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大夜喝拿铁忘结帐改判无罪 高院批超商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7-05 10:59:53
※ 引述《lycppt ()》之铭言:
: 联合报/ 记者 王宏舜/台北即时报导
: 徐姓超商女店员被控凌晨“偷喝”市价75元的燕麦奶拿铁,店家提告,徐女解释先前即预购
: 32杯,因精神不济而漏结帐,士林地院依业务侵占罪判3月得易科罚金之刑。徐女上诉,台
: 湾高等法院批评雇主享有24小时营运的经济利益,却因店员失误兴讼,徐女在监视器前饮用
: ,业务侵占罪不处罚过失犯,改判无罪确定。
这状况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吧...
而且负责判决的,正好就是在某宗杀人未遂冤案之再审中,改判苏耀辉无罪的刑事第八庭
(且判决书在裁判当天就已经公开了)
想知道当时情形的话,请参考台湾高等法院一一五年度再字第一号刑事判决。
话说回来本案(同法院一一五年度上易字第五八七号刑事判决),条理上看似长篇大论、
但却有条不紊(叙写方式和前述再审案一样)
只是就再审案的结果而言,不管是新北检或高检署,都还不愿意放弃“有罪”认定(声称
“涉及指认程序、大法官释字第三八四号解释、测谎鉴定及相关事实认定等多项重要事项
中的违误”),不想好好看该“优质判决”一眼
目前据说正在第三审审理中(案号不明,且裁判文书系统中亦无标记)。
内容如下:
参、二、被告辩称:
(一)我的正职是任职于全家便利超商北车捷运店(下称全家北车捷运店),与全家中永店
或该店店长陈○○并无任何法律上的雇佣契约或业务往来,更不认识陈○○。我于案发前
一日在全家北车捷运店工作,案发当日是应案外人叶○○的请求,无薪代叶○○轮值全家
中永店大夜班职务,我既非全家中永店员工,亦非合法派遣的主体,与陈○○并无职务上
的信托关系,即不具备业务侵占罪的特殊身分主体要件。
(二)案发当日我是因支援大夜班连续工作,且为单人执勤,在身心极度疲惫、体力支撑已
达极限的情况下,才于冲泡咖啡时漏未即时进行结帐程序,纯属行政程序的疏漏,绝非恶
意侵占。而且,我是在店内监视器正下方公开进行冲泡,如有侵占犯意,理应规避监控。
再者,我于同日清晨六点左右因肚子饿,在店内进行第二次消费时,有正常刷条码结帐并
留存云端发票载具,足以佐证我并无侵占意图。何况我于案发前的一一四年五月八日,曾
分二次预购三十二杯爱之味燕麦奶拿铁,金额合计一千八百元,案发时尚余二十六杯,更
可证明我是精神不继而漏未结帐的行政疏失,并无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的主观犯意。此外
,当日我因为疲劳,延迟将鲜食上架,导致马铃薯损坏,并遭客人客诉,陈○○、叶○○
竟以此为由,向我索赔一万五千元。陈○○、叶○○自始至终并未给付我轮值的薪资,本
案是陈○○以刑逼民的延伸,他是意图谋取不法天价,请判决我无罪。
肆、本庭认定检察官所提各项事证,并不足以证明被告涉犯业务侵占罪的理由:
一、检察官与被告所不争执的事项:
审判者的核心职能之一是秉持理性、客观、中立及多元关照,分析卷证资料及调查证据,
适切的取舍及评价证据,探求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及其脉络事实,并本于经验法则及论理
法则认定事实。本庭于准备程序偕同检察官、被告整理本件不争执与争执事项时,双方同
意本件纷争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及其脉络事实如下:
(一)被告于一一四年五月八日有向全家便利超商预购总价一千八百元、共计三十二杯的爱
之味燕麦奶拿铁,截至一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为止,扣除已兑领部分,尚剩余二十六杯。
(二)被告于一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上午七时整到下午六时整在全家北车捷运店上早班后,于
翌日五月十七日凌晨零时前往全家中永店,担任当日凌晨零时起至七时止的大夜班支援店
员,负责贩卖商品、制作饮品、收银、结帐,为从事业务之人。
