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8-30 10:56:28※ 引述《lamigo (lamigo)》之铭言:
: 记者詹咏淇/台北报导
: 新竹市立棒球场新建统包工程案28日侦查终结,台湾新竹地方检察署正式公布侦查结果,前
: 新竹市长林智坚等人经调查认犯罪嫌疑不足,均获不起诉处分。对此,林智坚今(30日)表
: 示,收到不起诉处分书心情相当平静,也不意外这个结果,只是终于真相大白。他此刻的心
: 境是“云在青天水在瓶”、“轻舟已过万重山”。
: → fallinlove15: 2028肯定要重新调查吧 36.225.35.136 08/30 10:40
除非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例外原则之外,在没有“恣意妄为”(如乱修法律
并回溯处罚)的情况下,这基本上是不行的
请先考量最高法院一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五号刑事判决的说法:
检、审权力分立,各有所司,检察官主动负责案件之侦查、起诉,法院被动负责案件之审
理、判决,案件经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十款规定为不起诉处分确定者,
于不起诉处分书所叙及之事实范围内,固发生实质上之确定力,除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条第一项所列各款情形者外,不得对于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惟为使国家正确有效行使刑
罚权,法律并未赋予有实质确定力之不起诉处分具有本质上专属审判权之终局、实体确定
法律争讼之效力,仅系拘束检察官于被告及犯罪事实均同一之同一案件,于曾为不起诉处
分后,不得违背同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重行诉追,以维护法律安定性及保障被告人权。
倘检察官先前所为之不起诉处分有同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项所列各款情形,或具有无效之
原因不生效力,或系明显重大违背法令当然无效,而不生实质确定力,检察官自得重行起
诉。至起诉后法院应为如何之裁判,乃属法院为起诉审查或实体审理之范畴,究不得因此
谓系违反同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四款之违背同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项规定再行起诉。而同法
第二百六十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不起诉处分确定后,如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得再行起诉
。所谓新事实或新证据,祇须于不起诉处分时未经检察官调查斟酌,而系当时所未知悉或
未发现之事实或证据,即足当之,不以于处分确定后新发生或发现者为限,且仅须足认有
犯罪嫌疑即可,并不以确能证明犯罪为必要。
另外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七四号刑事判决进一步昭示:
所谓“证据”,包括证据方法与证据资料;又所谓“未及调查审酌”,则重在事实或证据
之“未判断资料性”,不起诉处分确定后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实或证据,检察官本无从调查
斟酌,固不待言,纵于检察官侦查中已存在或成立之事实或证据,检察官未经发现而不及
调查斟酌,或虽经发现并予调查、但未就其实质之证据价值加以判断者,均属之。此等未
及调查斟酌之新事实、新证据,仅需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达于起诉所需之证明度即为已
足,并不以其确能证明犯罪为必要。
因此,如果不是有:
一、漏掉未传唤的证人
二、少查的证据(如公文,但前一次发起搜索时已经存在的,则不在此限)
三、其他外界所不知的“笑话”
否则在没有高检署发回继续侦办的情况下(林前市长的案件,原则上必须送上去职权再议
,没有理由才会确定),不然别想太多了!
但话说回“轻舟已过万重山”这话,这回也不算是彰显他确实无辜的结果,毕竟在未来的
九合一选举上,还是会成为茶余饭后的话题,落人闲话
要消除衍生的负面影响,一点也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