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关公务人员休假年资采计规定一案
本 文:
主旨:检送本部民国110年8月24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1号令影本1份,
请查照并转知。
说明:
一、为落实政府核给公务人员休假之意旨,本部以旨揭令释自 111年1月1
日起,各机关于核计公务人员休假日数时,其所具公务人员考试录取
训练期间,以及曾服务于政府机关(构)、公立学校之全时专任人员
年资,得采计为公务人员休假年资。该令所称“政府机关(构)”包
含公营事业机构;所称“全时专任”系指以全部工时担任专职人员而
言,如仅部分工时或兼任者非属之。
二、初任公务人员或现职公务人员复应考试录取者之休假日数核计方式,
说明如下:
(一)初任公务人员应俟其考试录取训练期满并经正式派代任用后,
并计相关得采计之休假年资,于 1月派代者,依公务人员请假
规则(以下简称请假规则)第 7条第1项规定之日数,于次年1
月起核给休假;至于 2月以后派代者,则依请假规则第7条第2
项规定,按其派代当月至年终之在职月数比例,于次年 1月起
核给休假。
(二)现职公务人员因复应考试录取分配机关实施训练,于该段训练
期间经以其原具任用资格先行派代者,以其属请假规则第 8条
第 1项规定所称公务人员因转调(任)年资衔接,其休假年资
得前后并计之情形,是渠等人员之休假得赓续实施。
(三)现职公务人员因复应考试录取分配机关实施训练,于该段训练
期间未经以其原具任用资格先行派代者,以其属请假规则第 8
条第 2项规定所称年资未衔接之情形,是有关其休假日数之计
算,应俟渠等人员训练期满并经派代任用后,并计相关得采计
之休假年资,依请假规则第7条第2项规定,按其派代当月至年
终之在职月数比例,于次年 1月起核给休假;至上开人员如于
派代当年度另具有经本部铨叙审定有案之任职年资,得将该段
任职年资合并其当年度经派代后之在职月数,计算其当年度在
职月数比例,于次年1月起核给休假。
三、本部历次解释与前开规定不合者,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适用。
正本:全国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机关人事机构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含附件)
https://weblaw.exam.gov.tw/SorderContent.aspx?SOID=95873#Attch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