(三)被告于一一四年五月十七日四时二分在全家中永店代班期间,在该门市柜台未经结帐
付款,以咖啡机制作售价75元的爱之味燕麦奶拿铁一杯后,将之饮用完毕。其后,被告于
同日上午六时左右在该门市购买薏仁浆一瓶,并有完成结帐事宜。
(四)以上事情,已经陈○○于警询时证述属实,并有监视器画面翻拍照片、饮品照片、超
商萤幕画面翻拍照片、Let's Cafe价目表、原审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准备程序当庭勘
验全家中永店店家监视器影片所制作的勘验笔录、全家北车捷运店班表、薏仁浆消费纪录
云端发票、全家便利超商一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函文、预购三十二杯燕麦奶拿铁云端发票
、财政部发票明细、案发前后兑换纪录APP余二十六杯咖啡撷图等件在卷可证,且为检
察官、被告所不争执,这部分事实可以认定。
 
二、被告是因连续值班,精神不济,一时疏忽才漏未于消费爱之味燕麦奶拿铁1杯之际结
帐,尚难认有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的主观犯意,自不成立刑法的业务侵占罪:
(一)生活在便利商店密度是世界上数一数二的台湾,到超商买日用品、解决三餐、缴费、
取货等等,已经是大多数人生活的日常。便利超商产业在过去数十年间,凭借著“二十四
小时营业、全年无休”的标准化商业模式,建立了极高的社会便利性与品牌价值,却也将
巨大的隐形成本摊提到了基层工作者与整体社会网络上。因为超商之所以能提供这些五花
八门的商品与服务,关键在于“万能店员”的存在。亦即,台湾超商的便利是“廉价的便
利”,店员必须在极低的薪资门槛下,负担爆炸性成长的“组合劳动”。店员不仅要会结
帐,还要清洗机台、制作霜淇淋与咖啡、煮关东煮、代收各式帐单并处理庞大的网购物资
。而劳动基准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劳工继续工作四小时,至少应有三十分钟之休息
。但实行轮班制或其工作有连续性或紧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时间内,另行调配其休息时
间。”这项立法的核心精神在于,长时间的连续劳动会导致注意力与体力的急遽下滑,必
须强制中断工作以进行恢复,这是一项为了保护劳工生命健康而设立的强制性规定。不过
,为了维持二十四小时营运且压低成本,台湾超商大夜班多采取单人值班(俗称“孤独作
业”)。这意味一名店员在长达七或八小时的深夜班表中,除了顾店结帐,还需要承担极
为繁重的劳务,包括:进货点交、将商品上架并进行“先进先出”的整理、清洁咖啡机台
与熟食区设备、清洗店面与厕所及处理报废品等。在这种工作强度下,店员几乎不可能享
有连续三十分钟、不受干扰的合法休息时间。而人体的各项生理机能,包括睡眠与觉醒周
期、体温调节、荷尔蒙分泌与消化代谢,皆受到生理时钟所支配;大夜班工作者在凌晨零
时至翌晨六时的时段内,却必须暴露在人工照明下维持清醒并从事高强度的劳动。这种与
自然光暗信号相悖的作息,会严重抑制褪黑激素的分泌,导致生理机能无法进入深层休息
状态。医学文献与公共卫生研究指出,夜间工作者在日间的睡眠品质极差,其总睡眠时数
通常较白班工作者短少一至四小时。这种慢性疲劳不仅是主观感受上的劳累,更会直接导
致中枢神经系统的认知功能衰退。特别是在凌晨三点至五点的生理低谷期间,劳工的注意
力会极度涣散,工作警觉性大幅降低,反应时间变慢,判断力与记忆力亦会出现短暂的断
层或错乱。在这种状态下,发生工作失误(如找错钱、理货错误)、忘记既定程序(如忘
记结帐),甚至引发严重的职业灾害事故的机率,皆会成倍数增加。更甚者,大夜班超商
店员还必须面对高度的外在环境风险,因为在缺乏同侪支援的环境下,面对深夜背景复杂
、甚至带有醉意或情绪不稳的顾客,极易发生言语暴力、肢体冲突、抢劫等职场不法侵害
事件。有鉴于此,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依据职业安全卫生法第六条第二项授权,颁布了
《职场夜间工作安全卫生指引》,明定雇主必须实施严格的风险评估,并履行法定照顾义
务。综上所述,大夜班超商店员的生理机能处于极度脆弱与抗拒的状态,雇主在享有二十
