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7-12 17:24:42※ 引述《yu1164 (口业姬)》之铭言:
: 记者王捷/台南报导
: 台南某国小女童指控保健室张姓护理师长期刁难,导致罹患心理创伤相关疾病,家长提告
: 求偿国赔,台南地院认定,部分请求逾期且不构成霸凌,判决女童家长败诉,全案不得上
: 诉。
这又有一点点错误了...
“国赔”的先决条件是要向有关单位提出请求,被拒绝后才能提起;但这个案件的本质是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牛马不相及的项目,记者又在闹笑话了...
按:第一审时提到的内容
原告提起本件诉讼系依民法一般侵权行为(即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雇用人之侵权行为
责任(即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被告甲○○及○○国小请求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对被告
甲○○所属之被告○○国小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嗣于诉讼进行,原告乃以书面另向被告○
○国小请求国家赔偿乙事,为两造所不争执,惟于本案言词辩论终结前,原告并未以国家
赔偿法之规定,对被告○○国小等为请求,则被告甲○○抗辩原告未依国家赔偿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规定践行书面先行程序,应予驳回云云,自属无据,并无可采。
接着再看具体理由认定:(台南地院一一三年度简上字第九十三号民事判决)
两造争执事项:
(一)“系争视力检查回条事件”,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A09有向上诉人表示:“是你不
懂字,还是我写得不够清楚”、“妳不用在那边装可怜”、“妳不能离开,等一下妳去楼
上哭,导师又以为我欺负妳”,且有抓着上诉人不放,并作势要打上诉人之举动乙节是否
属实?
(二)“系争用药三读五对事件”,被上诉人A09是否有表示上诉人与同行之同学均需念
药名、成分等内容后,被上诉人A09始愿替上诉人擦药之行为?
(三)“系争未进行身高体重测量事件”,被上诉人A09是否有故意不通知上诉人到健康
中心测量视力、身高和体重,而迳自通知上诉人同班同学将空白“学生身高体重视力测量
结果通知单”交给上诉人带回给家长之行为?
(四)“系争注射流感疫苗事件”,被上诉人A09是否有向校长表示上诉人的父亲为里长
,应知悉校外其他注射管道,非必要到校施打疫苗等语,故被上诉人龙岗国小校长安排施
打疫苗当天校方外聘合格护理师到校代替被上诉人A09校护工作,并请被上诉人A09
回避,然被上诉人A09以坚守岗位为由坚持在场,致上诉人最后未在校施打疫苗?
(五)被上诉人龙岗国小所作成校安通报调查报告,是否有认定上开“系争视力检查回条事
件”及“系争用药三读五对事件”不构成校园霸凌?
(六)上诉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一百八十八、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请求被上诉人连带赔
偿被上诉人依上开事件所受医疗费用损失九千二百一十五元、精神慰抚金三十万元,有无
理由?
(七)上诉人得否于本件第二审程序中追加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为其请
求权基础?
(八)上诉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六、一百九十五条、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请求被上诉人
连带赔偿被上诉人依上开事件所受医疗费用损失九千二百一十五元、精神慰抚金三十万元
,有无理由?
(九)上诉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一百八十六、一百八十八、一百九十五条、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规定,请求被上诉人连带赔偿,是否已罹于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国家赔偿法第八
条第一项之短期时效?
法院判断:(经人工智能整理)
【程序部分】
上诉人依《国家赔偿法》及《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主张国家赔偿及公务员侵权责任,均
已逾法定请求时效。相关事件最迟发生于一零九年十月间,上诉人却迟至一一二年、一一
三年及一一四年间始分别提出国家赔偿及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请求,被上诉人已提出时
效抗辩,因此该部分请求权已消灭。至于上诉人另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
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请求护理师及学校连带赔偿,法院指出,公务员执行职务所生侵
权属特别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而非一般侵权行为规定;且校护与学校
间并非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所称雇佣关系,因此上述规定均无适用余地,且同样已罹于时
效。
【实体认定】
国家赔偿成立的前提,在于公务员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权利,且须有
损害及相当因果关系,主张者并负有举证责任。此外,校园霸凌须符合持续性的排挤、欺
负、骚扰等行为,使学生处于敌意或不友善环境,始符合霸凌构成要件。
一、针对“未进行身高体重测量事件”,上诉人因长期请病假及惧学未到校,且校方早已
要求护理师避免与上诉人接触,因此护理师未能完成身高体重测量,主要原因在于上诉人
未到校,而非护理师故意拒绝测量。即使护理师未积极安排补测,至多只是执行职务不够
积极,可能涉及工作怠惰,并不足以认定具有故意排挤、欺负上诉人的霸凌意图。
二、至于“注射流感疫苗事件”,校长曾为避免双方接触而协调护理师暂时回避,但护理
师以坚守职责为由拒绝配合,也提出可至校外指定场所施打疫苗等替代方案,并未拒绝上
诉人在校施打疫苗。另一方面,上诉人母亲亦曾表示,即使护理师在场,上诉人仍愿意在
校接种,可见护理师并未刻意营造敌意或不友善环境。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在校施打疫苗
,主要系因先前事件导致其心理恐惧,而非护理师持续实施排挤或欺负行为,因此亦不符
合校园霸凌的法律要件。
综合而言,“未进行身高体重测量事件”及“注射流感疫苗事件”均不足认定为校园霸凌
,也无法证明护理师于执行公权力时故意或过失侵害上诉人的权益,因此不成立国家赔偿
或公务员侵权责任。再加上各项请求多已罹于时效,上诉人请求○○国小及护理师连带赔
偿三十万九千二百一十五元及利息均无理由,原审判决虽理由略有不同,但结论正确,故
维持原判决并驳回上诉;上诉人在第二审追加国家赔偿法及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作为请求
基础,亦同样不成立。
至于:
: 推 ga652206: 没前因后果,哪知单方面讲法是对错 27.53.112.66 07/12 15:10
同样给人工智能解读了一下,对于争点(一)、(二)(即事实认定),法院方面是“没有重
新认定事实真伪”,认定的只有“超出请求时效”
至于争点(三)、(四),则是否定“校园霸凌”的存在(但也不能说是虚构),因此这种不
利益只能自己吞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