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快讯/众量级开撕一审出炉!家宁获判无罪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8-11 18:29:56
※ 引述《ashin0709 ()》之铭言:
: 记者黄哲民/新北报导
: 昔日百万YouTuber“众量级CROWD”情侣档Andy(王崇睿)与张家宁分手拆伙,爆发频道
: 母公司群海娱乐帐目不清等刑案,家宁爸妈与家宁妹涉犯逃漏税等罪嫌,家宁被控窜改密
: 码将频道占为己有,双方调解破局,新北地院审结,今(11日)作出判。
: 家宁1家4口判决如后:家宁,无罪;家宁妈,1年8月要关,1年4月得易科罚金、并科罚金
: 50万元;家宁爸,个资法,4月得易科罚金,并科罚金5万元;家宁妹,帮助逃漏税,2月
: 得易科,并科罚金1万元,缓刑2年,须提供义务劳务60小时。另群海娱乐,没收494万余
: 元。全案可上诉。
针对这件事,新北地院有发通稿(一天两篇辛苦了... 另一篇是中国人徐春莺在台涉嫌违
反《反渗透法》部分)
具体如下:
壹、有罪部分(曾○惠、张○龙、张○芸)之犯罪事实摘要:
一、缘张○宁与王○睿(暱称“Andy”)于民国一○五年九月十八日共同于影音平台
YouTube(下称YT平台)创设“众量级CROWD”及“众量级CROWDxFUN生活”频道(下合称
众量级YT频道)。为处理众量级YT频道收入之税捐事宜,王○睿与张○宁委由曾○惠于一
百零七年八月十四日登记设立群海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群海公司),由曾○惠担任群
海公司之负责人并兼管财务会计及出纳、由张○龙担任群海公司之监察人,王○睿与张○
宁则均为群海公司之董事,另由张○芸担任群海公司之业务经理。王○睿与张○宁透过上
开方式,委由曾○惠利用群海公司将众量级YT频道之各类收入(含业配收入【下称众量级
业配收入】、YT平台流量收益【下称众量级YT平台流量收益】、社群软件Facebook【下称
FB】广告收入【下称众量级FB广告收入】、虾皮贩售商品收入【下称众量级虾皮收入】)
入帐并申报税务后,再将所得款项分配予王○睿与张○宁,借此公司经营型态提供营业支
出及费用单据作为成本扣抵,从而减少缴纳因众量级YT频道申报营业所得附随之税捐。
二、曾○惠为群海公司之负责人,并兼管群海公司之财务会计及出纳,而群海公司从事上
开业务,竟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于业务侵占之犯意,于一百零八年二月至一百十三
年四月间,侵占群海公司下列款项:
1.众量级YT平台流量收益、众量级FB广告收入共美金八十二万零一百十七点二五元、
2.众量级虾皮收入共新台币四十万二千四百零九元、
3.众量级业配收入共美金三万三千九百八十元、新台币一千三百二十六万八千三百五十元
三、曾○惠意图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于背信之犯意,未经群海公司其余股东即王○睿与
张○宁之同意或授权,即擅以其自身名义,于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申请“众量级”商标
,致生损害于群海公司之利益。
四、曾○惠为群海公司之负责人,并兼管群海公司之财务会计及出纳,为税捐稽征法第四
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所定之纳税义务人及商业会计法第四条所称之商业负责人。为减少群
海公司之营利事业所得税(下称营所税)之负担,曾○惠竟基于以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
记入帐册不实、故意遗漏会计事项不为记录、非法利用个人资料之犯意,张○龙基于非法
处理个人资料及帮助逃漏税捐之犯意,张○芸则基于帮助逃漏税捐之犯意,由张○芸于一
百一十年至一百十一年间,经友人何○绮及李○钧之同意而取得其等之国民身分证资料后
提供予曾○惠;由张○龙于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以不详方式非法蒐集余○平等九人之国
民身分证资料后提供予曾○惠;由曾○惠于不详时间以不详方式取得(无证据证明曾○惠
系以非法方式蒐集)施○元等四人之国民身分证资料。嗣曾○惠于一百零七年度至一百十
一年度之各年度营所税申报期间,明知上开人等均无为群海公司提供任何劳务,亦无支领
任何群海公司之薪资或伙食费,仍利用上开人等(部分为经同意而利用、部分为非法利用
、部分未予利用)及其子张○嘉之国民身分证资料,指示不知情之记帐业者制作上开人等
支领群海公司薪资所得之不实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及虚伪登载群海公司给付其等
薪资、伙食费之成本及费用于营所税结算申报书,以此方式虚列人头员工费用,并另虚列
无法出具合法凭证及给付事实之与营业有关之成本及费用于营所税结算申报书后,持以向
国税局提出申报而行使之,足生损害于税捐稽征机关对于课税管理之正确性【上开年度之
逃漏税额合计为新台币五百六十二万六千八百十二元】。曾○惠并因群海公司帐面上有上
开高额不实费用,与群海公司年底之帐面现金不符,遂指示不知情之会计师贷记业主股东
往来(代表股东代为垫付公司费用)之会计科目,以达帐面收支平衡,以此方式将不实之
事项记入帐册;且同时因此未能将上开实际收入部分(即虚列上开不实费用而扣除之部分
)记入当年度之群海公司财务报表,另又未将众量级YT平台流量收益、众量级FB广告收入
、众量级虾皮收入记入财务报表,而故意漏记群海公司申报一百零七年度至一百十二年度