四小时营运所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责任,确保劳工在生
理与心理双重压力下,仍能获得基本的安全保障,更不能因店员在极度疲劳下所发生的工
作失误或忘记既定程序,动辄对其失误所生损害施以扣款、惩罚,甚至兴讼的举动。
(二)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于业务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
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九万元以下罚金。”由此可知,行为人成立业务侵
占罪的前提,除了必须具备业务身分、业务上的持有关系、变易持有为所有等客观要件之
外,主观上还必须“明知”自己正在进行侵占行为,且“有意”使其发生,行为人更必须
在心智清明的情况下,明知该物品并不属于自己,也没有合法取得的权利(如未付费),
却仍刻意将其据为己有。刑法的核心原则既然是“无责任即无刑罚”,且业务侵占罪并不
处罚过失犯,如果超商店员能够证明其就店内所消费的货品未结帐的行为是出于疏忽、遗
漏或短暂的记忆断层,而非主观上的刻意私吞,即无不法所有的意图与犯罪故意,自不成
立本罪。何况大夜班超商店员在长达数小时的孤独作业中,面临繁重劳务与生理极限的双
重夹击,其认知功能势必大幅下降,已如前述。当员工随手拿取一瓶提神饮料饮用,以维
持最低限度的工作动能时,其大脑默认的指令极可能是“稍后趁空档刷条码”或“等清晨
下班时与其他商品一并结帐”。然而,这种短暂的暂时记忆,极容易被突如其来的客流、
收银机当机或处理其他紧急店务所打断,最终导致遗忘。是以,如大夜班超商店员所提出
的客观证据,可资证明其当日排班过度密集、严重超时工作导致极度疲劳;或者证明自己
平日在店内消费皆有诚实留存发票,或登记于员工记帐本的良好习惯,此次纯属单一偶发
的注意力涣散;甚至调阅监视器证明自己是光明正大在柜台前饮用,毫无躲藏掩饰的动作
。这些事证自足以证明其欠缺主观的不法所有意图,基于“罪证有疑,利于被告”的刑事
诉讼法则,应认定其不构成业务侵占罪。
(三)台湾超商店内普遍设有监视器,此为公众周知的事实,并为被告所明知。经原审勘验
案发时的监视器影像,可知被告未经结帐,即在所服勤的全家中永店内柜台前光明正大地
制作并饮用爱之味燕麦奶拿铁,毫无躲藏掩饰的动作,则被告主观上是否有不法所有的意
图,已有疑义。而被告供称她平时不担任大夜班工作,她身体适应深夜疲劳的能力,亦较
其他大夜班老手为差。再者,被告于一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上午七时整到下午六时整在全家
北车捷运店上早班后,于翌日五月十七日凌晨零时前往全家中永店,担任当日凌晨零时起
至七时止的大夜班支援店员等情,已如前述不争执事项所示,显见被告自一一四年五月十
六日上午七时起至同年月十七日上午七时止,在短短二十四小时内,上班时间长达十八小
时;且被告在全家中永店代班期间,以咖啡机制作爱之味燕麦奶拿铁一杯并饮用的时间点
,为一一四年五月十七日清晨四时二分,而凌晨三点至五点为人体的生理低谷期间,劳工
的注意力会极度涣散,工作警觉性大幅降低,反应时间变慢,判断力与记忆力亦会出现短
暂的断层或错乱等情,已如前述,则被告辩称她是“在身心极度疲惫、体力支撑已达极限
的情况下,才于冲泡咖啡时漏未即时进行结帐程序”的辩解,即有相当的凭信性。又被告
于同日上午六时左右在全家中永店代班期间有购买薏仁浆一瓶,并有完成结帐等情,亦已
如前述,而由前述说明可知,此时已非人体的生理低谷期间,被告于清醒之际记得就消费
薏仁浆一瓶部分结帐,亦可佐证被告是因注意力涣散,才漏未就消费爱之味燕麦奶拿铁一
杯之事结帐。何况被告于一一四年五月八日有向全家便利超商预购总价一千八百元、共计
三十二杯的爱之味燕麦奶拿铁,截至一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为止,扣除已兑现部分,尚剩余
二十六杯等情,亦已如前述不争执事项所示,被告既已有预购寄杯并尚剩余二十六杯,更
可佐证被告所称她因身心极度疲惫才漏未结帐的辩词,可以采信。是以,由前述各项事证
、事情发生的前因后果与事实脉络,可知被告是因连续值班,精神不济,一时疏忽才漏未
