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7-06 11:55:12※ 引述《autokey (该起床啦)》之铭言:
: AI摘要:
: 在美国,若单人偷拍超过800名女子,案件的严重程度将构成
: 重大联邦或州重罪(Felony),面临数十年至数百年的监禁刑期
: 巨额罚款、终身性犯罪者登记(Sex Offender Registry)
: 以及出狱后的终身监督。
: 未成年人受害: 若受害者包含未成年人,案件会急遽升级为联邦
: 或州的极度重罪。例如近期美国航空空服员在机上偷拍多名未成
: 年少女如厕,仅因涉及5名受害者即被重判超过 18 年有期徒刑。
: =========================================================
: 如果是发生在台湾
: 偷拍超过800名女性还有未成年~
: 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 是否可以教化呢?
: 有没有这方面的八卦?
拉美国法律来质疑,有用吗?
而且美国跟英国等共和联邦(大英联邦)国家一样,都是奉行判例法(普通法)制度,除
非有终审法院法官要变更先前见解,不然就只能循着旧有做法审理
台湾的制度则完全不一样,在一零七年基于:
“判例实际上对下级法院产生了具拘束力的“法规范”效果,衍生出类似于“在法律之外
造法”的疑虑,与法官依法律独立审判的精神产生冲突。”
所以才修正《法院组织法》等条例,废止这个制度,所以才会导致完全回归自由心证论断
的问题,不需要再看国外怎样怎样了!
又如果是要以台中高分院一一四年度金上诉字第二八一五号刑事判决为前提来谈,更关键
的问题是:
一、检察官完全没有上诉
二、李姓、张姓被告都只针对量刑上诉;黄姓、廖姓及江姓都针对有罪判决之全部上诉,
廖姓无罪部分则未进入第二审
同时,全部被告都是认罪的(除了廖姓被告单独涉及的提供电子钱包给他人犯罪部分
之外),只是对于法律适用有争执
三、因为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大字第一四零五号大法庭裁定变更了针对“性剥削”的
诠释,所以对下级法院产生拘束力,只能按照这个模式来判断
又对上诉意旨的论断,略以:
一、事实认定错误:
一审认定廖姓把“倪霸”系列的所有影片一次全部上传到SCP群组,再由黄姓全部转到
OAT网站贩售,这个认定和廖姓一路以来在警察、检察官及法院的供述不一致。依照二
审调查的结果,比较接近事实的是:廖姓一开始只上传了部分影片到SCP群组,之后其
中一些影片是网站管理员自行转到OAT网站贩售,另外还有一些影片才是廖姓委托黄姓
上传到OAT网站。
二、罪数重复计算
三、已经主动缴回犯罪所得,并与部分被害人达成和解(只针对量刑部分上诉的也是一样
),自不必宣告没收追征
基本上都是诉讼后行为改变,所以才会给人“大发慈悲”的感觉,但在美国要做这些是很
难的,所以根本就不能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