营业税、营所税之“营业收入”,以此方式故意遗漏会计事项不为记录,致使财务报表发
生不实之结果。
判决结果:
一、曾○惠犯如附表一主文栏所示之罪,各处如附表一主文栏所示之刑及没收。如附表一
编号二至八主文栏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应执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
币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编号三至八主文栏所示之罚金刑部分,应执行罚金新台币伍
拾万元,如易服劳役,以新台币贰仟元折算壹日。
二、张○龙犯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之非公务机关非法处理个人资料罪,处有期徒刑
肆月,并科罚金新台币伍万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罚金,罚金如易服劳役,均以新台币壹仟
元折算壹日。
三、张○芸犯税捐稽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帮助逃漏税捐罪,处有期徒刑贰月,并科罚
金新台币壹万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罚金,罚金如易服劳役,均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缓刑贰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应于本案判决确定之日起壹年内向指定之政府机关、
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机构或团体提供陆拾小时之义务劳务。
四、张○宁无罪。
五、参与人群海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因曾○惠违法行为而取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币肆佰
玖拾肆万玖仟捌佰壹拾贰元没收,于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或不宜执行没收时,追征其价额

附表一:
犯罪事实二:
曾○惠犯业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币壹仟参佰陆拾柒万
柒佰伍拾玖元及美金捌拾伍万肆仟壹佰伍拾伍点贰伍元没收,于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或不
宜执行没收时,追征其价额。
犯罪事实三:
曾○惠犯背信罪,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实四(一百零七年度营所税申报期间所为):
曾○惠犯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之非公务机关非法利用个人资料罪,处有期徒刑陆月
,并科罚金新台币贰拾万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罚金,罚金如易服劳役,均以新台币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实四(一百零八年度营所税申报期间所为):
曾○惠犯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之非公务机关非法利用个人资料罪,处有期徒刑陆月
,并科罚金新台币贰拾万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罚金,罚金如易服劳役,均以新台币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实四(一百零九年度营所税申报期间所为):
曾○惠犯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之非公务机关非法利用个人资料罪,处有期徒刑陆月
,并科罚金新台币贰拾万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罚金,罚金如易服劳役,均以新台币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实四(一百一十年度营所税申报期间所为):
曾○惠犯税捐稽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以不正当方法逃漏税
捐罪,处有期徒刑陆月,并科罚金新台币贰拾万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罚金,罚金如易服劳
役,均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实四(一百一十一年度营所税申报期间所为):
曾○惠犯税捐稽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以不正当方法逃漏税
捐罪,处有期徒刑陆月,并科罚金新台币贰拾万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罚金,罚金如易服劳
役,均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实四(一百一十二年度漏记营业收入部分):
