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是觉得不会过啦,就算会过也会被修改大半。
不过还是一个个来讨论,以免大家人云亦云。
电业法修正草案大项,这是从行政院抓下来的:
一、将电业划分为发电业、电力网业及售电业,并分别予以管理;针对经营电业或为维持
电力供需平衡而扩建设备者,电业管制机关应于核准前进行审查。另为配合电业分级制度
之取消,统一规范核发电业执照有效期限及延展期限。
台电可能会一分为三,如同台湾金控是分为台银、台银人寿、台银证券一样,但都是国营
。
因为性质不同,且上游发电端将会有竞争,所以分成三个公司的机会较大。
二、由行政院指定电业管制机关掌理电业及电力市场监督管理、电力调度监督管理、用户
用电权益监督管理、电价与各种收费费率及其计算公式之核定等事宜。
会有个电业管制机关的单位,如同中油对经济部能源局一样。
三、为建立公平合理之电力市场,爰明定电力调度业务由财团法人电力调度中心专责经营
,及电业管制机关管理、监督及接管电力调度中心之规定。
电力调度由财团法人电力调度中心经营,并受电业管制机关监督。
四、为降低工安事件及停电事故发生,明定电业应依规定事项办理,并建立相关数据库。
另为配合用电安全、科技发展及社会实际需要,爰授权中央主管机关得辅导成立财团法人
。
成立财团法人,管理工安事件及停电等。
五、电力网业之电价及电力网业与电力调度中心各种收费费率之计算公式,由电业管制机
关订定及审议;计算公式订定前,并应举办公开说明会;电业管制机关为办理电价及各种
收费费率之核定,得邀集相关机关、学者专家、 消费者保护等民间团体共同审查。
电业管制机关制定电价公式,并须公开审查及说明。
六、为维护用电安全、保障工程施工品质及维护公共安全,明定电器承装业、用电设备检
验维护业及专任电气技术人员应遵守之行为及义务,以落实该等行业及人员之管理。
加强电类设备施工、维护、安装等规定。
七、为鼓励自用发电设备申设,开放团体或自然人均得申请设置,并得销售一定容量以下
之电能予电业。
开放民间发电厂自由竞争,售予电业(?),但并未说明台电的发电厂是否可入股。
八、核能发电厂应提拨核能后端营运基金;本法修正施行前专营发电业务,经核定为公用
事业之发电业,其因公用事业而取得之权利,应予以保障;明定电业于本法修正施行后,
应申请换发电业执照,并修正其原先之营业规则。
核能厂要提拨基金供后续营运。
公营发电厂所拥有的权利(资产?)不受影响。
本法修正后要换发发电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