于消费爱之味燕麦奶拿铁1杯之际结帐,尚难认有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的主观犯意。
三、二审公诉检察官的论告意旨,并不可采:
检察官论告意旨虽主张:依原审勘验现场监视器影像结果,可知被告整个过程的动作均流
畅自然、井然有序,丝毫未见精神恍惚、反应迟滞或动作失序的情形,且案发当时柜台前
并无其他顾客等待结帐,被告在此种情境下竟独独遗漏其最熟悉且最基本的结帐程序,显
然有违经验法则与社会常情等语。惟查,台湾超商店员面临的是繁杂的“组合劳动”,不
仅要顾店结帐,还需要承担极为繁重的劳务,包括:进货点交、将商品上架、清洁咖啡机
台与熟食区设备、清洗店面与厕所及处理报废品等,且凌晨三点至五点为人体的生理低谷
期间,不仅注意力会极度涣散,反应时间变慢,判断力与记忆力亦会出现短暂的断层或错
乱等情,已如前述,且原审所勘验的监视器影像仅为案发当下被告于短短一分十三秒制作
并饮用爱之味燕麦奶拿铁的过程,并未完整呈现被告在案发前、后的工作与精神状况,自
不能以案发当时柜台前并无其他顾客等待结帐,即认被告并非一时疏忽才漏未结帐。再者
,依认知心理学与神经科学中关于记忆系统的分类,以及对大脑功能模组化的理解,被告
制作咖啡的行为属于程序性记忆(Procedural Memory,或称内隐记忆,指人们一旦熟练
,大脑便会自动提取这些记忆,无须在脑海中一步步回想操作步骤),熟练员工可依“肌
肉记忆”自动完成,无需高度认知参与;结帐则属需“执行功能”(Executive Function
)介入的决策行为,它是复合型任务,必须同时协调多项认知能力(如计算与核对、排除
干扰、克制自动化错误、频繁切换任务、突发状况处理、最佳化动作顺序),才能顺利完
成。这意味被告制作燕麦奶拿铁动作流畅并不等同于认知清醒,将“身体动作流畅”直接
等同于“精神状态完全正常”,在逻辑上显然属于跳跃的推论。何况身处生理低谷的劳工
,可能在维持基础作业(如操作咖啡机)时保持“自动驾驶状态”,但在处理需额外认知
负荷的事项(如:想起这杯咖啡需要结帐)时,确实容易发生记忆断层的情况,自不能因
此即认被告的辩解有违经验法则与一般社会常情。是以,检察官的论告意旨,并不可采。
伍、结论与旁论:
一、结论:
综上所述,由前述证人证词、被告供称、相关事证与本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及其事实脉络
,可知被告是因连续值班,精神不济,一时疏忽才漏未于消费爱之味燕麦奶拿铁一杯之际
结帐,核属注意力涣散情况下漏未结帐的行政疏失,尚难认被告有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
的主观犯意,则依照前述规定及说明所示,为落实“慎刑”思维及无罪推定原则,即应为
被告无罪的谕知。原审疏未详酌上情,详细勾稽比对、爬梳整理事情发生的脉络,遽为被
告有罪的谕知,于法核有违误。是以,原审判决既有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存在,其所为的
法律适用与量刑也均有违误;被告上诉指摘原判决不当,为有理由,自应由本庭将原审判
决撤销,另为被告无罪的谕知,以示慎断。
二、旁论:
(一)在劳雇关系的架构下,雇主基于劳动契约,对劳工享有广泛的人事指挥、监督与惩戒
权限,但同时也负有照顾与保护劳工的附随义务。当劳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微小的过
失或违纪行为(如忘记付费、损坏商品),雇主本可透过劳动基准法及企业内部的工作规
则(内规)来进行妥适的处理。例如,雇主可以要求劳工补缴饮料款项,或者在符合法规
的前提下,经劳工同意从薪资中扣抵损害赔偿;在行政惩处上,可以给予口头警告、记过
、扣减当月绩效奖金等。大夜班超商店员会陷入“饥渴、精神状况不佳”的境地,其根本
原因往往是雇主未能妥善履行职业安全卫生法与劳动基准法所强制要求的照顾义务。雇主
可能为了节省人事成本,刻意安排单人排班,导致劳工面临过度密集的工作量;更可能是
长期未能依法给予每四小时至少三十分钟的实质休息时间,剥夺了劳工喘息与进食的机会
。本件雇主(依全家便利超商函覆原审所载内容,显示全家中永店的加盟者为毅和企业社
,负责人为黄诗惠,店长为陈○○)自身未能提供完善劳动环境,且涉嫌违反劳基法工时
与休息规定的前提下,该雇主不仅就被告延迟上架鲜食,导致马铃薯损坏一事索赔一万五