曾○惠犯商业会计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之故意遗漏会计事项不为记录罪,处有期徒刑伍月
,并科罚金新台币拾万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罚金,罚金如易服劳役,均以新台币壹仟元折
算壹日。
科刑:
一、爰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审酌:
1.被告曾○惠作为群海公司负责人,并兼管群海公司之财务会计及出纳,竟任意将其职务
上保管之公司款项挪为私用,且金额达上千万元,并擅以自身名义申请注册本案商标,严
重损害群海公司之财产及利益;复非法利用他人个人资料,而以前揭虚列人头员工费用等
成本之方式逃漏税捐,严重损害国家对于税捐管理之公平性及正确性,且逃漏税捐之金额
非低;另未如实记载会计事项,致使帐册及财务报表发生不实之结果,是其所为殊值非难
;而被告张○龙、张○芸均以提供人头员工资料之方式帮助被告曾○惠为逃漏税捐行为,
其中被告张○龙系以非法方式蒐集及处理,其等所为亦殊值非难;
2.被告曾○惠犯后坦承部分犯行、被告张○龙犯后未能坦承犯行、被告张○芸犯后坦承犯
行之态度;
3.被告曾○惠、张○龙、张○芸于本案行为前均无犯罪纪录;
4.被告曾○惠、张○龙、张○芸之学经历、工作状况、家庭及个人生活等情状;
5.检察官、被告曾○惠、张○龙、张○芸及其等之辩护人、告诉人王○睿对于科刑范围之
意见等一切情状,就被告曾○惠本案所犯各罪量处如附表一主文栏所示之刑,并就得易科
罚金之罪部分谕知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就罚金部分谕知易服劳役之折算标准,及就被告
张○龙本案所犯之罪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并分别就徒刑部分及罚金部分谕知易科罚金及
易服劳役之折算标准,暨就被告张○芸本案所犯之罪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并分别就徒刑
部分及罚金部分谕知易科罚金及易服劳役之折算标准。
二、并就被告曾○惠所犯得易科罚金之罪部分(附表一编号二至八),定如主文所示之应
执行刑,并分别就徒刑部分及罚金部分谕知易科罚金及易服劳役之折算标准。
三、另就被告张○芸部分,审酌其于侦查及审理中均坦承犯行,足认态度良好,确有悔意
,信其经此侦审程序与科刑宣告,当知所警惕而无再犯之虞,兼衡其个人生活及家庭状况
,认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暂不执行为适当,爰宣告缓刑贰年,以励自新。惟为使其能深切记
取教训,并强化法治认知、导正偏差行为,避免再犯,爰并谕知被告张○芸应于本案判决
确定之日起壹年内向指定之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
机构或团体提供陆拾小时之义务劳务,暨依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谕知于缓
刑期间付保护管束。
贰、无罪部分(张○宁)之起诉事实及判决理由摘要:
一、公诉意旨略以:被告张○宁知悉众量级YT频道为其与告诉人王○睿所共有,竟于一百
十三年十一月间某时,基于无故变更他人电磁纪录之犯意,未经告诉人王○睿之同意,变
更众量级YT频道帐号之登入密码,致告诉人王○睿无法登入众量级YT频道,足以生损害于
告诉人王○睿。因认被告张○宁涉犯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无故变更他人电磁纪录罪嫌等
语。
二、按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所谓之“无故”,系指欠缺法律上正当理由者而言。至于理由
正当与否,则须综合考量行为的目的、行为当时的人、事、时、地、物等情况、他方受干
扰、侵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判断其行为所构成的妨害,是否逾越社会通念所能容忍的范
围。易言之,立法除明定“取得他人电磁纪录”、“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之构成要件
行为外,复明定本罪之成立须具备违法性,以及欠缺阻却违法事由,始足当之(最高法院
一百零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一四号、一百十年度台上字第九十号判决意旨参照)。依卷内
通讯软件对话纪录及电子邮件撷图等事证,可知被告张○宁之所以变更密码,系因告诉人
王○睿在未事先告知被告张○宁之情形下,即自行将收款地址变更为其自身户籍地址。告
诉人王○睿既有未经双方同意之变更行为在先,且被告张○宁向告诉人王○睿提出质疑后
未见及时回应,则被告张○宁于此情形下采取变更频道密码之行动,以阻挠告诉人王○睿
所欲完成之验证行为,依一般社会通念,应尚难认其行为之理由非属正当;况众量级YT频
道系被告张○宁与告诉人王○睿于交往期间所长期共同经营,则其等于分手后对于他方就
该频道之任何单方处置行为,衡情应甚为敏感,是综合斟酌此情,亦尚难认为被告张○宁
上开行为已逾越一般社会通念所能容忍之范围而具备实质违法性。准此,本案尚难认为被
告张○宁系“无故”变更众量级YT频道之密码,其行为核与变更他人电磁纪录罪之构成要
件不符,自无从迳以此罪责相绳。
看来主要问题是在“主观犯意”,张家宁既然不能被证明有蓄意乱改密码的行为,安全下
庄是正常的
但如果检察官因王崇睿(Andy老师)的声明(至少包括不服判决,这是首要条件)而提起
上诉,就需要更好的理据说服第二审法院,不然很有可能一样没事...
