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法官开酸“不要用AI写上诉状” 判决内文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7-31 07:34:57
※ 引述《ohfly (期待夏天)》之铭言:
: 记者陈恩惠/桃园即时报导
: 桃园地院近日审理一起祖厝土地买卖纠纷,法官孙健智认定契约有效驳回原告诉求,却在
: 判决开头罕见地写下“不要问AI、不要用AI写上诉状,更不要以为人家看不出来”,要原
: 告拿到判决“请找个活生生、有血有肉有执照的律师”意外成为焦点。
: 推 BIA: 这是要告什么,? 111.82.180.11 07/31 06:51
看起来没有特地强调存在特定刑事责任之类的,只是从法官的意思看来,大概就是“你的
法律权益,可能会因为没有请律师而跟对方不对等”
且诉讼标的根据桃园地院一一五年度补字第二五零号,核定为七百六十九万五千元,是可
以上诉到第三审的
如果因为在第二审被驳回上诉,而要打到第三审
请律师将是必然的(因《民事诉讼法》限制),早点请就可以减少未来对法院构成的负担
了啊... (按:此案的情况,原告没请、被告有请)
且提原说法:(桃园地院一一五年度诉字第八六七号)
壹、写在最前面:
一、综观本件诉讼,原告念兹在兹的,无非就是祖厝的补偿。原告主张:被告的买卖契约
交易条件背于常理,因为被告不想给原告祖厝的补偿;被告以暴力毁损手段履约,因为被
告不想给原告祖厝补偿;被告没有依法通知原告行使优先承买权、提存程序不合法、买卖
契约不法变造加工,通通都是要让原告领不到祖厝的补偿。
二、然而,被告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第一项规定处分的标的物,不是祖厝,而是祖厝
的基地,所以,原告依同条第三项规定所得受领的补偿,补偿的标的物也不是祖厝,而是
原告于祖厝基地的应有部分。原告为了不存在的补偿兴讼,还为此缴了九万多块的裁判费
、提出几百页的书状跟证据,真叫人不知如何是好。
三、原告的儿子A02曾在法庭上说,被告的书状没有办法解决所有疑问云云,本院当然
也不期待能解决任何疑问。本院的建议是,拿到判决后,请找个律师问清楚,当然,是活
生生的、有血有肉有执照的律师。不要问AI,不要用AI写上诉状,更不要以为人家看
不出是AI写的。假使原告真的把祖厝看得那么重,这应该是最基本的。
(中略)
参、实体事项:
三、关于本件所涉及之规范:
(一)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对于妨害其所有权者,得请
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权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条第一项定有明文

(二)共有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其处分、变更及设定地上权、农育权、不动产役权或典权,
应以共有人过半数及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其应有部分合计逾三分之二者
,其人数不予计算。共有人依前项规定为处分、变更或设定负担时,应事先以书面通知他
共有人;其不能以书面通知者,应公告之。第一项共有人,对于他共有人应得之对价或补
偿,负连带清偿责任。于为权利变更登记时,并应提出他共有人已为受领或为其提存之证
明。其因而取得不动产物权者,应代他共有人申请登记。共有人出卖其应有部分时,他共
有人得以同一价格共同或单独优先承购。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第一项至第四项定有明文

(三)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无效。但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
意第三人。民法第八十七条定有明文。本条所谓通谋为虚伪意思表示,乃指表意人与相对
人互相故意为非真意之表示而言,故相对人不仅须知表意人非真意,并须就表意人非真意
之表示相与为非真意之合意,始为相当。若仅一方无欲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表示
与真意不符之意思者,尚不能指为通谋而为虚伪意思表示(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
二六四一号判决意旨参照)。
