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9-30 07:42:44※ 引述《la1aco (lalaco)》之铭言:
: 记者:谢佩颖
: 民进党台北市长参选人沈伯洋投入年底选战,未料近期网络社群却爆发严重言论争议。一
: 名林姓网友疑因不满沈伯洋支持废死立场,竟在社群平台恶意咒骂其未成年女儿“遇到小
: 灯泡”,激进言论随即引爆各界怒火与挞伐。随后林男遭网友肉搜起底任职于永丰金租赁
: ,大批舆论涌入要求资方给出交代。对此,永丰金租赁今(29)日紧急发布声明进行切割
: ,强调该言论纯属个人行为、不代表公司立场,目前当事人已自请离职。
: → a27588679: 诅咒现在犯法了?以前不是告不成 106.1.227.146 09/29 23:17
就法律实务来讲,不是“所有”类似案件都会被起诉、被判有罪
主要必须看对所用言词,要如何运用这个法律精神(判例)(此段文字取自台北地院一一
五年度声自字第一三四号刑事裁定):
按刑法第三百零五条恐吓危害安全罪,系指以使人心生畏怖为目的,而将加害生命、身体
、自由、名誉、财产之旨通知于被害人,且该通知内容客观上须足使人心生畏怖,亦须行
为人以人力而直接或间接得加以支配掌握者,方属该当。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无恶害通知之
犯意,或通知内容客观上不足使一般人心生畏怖,仅使他人产生困惑、嫌恶、不快或稍许
不安,究难论以刑法恐吓致生危害安全罪责。是以行为人是否以有使人心生畏怖之目的,
仍应就当时之客观情状、行为人表现语气、前言后语等,通盘观察考量,方足确认,自无
从仅就对话过程中,某特定用语遣词,遽行评价其有恶害通知之意。又行为人所为通知是
否足使人心生畏怖,应就通知之内容、方法,以及整体社会伦理价值规范,综合予以判断
。又恐吓行为客观上须行为人以人力而直接或间接得加以支配掌握者,方属该当,如属鬼
怪神力、福祸吉凶之卜算诅咒等内容,被害人是否确会遭此恶害,要非行为人直接或间接
所能支配之事项,自难认此等通知合于恐吓之要件。
*按:没有提到最高法院判例,因此先不论断
实务运用上,高雄高分院一一五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九号刑事判决:
恐吓内容:“殡仪馆见。”
此部分无罪理由:
“殡仪馆见”依一般人生活观念虽常与死亡、丧礼相关,而意指在殡仪馆处碰面,然本身
为多意性言语,有多种解释之情境,可能隐藏含有告诉人自己或亲友过世之意旨,亦可能
只是被告不同意告诉人所提出之“法院见”,要告诉人在殡仪馆(即被告工作的地点)碰面
,当面谈清楚,而在殡仪馆见到告诉人或其他情形等,并非仅有检察官所指告诉人死亡此
单一解释,且若无伴随威胁性、加害手段等言语之表达,甚至可能是一种让人不快之诅咒
,是“殡仪馆见”是否构成恐吓罪,自必须依据当时的客观情境、前后文脉络及客观上是
否足使一般人产生畏布来综合判断,而非单凭告诉人主观之解释,亦非“仅”有检察官所
指被告隐含有欲加害于告诉人生命之意此种解释。
另外,高雄高分院一一五年度上易字第三八六号刑事判决:
恐吓内容:
“我给你三个月搬出去”、“再接到一通电话,我跟你讲,走的绝对是你们”、“你家死
全家”
辩词:
被告向叶XX夫妻以言语表示“我给你三个月搬出去”、“只要再接到一通电话,我跟你
讲,走的绝对是你们”、“你家死全家”等言论,其中关于“你家死全家”言论,被告仅
泛称“死全家”,其中“死”之结果究竟如何发生,被告并无明示、暗示告知将以何种人
力可实现方式对叶XX夫妻为加害生命、身体之侵害行为。“你家死全家”言论虽使叶X