不过是说另一方面,Andy老师声请选派检查人一案
近日新北地院以一一四年度司字第十八号民事裁定,同意蔡姓会计师的辞任声请,并向群
海公司、曾淑惠分别开处四万元罚锾
就会计师辞任部分,声请意旨称:
声请人前经本院一一四年度司字第十八号裁定选派为相对人之检查人,讵声请人分别于一
百一十五年二月七日、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九日、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七日去文通知相对人
提供与受检查项目有关帐册、传票及相关文件以供检查,并支付检查公费订金,但相对人
迄今拒不配合,而声请人之事务所人员于一百一十五年下半年大幅异动,且另有新兴业务
需要执行,故辞任本件检查人职务。
结果法院被气到了,开罚理由部分:
(一)王崇睿前以继续六个月以上持有群海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二十五
之股东身分向本院声请选派检查人,经本院于民国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日以一一四年度
司字第十八号裁定选任蔡家龙会计师为群海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之检查人,检查群海娱乐股
份有限公司自一百零七年起如上开裁定附表所示事项,群海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抗
告及再抗告,经本院以一一四年度抗字第一五一号裁定及台湾高等法院以一一四年度非抗
字第一二七号裁定驳回确定在案。
(二)检查人于上开裁定确定后,为执行检查事务,于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七日函知群海娱乐
股份有限公司于文到后二周内应备妥上开检查事项之帐证资料及相关文件,讵群海娱乐股
份有限公司未依检查人之指示提供帐证资料供查等情,有检查人所提其事务所一百一十五
年二月七日函、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九日函在卷可稽。而本院于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六日并
曾发函督促群海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文到二周内应依检查人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七日函文将
应受查资料交付检查人,群海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收受该函后亦无任何回应,其后检查人再
于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七日以富审字第一一五○四○一一号函知群海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文
到后二周内备妥受查资料,本院亦发函督促群海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应依检查人上开函文内
容速为提供,群海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仍拒不提供,并具状陈报表示:相关资料因配合〈刑
事、税务〉机关调查,部分已由机关调查或留存于相关程序中,另有资料尚在整理中,致
相对人现阶段所能掌握之资料有不完整之情,短期内难以完整汇整提供检查人,请求暂缓
本件检查程序之进行云云,致检查人受本院选任至今仍无法开启检查群海娱乐股份有限公
司之业务帐目及财产情形之职务执行,检查人遂于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来函表明因
受查人拒不配合检查,辞任检查人乙职(见本院卷一第三九九页),足见群海娱乐股份有
限公司对于检查人之检查确有规避、妨碍或拒绝行为。另曾淑惠为群海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支配相关业务帐目及财产资料,依法即应配合或指示公司内负责保管此等
资料之人提出或说明,然却怠于配合检查人进行检查程序,致检查人自选任迄今未能取得
相关资料进行检查工作,堪认曾淑惠代表群海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检查人之检查,亦确
有规避情事。本院审酌上情,爰对群海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及曾淑惠各处新台币肆万元罚锾
,以示惩儆。
会有一部分不合作的问题,无奈啊...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