(四)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民法第七十二条定有明文。又本条
所谓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乃指法律行为本身违反国家社会一般利
益及道德观念而言(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号判决意旨参照)。
(五)以不能之给付为契约标的者,其契约为无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当事人订约
时并预期于不能之情形除去后为给付者,其契约仍为有效。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项定
有明文。本项所称之“不能之给付”者,系指自始客观不能而言,亦即依社会通常观念,
债务人应为之给付,不能依债务本旨实现之意。如仅系主观、暂时之不能给付,自难谓其
契约为无效(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一号判决意旨参照)。
(六)人格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之。前项情
形,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得请求损害赔偿或慰抚金.民法第十八条定有明文。
四、得心证之理由:
(一)本件系争土地为原告与A03所共有,原告应有部分为十四分之四、A03应有部分
为十四分之十(见土地登记誊本,本院卷第三十三页);被告于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八日签
订系争买卖契约,约定A04以七百六十九万五千元向A03买受系争土地(见本院卷第
二十三至二十七页),并于同日签订房屋交易安全契约书等情,为两造所不争执,堪可采
认。
(二)原告以前词主张系争买卖契约不存在,并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条第一项后段规定行使
权利,为被告所否认,则本件主要争点,在于系争买卖契约之效力,审酌如后;至于原告
依民法第十八条规定请求部分,因按原告主张之事实,其人格权显未受侵害,亦无受侵害
之虞,此部分主张显无理由,
应予驳回。
(三)关于“通谋虚伪”之主张:
1.原告主张的“通谋虚伪”不是通谋虚伪:
⑴原告虽以书状多次指称被告通谋虚伪签订系争买卖契约意思云云,但原告之前的诉讼代
理人A02(已撤销准予代理之裁定)当庭陈称:“A03对A04传达错误讯息,致使
A04不知该建物为合法建物,这就是A03的虚伪”云云,显然是对通谋虚伪有所误解

⑵本院当庭询问,是否知悉何谓通谋虚伪?A02答以:“两造双方把错的当成真的去做
。把虚伪的讯息,双方都知道是虚伪的信以为真。A04后来去拆房子的时候知道这是合
法建物,所以我认为他们是通谋”云云。
⑶可见,原告所谓“通谋虚伪”,是指在系争买卖契约内将系争建物载为违章建筑而言,
所以原告不是在主张通谋虚伪,只是以为自己在主张通谋虚伪,那个“通谋虚伪”根本不
是法律上的通谋虚伪,这也正是本判决里,引述原告所说的那种“通谋虚伪”时,都要加
上引号的原因。
2.原告主张之事实纵使为真,亦无从推认被告为通谋虚伪:
⑴原告主张:A04年仅二十七岁,竟支付高达近七百七十万元现金购买存有高度纠纷之
系争土地云云,然而,系争土地的纠纷,只有原告提起的这件,对事实跟法律存有诸多误
解的诉讼,高度纠纷云云,言过其实;话说回来,A04愿意承担风险,那是他的自由,
不能说承担风险就是通谋虚伪。
⑵原告主张:系争买卖契约关于买方资讯草率漏载、A04之签约代理人林美缘签章位置
混淆错乱、系争买卖契约第十一条第七项约定经涂改且未盖私章云云,这些契约文书制作
上的瑕疵,跟被告有无买卖之真意无关。
⑶原告主张:A04仅系代持之人头云云,这也不能推认被告间并无买卖之真意。事实上
,假使A04真的是人头,以此推认A04确有买受系争土地的真意,反倒更合理,因为
这就是他受托处理的事务。
⑷原告主张:被告在系争买卖契约恶意将系争建物定性为违章建筑,规避土地法第三十四
条之一对于共有人应有之公平补偿义务云云,但原告也自认系争建物未办理保存登记,原
告只是不相信违章建筑就是这个意思;又A03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第一项规定处分
的标的物是系争土地,同条第三项规定的补偿,补偿的标的是原告在系争土地的应有部分
,跟系争建物没有半点关系。系争买卖契约不可能剥夺原告就系争建物应得的补偿——不
存在的补偿,怎么剥夺?
