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6-25 18:35:25※ 引述《vdml (vdml)》之铭言:
: 记者曾筠淇/综合报导
: “人不如狗。”网红Cheap近日在脸书发文贴出两个与动物有关的案例,表示政府用几万
: 元的重罚来保护动物,然而老师在校内被学生打,却判6680元,“我们对老师的保护,是
: 不是太弱了?”贴文曝光后,引起讨论。
“便宜”这样说,好像漏掉了一点最关键的...
按照桥头地院桥头简易庭一一五年度桥小字第六十六号民事判决(相信是他想提的案件)
,有提到: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以行为时有识别能力为限,与
其法定代理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行为时无识别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负损害赔偿责
任;前项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监督并未疏懈,或纵加以相当之监督,而仍不免发生损害
者,不负赔偿责任。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二项定有明文。法定代理人对无行为能力
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之侵权行为,以负责为原则,免责为例外,故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
二项所定免责要件,应由法定代理人负举证之责(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九五三号
民事决意旨参照)。
查A04为A03之法定代理人,有A03之户籍资料可查(见限阅卷),次查A03于
审理中称:不能打人这件事情是普遍知道不能做的事情等语,足认A03虽为限制行为能
力人,但于上开行为时,具有识别其行为不法、可能造成损害之能力,依前揭规范意旨,
A04应与A03负连带赔偿责任。A04虽抗辩:事发后都有跟原告说过对不起等语,
然而平时之监督教导系属事前之行为防范,因此纵使事后道歉属实,也不能证明A04已
尽其监督之责。又被告抗辩:A03为特教生等语,但观A03之辅导纪录,A03于一
一二年即有因情绪失控而对老师肢体动粗之行为纪录,A04身为A03之法定代理人,
更应持续教导A03处理情绪及避免冲动情绪爆发使他人受伤,是单凭A03为特教生、
被告曾经道歉之事实,尚不足以证明A04对于A03之监督并未疏懈,或纵加以相当之
监督,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被告所辩不可采。原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请求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为有理由。
最危险的是“特教生”这三个字
万一有什么三长两短,家长方面是可以反咬一口,导致对自己有利的变成劣势,这样就会
变得麻烦多了...
而话说回动物的举例,要正确比较的话,应该要看精神抚慰金部分
该位教师是要求赔六万元,但法院的决定是六千元,过程中是如何决定的,因为是个人隐
私,所以未有详细揭露
不过毕竟这两种犯行不相同、被害对象也不一致,要做概念对比的话,还是得小心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