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ubcs (觉★青年冒险盖)
2026-06-26 15:54:30其实我蛮喜欢看魔女审判的...帮站方计画宣传0.0
宣导费补贴 感谢龙包站长为了重建申诉程序效率的努力"..
请大家不要机器人似只有推钱或推,麻烦像个真人回报经过多久时间看到此篇公告捏
例如30M/1.5H/36D/3.5K 之类的
(再次强调这是时间单位,勿过多联想为特殊交易名词也不是金额不要乱告加重诽谤)
美推100P 重复也只有一包 前一百推都有
G软美嘘3P 重复每一次一包 前一百嘘都有(P币升息)
※ [本文转录自 SYSOP 看板 #1gFYoRdD ]
作者: longbow2 (踮起脚尖的亲吻) 看板: SYSOP
标题: Fw: [公告] 板务部小组长级审判团征人
时间: Fri Jun 26 15:39:06 2026
※ [本文转录自 BoardAnnouce 看板 #1gFYnvpo ]
作者: longbow2 (踮起脚尖的亲吻) 看板: BoardAnnouce
标题: [公告] 板务部小组长级审判团征人
时间: Fri Jun 26 15:38:29 2026
为使看板申诉能受到迅速审理,
以便使用者在特定条件下
得以寻求原组务板以外之申诉管道。
本站板务部预计将成立小组长级审判团,
草案如附注。
事先征求审判团成员,
请符合资格且有意愿之使用者,
直接寄信予 longbow2 站长应征。
应征时,
烦请标注您对何群组(小组)的规则较清楚,
以便录取后为案件分配与业务分工。
应征资格如下:
(1)
现任或曾任本站各部门站长、
除板务部外各部门下辖单位负责人,
看板警察局局长与副局长及秘书、
群组长、小组长、
大天使与天使群组组长。
(2)
现任且累积2年以上之板主、
法务、看板警察、小天使、
及其他各站务部门成员资历者。
(3)
非现任但累积3年以上板主、
法务、看板警察、小天使
及其他各站务部门成员资历者。
(4)
具其他足认为得胜任之资格者。
代理板务站长 longbow2
附注:
小组长级审判团案件受理办法(草案,尚未施行)
第1条 审判团设立目的
为暂时弥补小组长人力缺乏之现状,
使本站使用者申诉更加畅通,
本站板务部设立小组长级审判团看板,
供使用者申诉之用。
小组长级审判团看板之名称,
由板务站长或其指定之审判团负责人公告。
第2条 管辖
对板主行使本站站规(即板主权力义务规范)
所赋予之权力(见此站规“二、权限”)不服,
向看板所隶属之组务板提起申诉,
并且符合以下要件者,
其申诉由小组长级审判团管辖:
(1)
该看板隶属之小组无小组长,
申诉人向群组务看板反应后,
小组隶属之群组长同意交由
小组长级审判团审理,
而申诉人已向小组长级审判团重提申诉者。
(2)
该看板隶属之小组无小组长,
申诉人向群组务看板反应后,
小组隶属之群组长未于7日内
表明由案件由何人受理,
而申诉人改向小组长级审判团提起申诉者。
(3)
申诉人向该看板隶属之组务板申诉后,
小组长表明将案件交游小组长级审判团审理,
而申诉人向小组长级审判团重提申诉者。
(4)
申诉人向该看板隶属之组务板申诉后,
小组长未于7日内进行审理,
或无正当理由未于1月内宣判,
经申诉人向群组务看板反应,
群组长同意交由
小组长级审判团审理,
而申诉人向小组长级审判团重提申诉者。
(5)
申诉人向该看板隶属之组务板申诉后,
小组长未于7日内进行审理,
或无正当理由未于1月内宣判,
经申诉人向群组务看板反应,
小组隶属之群组长未于7日内
表明由案件由何人受理,
而申诉人改向小组长级审判团提起申诉者。
(6)
该看板所隶属之小组无小组长,
且所隶属之群组无群组长,
申诉人向小组长级审判团重提申诉者。
(7)
符合本办法第9条特殊程序之案件。
第3条 判决效力
小组长级审判团管辖之案件,
取得站规(即组长权力义务规范)
之裁决权与看板监督权(见此站规“二、权力”)。
其对申诉案所作之判决,
等同于该小组小组长之判决。
