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7-14 10:38:32※ 引述《Jimny5566 (桑野建筑设计事务所工号4)》之铭言:
: 可能大家没看过不愿意相信
: 我以前有po过
: 超商每天都有人在偷东西
: 平均每天被偷大概1000出头
: 这家比较少
: 大概被偷900元
: 你把全台湾的便利商店数量×1000/天
: 你可以得出每天有好几千万的商品被偷
: 大卖场被偷的金额更是惊人
: 小偷大部份都是女人跟老女人
: 男的则是少部分外表非常正常的人
: 反而精神不正常到可以看出的人在超商偷不太到东西
: ※ 引述《rpg (no1smkimo)》之铭言
: : 记者蔡清华/高雄报导
: : 高雄市苏姓妇人去年5月被控窃取超商174元零食饮料当场人赃俱获,
: : 妇人经询问是否为第一次犯行却避而不答,超商盘点近3个月损失计8万余元,
: : 进而全数对妇人求偿,法官认定无从立论或反推被告先前必有前往超商行窃犯行,
: : 判妇人仅需赔偿174元,可上诉。
说到头来,这都是内部监控的问题,跟性别毫无相关
总不能说“规模太大”、“很难每个角落都盯到(或装设监视器)”,所以在没有证据的
情况下,就把损失放大吧?
只是看了刑事简易判决部分,总觉得超商本身在报大数
因为正常来讲,附民诉讼仅限于“经刑事程序认定之被害损失”,至于其他衍生的就必须
要自行负担对应的诉讼费用
又刑事判决(桥头地院一一四年度简字第二二三三号)已经有胪列明细:
┌───┬───────┬───┬───┐
│ 编号 │ 品项 │ 数量 │ 价值 │
├───┼───────┼───┼───┤
│ 1 │ 伯朗咖啡 │ 一罐 │ 25元 │
├───┼───────┼───┼───┤
│ 2 │ 波蜜果菜汁 │ 一罐 │ 29元 │
├───┼───────┼───┼───┤
│ 3 │ 鳕鱼香丝 │ 一包 │ 50元 │
├───┼───────┼───┼───┤
│ 4 │ 蒸果子面包 │ 二个 │ 70元 │
└───┴───────┴───┴───┘
个别来看,就微不足道了啊!
何以在移送后直接膨胀到约八百倍之多,实在没办法理解,且要单一归咎于该妇人,很难
说有道理...
(当然,这不是在帮被告说话,未监督周全造成的损失,理应要自行负担才对)
所以在冈山简易庭一一五年度冈小字第一四六号民事判决中,才会这样写:
至原告提起本件诉讼,固另主张被告应非第一次为窃盗犯行,经原告盘点系争门市自一一
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至一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之资产损失后,发现盘损金额为八万五百七
十八元,亦得请求被告负担赔偿责任等语。然而,侵权行为之成立,乃行为人因故意过失
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或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且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
偿请求权之人,对于侵权行为之成立要件应负举证责任。本件原告虽提出系争门市之盘盈
损报告书上载系争门市之盘损金额为八万五百七十八元,经本院核对无误,但该等盘损金
额之造成原因为何?是否确实为被告之窃取行为所致?遍观卷内事证,均无其他资料可资
勾稽、佐实;加以被告于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时四分许,虽有前往系争门市窃取
伯朗咖啡等物品,然此单一行为,本无从立论或反推被告先前必有前往系争门市窃取并造
成该门市损失之情形。是以,原告仅以单一窃取犯行为依据,即引民法侵权行为法律关系
,请求被告应就系争门市从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至一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之盘损金额
八万五百七十八元均负担赔偿责任,显无可取,自予驳回。
未经发现(认定)之犯罪,自己吞下去可能还更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