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恶夫杀妻与小姨逃死惹议...国民法官拒背

楼主: hamasakiayu (ayumi)   2026-08-26 11:21:19
※ 引述《jeanvanjohn (尚市长)》之铭言:
: : → atpx: 可教化派应该先读点生物科普、有人天生基因 223.137.107.133 08/26 11:04
: : → atpx: 缺陷缺少对道德及同理心的感知,这类不可能 223.137.107.133 08/26 11:04
: : → atpx: 透过教育去矫正。就像你要断手的人学用手 223.137.107.133 08/26 11:05
: 关于你说的这点,他们反而会拿来做废死的借口:
: 废死大头目、剀剀案保母的律师林俊宏表示,
: 人因为会受到基因决定,所以犯案的时候不是完全的自由意志,
: 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刻意犯罪这种理由,来判处犯人死刑。
是说我可以不可以拿来说我的主观犯意不存在啊
这种直接牴触于现行法律认知的东西
拿出来辩护的意义在什么地方?
: 两公约联盟创办人黄嵩立也表示,
: 人会受到不好的基因与社会因素决定,
: 所以我们无法期待出身不好、基因不好的人,靠自己的力量成为堂堂正正的人
: ...我听到这话气死了,当场打电话到黄嵩立的办公室抗议,不过没人接。
: 补一个八卦,黄嵩立根本不是学法的,是学菸害防制的。
自己都说有基因与社会因素的影响了
换言之
我们可以理解有些人同样基因但也不见得会犯罪
但有些人犯了
法律是惩罚完成的行为
那么跟该犯人是否被判处死刑没有关连性啊
否则每个人的犯罪都是依据基因与社会因素
那是否都符合减刑条件?
这边我提一个案例
之前有个男的猥亵小女孩吧
然后他法庭上提出证明他有性偏好症(又称性偏离)
这个精神性疾病简单来说
就是与一般人的性癖不同
如性虐或被虐,或者恋物,恋尸,或者恋兽
我查资料甚至有些定义还涵盖恋足
他主张他喜欢小女孩是一种病
最后法官裁决因为他有精神疾病所以减刑
这边就出现一个有趣的循环论证
正常人不会喜欢小女孩
喜欢小女孩的都不是正常人
所以全部猥亵小女孩的人都符合减刑条例
除非你能证明他的性癖完全正常,还要猥亵小女孩
才能按照一般法规办理
否则,一律全部都是精神疾病符合减刑条例......
所以按废死人的逻辑看
所有犯罪都符合减刑条例......
当然现实世界法官是不会这样判的
也不会鸟你你怎么看待的
法官只要他觉得,不要你觉得
但,即便法官真的这样觉得了
做出这样的心证
做出这样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为这些人进行减刑
抱歉,一切合法
谢谢指教
不爽?
那是你法盲
法盲不法盲我不知道
我只想问问这些所谓专业的法律人
你们逻辑到底怎么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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