千元(这有被告提供的LINE对话纪录可以佐证),甚至对被告因过劳所产生的认知失误(
忘记结帐),采行最严厉且毫不留情的刑事诉追。这无异于雇主将自身企业经营的成本考
量(人力不足)与管理漏洞(未落实休息制度),所衍生出的营运风险,完全转嫁并归咎
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基层劳工,借由追诉劳工来掩饰或转移自身在促发此事件上的连带责任
,不仅手段与目的严重失衡,更带有浓厚的“以刑逼民”或报复性意味。全家中永店雇主
将国家严肃的司法资源作为其私人企业管理的威吓工具,实属权利滥用的表现,应受负面
的社会与法律评价。
(二)从传统中国法的“祥刑”或“慎刑”的理念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强调无
罪推定等现代法治理念,可知人类社会对于刑事审判的基本要求与理想为:防范国家刑罚
权滥用与极力避免冤抑、面对事实不明时的谦抑与人道精神。再者,传统中国法所强调的
“惟良折狱”,强调司法实践的善治要求,主张审判者(古时县太爷是法官,同时也身兼
检察官职责)必须具备高尚品德与哀矜折狱的悲悯情怀,应详审案情并坚守廉洁奉公的立
场,以防范枉法裁判与冤狱的发生;西方罗马法谚“法乃至善与公平之艺术”与此有着高
度共鸣,其将法律视为融合专业技术与实践智慧的活动,其中“善”代表法律须符合社会
基本道德共识与公共利益,“公平”则作为一种动态矫正机制,用以修正普遍性法条适用
于具体个案时所不可避免造成的僵化与不公。在现代司法体系中,为避免冤抑并确保人权
,检察官与法官应深刻实践这些理念:检察官作为公益代表人,不应滥权诉追或盲目追求
定罪率,而应致力发现实体真实并追求社会实质之善,恪守无罪推定原则并承担严格的实
质举证责任;法官则应超越机械的法条主义与概念法学,结合抽象法条与具体的社会现实
,充分发挥实践智慧与衡平法则,当严格适用法律字面意义会对当事人造成极端不公时,
应勇敢进行调适校正以维护人性尊严。同时,法官必须彻底扬弃传统“罪疑惟轻”的恩恤
思维,当检察官所提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时,应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宣告无罪,借由
这般结合传统恤刑悲悯与现代正当法律程序的实践,方能真正避免国家权力滥用,并落实
个案的实质正义与人权保障。在本案中,检察官对于被告在连续值班极度疲劳下,未结帐
取用价值仅七十五元饮品的行为,理应客观审酌被告是否确实具备不法所有意图,抑或仅
是因精神不济与饥渴所生的过失,检察官却忽视了本案财产法益损害极微,亦未深入探究
店员大夜班过劳的社会脉络,一味盲目追求诉追与定罪,不仅无益于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
,更背离了将法律作为“促人向善”与修复社会关系之艺术的崇高目的。原审合议庭在审
理此案时,亦未能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且缺乏审判者应具备的实践智慧。法官如仅凭监视
器画面显示被告冲泡饮品时“举止稳健”,以及事后另行购买他物有完成结帐等表面客观
情状,即率尔推断被告对于先前未结帐的行为必然心知肚明并具备主观恶意,实有违一般
国民对于极度疲劳下人类注意力与记忆力可能发生短暂断层的经验法则。法官要落实真正
的“至善与公平”,不能躲在法条背后进行冰冷、脱离现实的逻辑推演,而应深刻体察被
告连续支援日班与大夜班达体力极限的真实处境;无视此一人性脆弱面而强行判决有罪,
不仅使判决失去了应有的温度,更沦为以极端法律制造极端不公的机械操作。还请执法人
员谨记“法乃至善与公平之艺术”,勿让冰冷的法条演绎,凌驾于对被告过劳处境的同理
与实质正义之上。
正好就是打脸某些只顾著追诉之检察官的铁证,看来某些人员一日未能被汰除,可不能导
正如此歪风啊!
且这些涉及特定关系人士的犯罪,对于无罪判决要上诉的话,也应该要等告诉人请求后再
来,不然只会构成更多累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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