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线民档案惊见“马士元”“马世元” 监督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7-18 21:16:10
※ 引述《poeta (键盘诗人)》之铭言:
: 林朝亿 台北市报导
: 政治档案法2023年修法后,档案局已经可以依法揭露政治档案里线民身分,档案局也陆续
: 将过去遮蔽处拿掉。其中部分重要档案公开上网。而“法务部调查局咨询人员综合卷案”
: 、“(法务部调查局)79年布建综合卷案”,因属于布建工作,揭露相当多线民身分。其
: 中,内政部次长“马士元”名字也出现在线民名单,化名是“马介”,而在另一份“马世
: 元”资料里,监视当时“环生社”指导教授林俊义成为重大绩效。不过,马士元接受求证
: 时则否认此事。
: 推 una283: 难怪一直盖著不公布喊了那么久转型正义 220.132.181.237 07/18 20:25
: → una283: 还害了电影无法播 220.132.181.237 07/18 20:26
: → una283: 什么时候才要全面解密 220.132.181.237 07/18 20:26
只能说,要完整公布,还需要一段时日,不要期待“一次过”
毕竟不管是《政治档案条例》,或者一般的《政府资讯公开法》等,都有限制对于某些机
密资讯,如果有其他法律根据可循,纵使过了指定期限,仍得不予解封
就算因而惹来质疑,但某种程度上,代价可是无从计量的啊...
且需谨慎的是,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一年度上字第五八三号判决明示:
促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前段虽规定,促转会封存、携去或留置由中央或地方机关(构)
持有之资料或证物,应得该机关(构)之主管长官允许,惟该项但书就机关(构)主管长
官对于促转会为上述保全措施予以拒绝时,定有应举证证明促转会封存、携去或留置资料
或证物,确有妨害重大国家利益,并于七日内向行政法院声请假处分裁定获准等要件。故
通观该项规定全文,可知机关(构)之主管长官如未依但书规定提出妨害重大国家利益之
证明及经行政法院裁定准许其假处分声请者,即不得拒绝促转会依同条第一项规定,就其
持有之资料或证物进行保全措施。……促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系就促转会保全
资料及证物之方式及其相关程序所作规范,并非就资料或证物持有者过去违反行政法上义
务之行为予以非难,故与行政罚所称“裁罚性不利处分”,系以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而对
于过去之不法行为所为制裁者,并不相同,无行政罚法及其相关法理之适用。
所以话说回近来公开的政治档案
姑且不论是否有同名同姓,或有想以当过“线民”的经历来求证等,基本上当年都是草木
皆兵的时代,一切只能讲得暧昧点
要公开反政府本就无可能,在严密的监视之下,被迫“地下化”自然是正常的,再惊讶就
不大对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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