X夫妻主观感受不佳,然于客观上普遍认为仅属非人力可得实现之鬼怪神力、福祸吉凶之
卜算诅咒等内容,而叶XX夫妻是否确会遭此恶害,要非被告直接或间接所能支配,自应
难认此等通知合于恐吓罪要件云云。
法院判断:
⑴依据勘验结果,被告对叶XX夫妻推挤过程中,接续表示“我给你三个月搬出去”、“
只要再接到一通电话,我跟你讲,走的绝对是你们”、“你家死全家”,并持续辱骂三字
经,可见被告持续伤害叶XX夫妻时,更伴随上开激动挑衅言论,客观上足使听闻之人认
为被告将以偏激剧烈手段对叶XX夫妻生命、身体等重大法益施加不利,而产生畏怖之心
;此由证人叶XX于原审审理中证称:他要我们三个月内搬走,不然会死全家,我跟我老
婆住在那边压力都蛮大的,我心里会害怕,听他这样说使我们心生畏惧等语。证人李XX
于原审审理中亦证称:被告说如果他再接到一通电话,他就要让我们在这里无法生存、住
不下去,搬走的人绝对是我们,后面还放话威胁我们,我因为这件事看精神科吃很多个月
的药,到现在都还没好;并于本院审理时陈称:被告除了说要我死全家以外,也有对我们
说“我再接到一通电话,限你们三个月搬出去,不然走的绝对是你们”,这怎么会是诅咒
而已,这算是威胁恐吓,我们根本不知道被告会用什么方法叫我们搬走等语。显见被告所
为上开言语,确使叶XX夫妻心生畏惧,担忧自己不知何时会受到报复。而被告于行为时
为成年人,依其智识程度及生活经验,自应对上情有所知悉,其所为构成恐吓危害安全犯
行,至为灼然。
⑵恐吓危害安全罪为抽象危险犯,不以发生实际实害或可得预测之实害为必要,本条处罚
法条之规范保护目的,即在保护被害人不受难以预测无法预防之危害所威胁,以此而言,
辩护意旨主张被告仅泛称“死全家”,其中“死”之结果究竟如何发生,被告并无明示、
暗示告知将以何种人力可实现方式对叶XX夫妻为加害生命、身体之侵害行为云云,所为
抗辩显与恐吓危害安全罪之规范保护目的不合。而辩护意旨更抗辩“你家死全家”于客观
上普遍认为仅属非人力可得实现之鬼怪神力、福祸吉凶之卜算诅咒等内容,而叶XX夫妻
是否确会遭此恶害,要非被告直接或间接所能支配,自应难认此等通知合于恐吓危害安全
罪云云,上开抗辩明显与一般通常智识之人,依据社会通念均可理解上开言词确实构成恐
吓危害安全之文义范围,就此部分所为抗辩更属无稽。
而就使用“小灯泡”之类的文字而言:
一、听起来是在被害者家属的伤口上洒盐;且该刑事案件老早已经确定好几年了,近来还
一提再提,动机不可理解
二、会有这样的无端联想,加上日前不断被回应的“让你(沈)女儿变成第二个小灯泡”
(纵使当事人已经解释了,但还是不足以让有心人士停止行为),已经没办法以纯真
的方向来探讨了
因此回到声明内容:
: 【永丰金租赁 声明全文】
: 针对近日网络社群流传涉及本公司之相关言论,引发社会关注与讨论一事,本公司高度重视
: ,并已严正向当事人表达本公司立场。
: 永丰金租赁一向重视尊重生命、多元包容、平等尊重与理性沟通,致力营造友善且相互尊重
: 的工作环境。
: 员工于个人社群平台所发表之言论,属个人行为及个人立场,并不代表本公司之立场、观点
: 或官方意见。
: 对于任何可能伤害他人、威胁人身安全、引发社会对立或造成社会不安之言论,本公司均不
: 予认同。相关言论亦与本公司所秉持之企业价值及行为准则明显不符。本公司已明确要求当
: 事人深刻检讨反省,另当事人已自请离职。
至少看来还有担当,不会持续玷污商誉
只是虽然没办法给予纪律处分(不同于公务员惩戒制度),但其他任用(需要请人的)单
位如果曾听闻此事,大概都会对他有所忌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