⑸原告虽称:A04如果没有去告A03违约的话,就是通谋虚伪云云,但这两者其实也
没有关联,A04本来就可以在诉讼外行使权利,而且诉讼耗时费力,还会造成买卖双方
的尖锐对立,其谨慎为之,未遽然起诉,完全合情合理,这跟被告之间是不是通谋虚伪,
毫无关联。
⑹此外,按被告提出的手机短信截图所示,A04确有依约将价金存入履约保证专户(见
本院卷第二百六十九页),又因原告向桃园地政事务所声明异议,系争土地迄今无法过户
(见桃园地政事务所函及土地登记案件驳回通知书),这些钱都还在履约保证专户里,根
本不会有购屋款回流的问题。
3.据此,系争买卖契约并无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所规定通谋虚伪之情形,原告此部分主
张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四)关于自始客观不能兼违背公序良俗之主张:
1.原告另主张,系争买卖契约约定,A03有拆除、灭失系争建物之义务,但A03对系
争建物并无事实上处分权,此项约定自始客观给付不能,且违背善良风俗,依民法第二百
四十六条第一项前段、第七十二条规定,无效云云。
2.系争买卖契约第十八条第一项后段确实约定“地上物乙方负责移除、灭失”,纵A03
并无系争建物事实上处分权,其移除、灭失亦为主观不能,并非客观不能,从而也不可能
是自始客观不能,与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项前段规定不符。
3.再者,基于该项约定之文义、交易习惯及诚信原则,这项约定不能解释为,纵A03并
无系争建物事实上处分权,仍有以不法手段加以移除、灭失之义务。打个比方,在预购商
品的买卖契约,出卖人依约负有取得标的物以供交付于买受人的义务,但不能解释为,即
使出卖人用偷的用抢的用骗的,也必须取得应交付之标的物。被告间这项约定并未违背公
序良俗,与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不符。原告此部分主张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五)关于被告违反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规定之主张:
1.原告主张:被告未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规定,通知原告行使优先承买权,其提存程
序存有重大瑕疵云云,原告在书状里是透过这些事实,推认系争买卖契约为被告间通谋虚
伪所为,但本院当庭询问两者之间关联,A02(当时还是原告诉讼代理人)称:“这两
件事情不是通谋虚伪,而是违反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云云,并称:“以我现在说的为
准”等语,所以原告的主张是,系争买卖契约违反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规定,无效云云

2.这项主张,显无理由。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并不是(作为处
分之原因行为的)买卖契约的成立生效要件,无论是否按该规定办理,对系争买卖契约之
效力均不生影响。原告显然不知道“处分”的是什么意思,也不知道物权行为独立性。此
部分主张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六)原告虽主张被告以刑事不法手段履行契约,违背公序良俗,依民法第七十二条应属无
效云云,然该等行为,纵使有之,亦非系争买卖契约本身,依前开规定及说明,与民法第
七十二条之规定无关,对系争买卖契约之效力不生影响。此部分主张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七)综上,系争买卖契约有效,A03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第一项规定处分系争土
地,原告不得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条第一项后段规定而有所主张。
看来就跟某被警告的板主之情况一样,公告是写:(背景:为有上到板务站长层级处理的
看板网军风波个案,也是这看板板主据以禁发三立的原因)
“一、依据条文
本处分依据:
《PTT 使用者行为规范》第 5 条:
使用者不得以多重帐号发表、推文、嘘文以规避帐号限制或影响他人判断,一经查证得
取消其使用权限。”
帐号部公告“多重帐号的判定与处置原则””
(引用来源省略)
这些都是“未实际存在的规定”,不可能有人不怀疑这都是以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没
有查证之下就缮写出来
上级组务就这些内容认为,不能“虚构一个不存在的上级规定,让看板使用者搞不清楚状
况”,因此相关引据无效、修正前冻结(目前是已经改好了)。
但不管怎样,这案如果没上第二审,就没这问题
然而如果原告仍认为“不该签这买卖契约”而有意反悔,还不如付违约金算了,不需要为
此而假装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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