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台女下药毒杀澳洲男!开庭激动“没有投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7-22 13:45:23
※ 引述《mife103 (hibernation)》之铭言:
: 记者杨佩琪/台北报导
: 来台当交换生的澳洲籍男子肖雷(Alexander)遭前女友杨锦屏以“超级华法林类毒物”老
: 鼠药下毒,一度休克病危送医,幸好医院发现杨女有问题,阻止继续下药,台北地检署依杀
: 人罪起诉杨女,台北地方法院27日辩论终结,杨女激动强调她没有投毒,否认犯罪。全案订
: 于7月22日宣判。
结果今天稍早前出来,距离检察官的请求差了将近一年的样子(本来是十二年),但更重
要的相信是上诉后的审理吧?
按照台北地院一一三年度诉字第一五三零号刑事判决摘要:
壹、判决结论:
杨锦屏犯杀人未遂罪,处有期徒刑拾壹年贰月。
贰、事实及理由摘要:
一、事实摘要
(一)杨锦屏基于伤害之犯意,于民国一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不详时间,将扑灭鼠毒物掺入
果汁中,使告诉人Alexander Charles Shorey饮用,告诉人因而出现凝血功能等异常症状
,经诊断为超级华法林中毒。
(二)杨锦屏知悉告诉人接触扑灭鼠毒物后,已产生身体多处出血、腹痛、呕吐、体虚之反
应,且告诉人身体凝血机制尚未恢复,大脑、脑干有随时出血之可能,如再次摄入扑灭鼠
毒物,有高度可能危及其生命安全下,仍认纵使如此发生亦不违背其本意,将犯意提升为
杀人之不确定故意,借由照顾告诉人饮食之便,于一一二年四月十七日前不详时间,将含
有毒物扑灭鼠之液态老鼠药掺入告诉人饮食之中,致告诉人于该日晚间,开始出现呕吐、
腹痛、头晕、虚弱,以及低血容量之中毒反应,因而产生低血容量性休克、脱水之症状,
经医院发病危通知书并进入加护病房治疗,于治疗后脱离险境。
(三)嗣杨锦屏知悉告诉人于治疗期间因盘尼西林过敏等,再次休克、濒临呼吸衰竭等,二
度转入加护病房救治,甫脱离生命危险,竟承前开犯意,接续于一一二年四月三十日前之
不详时间,借由照护告诉人饮食、服药之便,再以不详次数及具体方法,将不详数量含有
毒物扑灭鼠之液态老鼠药混入告诉人饮食之茶汤、饮料或药物或点心中不详次数,使告诉
人自同年四月三十日起病情逆转,再次感到腹痛、恶心、失去食欲,即使在投入维他命K1
治疗下,体内凝血功能仍再度失控恶化,幸告诉人母亲于被告住处发现老鼠药,不让被告
再接近告诉人,而告诉人后接受医院治疗后脱离险境。
二、理由摘要:
(一)告诉人于案发期间出现之症状、就医情形等情,为被告所不争执,并有卷内相关事证
,包括告诉人、在台主治医师、护理师等所为之指、证述,及病历资料可佐。
(二)告诉人于案发期间显示之相关症状、客观体征数据,显示于一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一一二年四月十七日前不详时间、一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至三十日前之不详时间,多次接
触毒物而中毒,业据证人、鉴定人本于亲身经历、专业知识及经验明确证述在案。
(三)被告于案发期间负责告诉人之饮食、用药,被告亦供称于一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有让
告诉人饮用掺有老鼠药果汁,且被告家中发现之老鼠药罐及于医院扣得其用于喂食告诉人
之杯子,经送验后,均检出该毒物成分,是告诉人多次接触扑灭鼠应系被告所为。
(四)斟酌被告应知老鼠药为毒物,竟让告诉人饮用掺毒果汁,应具伤害之犯意,而后明知
告诉人超级华法林中毒后之身体状况、就医情形,不顾告诉人已极度不适、甫脱离险境转
入普通病房之际,犹又先后喂食告诉人扑灭鼠,可见被告对于告诉人生命存续存有轻忽之
蔑视态度,纵使发生死亡结果亦不违背其本意,主观上已提升犯意,而具杀人之不确定故
意。
参、本院量刑之理由:
爰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审酌本案一切情状,尤针对下列量刑因素盘点论列如下:
(一)被告数次喂食告诉人毒物之动机应系受告诉人计画离台之刺激,不满告诉人即将离台
之缘故。
(二)犯罪之手段:
被告于案发期间长伴告诉人,当应见闻告诉人身心因超级华法林中毒所承受之煎熬及痛苦
,却仍使告诉人接触扑灭鼠,仅为满足其私欲,显见其毫不尊重他人之生命、身体法益。
(三)犯罪所生的危害:
被告造成告诉人身体受创时间非短,程度亦非浅,所幸经长期就医后现已康复,然观诸告
诉人证述,亦知告诉人案发期间承受莫大煎熬,其及父母亦同受有精神上之损害甚深,可
见被告造成犯罪危害非轻。
(四)被告之犯后态度:
被告矢口否认犯行,且于警、侦中翻异供述,未见有何真挚悔意,遑论有何慰抚告诉人身
心创痛与恐惧之积极表现,自亦未能取得告诉人谅解,是其犯后态度实难谓良好。
(五)综上,本院考量刑法的目的,非仅在惩罚,同时有预防再犯、教化等功能,经盘点列
举的上述量刑因素,认被告行为具有计画性,手段恶劣,犯罪虽止于未遂,但所生危害非
轻,并斟酌被告与告诉人之关系,及其智识程度及家庭生活经济状况暨检察官求刑意见、
告诉人有关量刑之意见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
而问题来了:
一、当初还在试图狡辩、合理化自己的行为,这都能不判到检察官求处的刑罚,这究其是
什么意思?
二、况且目前杨女还在境管期间,但至少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生弃保潜逃的状况,然而能
保证未来也不会这样吗?
三、查到还有同法院一一三年度易字第一五九零号刑事判决(窃盗保养品、餐具等),但
居然没有写进量刑考量(这不能排除是为求精简,而直接带过的可能)
基本上,杨女应该不可能感到服气... 且看第二审的攻防是如何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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