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7-09 18:31:26※ 引述《taiwan08 (08)》之铭言:
: 记者吴铭峯/台北报导
: “连一鲍鱼”前董事长、“摩坦利”投资公司负责人钟文智遭判刑18年定谳
: 后,当天就落跑。外界批评当时解除钟文智科技监控的高等法院合议庭纵放
: ,受命法官陈勇松因此遭监察院提出弹劾,送惩戒法院职务法庭议处。职务
: 法庭9日判决将他罚款,数额为现职月俸给总额1年。可上诉。
稍早前公布的判决理由摘要,补充如下:(惩戒法院职务法庭一一四年度惩字第六号、第
八号)
二、事实概要
被付惩戒人陈勇松于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九零号被告钟文智违反证券交易法
等案件上诉第三审审理中,担任该案被告强制处分案件受命法官期间,有
(一)就命被告加保二千万元而无庸延长科控期间之裁定,未当庭宣示或命制作裁定正本送
达当事人;
(二)未遵循裁判书制作流程,而推由审判长手写加载及被付惩戒人制作评议附件附卷之方
式,就系争审理单增补内容;
(三)未依法定程序,指示书记官更改并抽换公务电话查询纪录表;
(四)办理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声字第十七号及一一四年度声字第一九五号裁定,未注意维
护诉讼程序公平性,复未督促及时送达裁定正本予检察官,侵害其抗告权等违失行为,经
司法院及监察院移送本院职务法庭合并审理。
三、本院认定陈勇松有应受惩戒必要之理由
本院认为被付惩戒人确有移送机关所指违失行为,自其违反职务上义务及办案程序之外显
行为,已足征显其未能谨慎勤恳、客观中立执行职务之任事态度,不但严重侵害检察官之
抗告权,且未注意维护诉讼程序之公平性,损害职位尊严、机关信誉及人民对司法之信赖
,而有违法官伦理规范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情节重大,合于
法官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规定,而具有应受惩戒之事由,为维护职
务秩序与司法公信,有予以惩戒之必要。
四、本院酌定陈勇松应处以罚款现职月俸给总额壹年的理由
本院审酌被付惩戒人担任高等法院金融庭法官,明知其承办之系争强制处分案件,被告经
高等法院判决有罪,处以重刑及没收、追征钜额犯罪所得,且被告前曾弃保逃亡遭通缉,
冒名使用他人护照非法出境二次,检察官已建请法院延长科控。自应使当事人就合议庭所
为加保二千万元,而未延长科控之替代羁押强制处分之裁定,有提起抗告声明不服之机会
,且不得做出任何偏颇一造而摒蔽他造权益之处置。讵被付惩戒人显然忽视本案强制处分
影响之重要性,在一一三年十月十四日合议庭评议作成后,明显忽略检察官在开庭讯问时
已数次强调应延长被告科控之必要后,仍选择不再开庭宣示或制作裁定正本送达,而仅指
示书记官将评议结果通知被告并令其办理加保及解除科控手续;至一一四年一月九日及二
十二日后续所为强制处分变更虽有作成裁定正本送达,却容任迟延送达致检察官对该裁定
已无抗告实益;更于一一四年三月间事后修改合议庭评议内容及公务电话纪录,致社会大
众强烈质疑最初合议庭决议之真实性。是其前揭行为实已严重斲伤人民对司法之信赖。从
而,考量被付惩戒人平时考绩及工作勤勉程度、本件违失行为动机、情节及造成之损害,
暨事后表示愿接受检讨及究责之态度等情,经本院整体评价结果,被付惩戒人违失情节暨
呈现之人格图像,虽未达不适任法官之程度,惟经考量其对应遵守职务上义务、办案程序
规定的欠缺谨慎与轻忽重大程度,及对法官整体公正形象的不利影响,认应对被付惩戒人
处以罚款,其数额为现职月俸给总额一年的处分,方足生相当之警惕效果,衡酌责惩相当
性及惩戒目的,较为允当。
同时还有其他案件出包,这可真是精彩了...
而且查了一下,也都是钟文智案系列相关,一件是解除境管处分部分,另一件则为变更报
到限制部分
看来这锅真的很深,深奥得见不到底部...
不过:
一、会说“未达不适任法官之程度”,意思就是本来的心证就不是“撤职”、“免职”等
最严重的处分
二、做到这样的轻是想留一点颜面,不能让高等法院太难堪
又虽然同案的邱中义法官已经不再担任审判长,但还是有在其他合议庭继续协助审理案件
,看来都没什么大不了嘛...
反正简单来讲,无法期望判决的处分会太重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