第4条 简易案件之定义
对无退文且未满93日之水桶申诉者,
该申诉案为简易案件。
第5条 法庭组成
简易案件由审判长一人独审。
非简易案件,除有正当理由外,
由审判长与二位庭员合议审判。
第6条 案件分配公告
小组长审判团看板受理申诉后,
板务站长或其指定之审判团负责人
应于7日内公告派任审理该案件之所有庭员,
并说明何人为审判长。
前述受派任之审判长未于前述公告后
3日内开始审理者,
板务站长或其指定之审判团负责人
应另行公告变更后之审判长。
审判团派任审理个案之庭员,
不得为该案件之被申诉板主、
及该案件之小组长、群组长。
第7条 审判长之权力与义务
个案之审判长有以下权力与义务:
(1)
有判断管辖是否合法之权,
对于管辖错误者,
审判长得独立裁定程序驳回,
并指明正确程序。
(2)
有指挥申诉程序之权,
并得决定该案件之审理计画。
(3)
有维护申诉秩序之权。
对于影响看板秩序之使用者,
得进行警告、删(推嘘)文、水桶、退文等处分。
(4)
有于审判完成后,
为所有庭员向板务站长请领P币酬金之权。
(5)
有于审判完成后,
对于利害关系人之代理人裁定给予3万-8万间P币、
相关证人裁定给予2万-7万间P币,
并向板务站长申请发放之权。
(6)
除有正当理由外,
有于指派后于3日内表明开始审理、
或表现具体审理行为之义务。
(7)
除有正当理由外,
有于指派定后1月内宣判之义务。
(8)
于合议案件中,
有为案件决定2项合理且有不同意义之选项,
供所有庭员投票决定结果之义务。
(9)
其他为审理案件所应有之合理权力与义务。
第8条 评议规则
个案判决之结果由承审之所有庭员
(含审判长)评议后投票决定。
评议过程应予保密。
合议案件中,
审判长决定判决选项前,
应容许其他庭员向其表示意见。
评议投票,
审判长若认为有必要,
得请所有庭员寄信
投向板务站长或其指定之审判团负责人。
评议投票应于3日内完成,
庭员未于期限内投票者,
等同其意向与审判长相同。
第9条 水桶10日以下案件特殊程序
遭水桶10日以下之申诉人,
对该处分于所属组务板提起申诉后,
小组长未于3日内为受理行为
或表示是否受理者,
申诉人得于小组长级审判团提起申诉。
前项之申诉,
申诉人应提出完整资料。
小组长级审判团受理前开申诉后,
认为申诉人提出之资料足够完整,
且板主之处分明显恣意而不合规范者,
得直接裁定撤销之。
前项裁定由板务站长或其指定之审判团负责人,
另行公告适切程序作成。
第三项之裁定作成前,
该案原所属小组长已表明受理该申诉案
或已为决定者,
撤销裁定不生效力。
小组长级审判团受理第一项之申诉后
于水桶处分期间仍未为任何裁定者,
视为驳回申诉。
前项之驳回不拘束原属小组长。
第10条 建议惩戒权
小组长级审判团审理申诉后,
认被申诉之板主原处分过于恣意,
且违反规定至为严重者,
得向该板主所属之小组长或群组长
建议惩戒。
前项建议,于无群组长时,
得向板务站长提出。
第11条 代理人制度
申诉程序中,
申诉人、被申诉之板主,
得委任代理人表达意见。
其他证人、利害关系人,
经审判长同意,
亦得委任代理人表达意见。
第12条 判决效力与执行
小组长级审判团直属板务站长,
其判决应受尊重。
小组长级审判团之判决内容,
除所属群组长另有决定外,
应于72小时内执行。
应由板主配合之判决内容,
板主未于72小时内执行者,
得由小组长级审判团向站长
或有关站务部门通知或申请执行。
前项执行方式,
申诉人得向小组长级审判团发文申请。
第13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公告后,
除经板务站长特殊同意之案件外,
溯及自2024年6月30日起申诉之案件。
本办法公告前申诉之案件,
申诉人欲适用本办法者,
应向所属看板小组务板、
群组务板发文表示。
前项情形,
本办法第2条所规定之时效,
自该申诉文公开发表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