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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115年度诉字第233号
原 告 林劭恩
诉讼代理人 陈玉芬律师
被 告 陈冠廷
诉讼代理人 左皓文律师
许隐腾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损害赔偿(侵害配偶权)事件,本院于民国115年8月25日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25万元,及自民国115年4月20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5%计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余之诉驳回。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25%,余由原告负担。
四、本判决第一项得假执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币25万元为原告预供担保,得免为假执行。
五、原告其余假执行之声请驳回。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主张:原告与诉外人姜佳媞于民国(下同)112年2月23日结婚,婚后虽因工作分隔两地居住,然婚姻生活和谐美满。被告与姜佳媞原为同公司员工,原告于114年8月8日无意间从姜佳媞手机发现,被告于114年7月间即开始与姜佳媞以LINE聊天联系,嗣为避免原告发现其间私密交往而互加微信好友,被告更游说姜佳媞结束与原告间的婚姻,致原告与姜佳媞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终致两人于114年9月9日办理离婚。被告虽否认与姜佳媞有逾越通常男女正常社交行为,惟由原告翻拍姜佳媞手机内容可知,其与被告间早有无数咸湿对话,两人显有多次苟且行为
太爽了 干人家老婆干到爽歪歪才赔25万
你前妻真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