属于员工加班应得的款项,两造对此
并无争议。
法官审理后指出,夜点费是劳工因工作所获得的报酬,在制度上也具有经常性,符合劳务
对价性及经常性给与的要件,依劳基法第2条第3款规定,属于工资性质。法官判员工胜诉
,中油应给付给这7名员工20至24万元的夜点费差额,可上诉。
来源出处:https://reurl.cc/GEpAL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