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6-25 11:53:47※ 引述《BMWi3 (在那叫什么)》之铭言:
: 【记者庄曜聪/台中报导】在台中某国小担任棒球队教练的松志彬,6年间对53名学童伸狼
: 手,在教室、宿舍、比赛期间犯下性侵、猥亵等恶行,首波起诉他对32名被害人犯下90罪,
: 一、二审每罪判刑1年6月至8年6月不等刑期,第二波起诉中,松男对10名被害人犯下22罪,
: 台中地院今天宣判,应执行刑期19年,尚有第三波起诉审理中,松男到底要关多久还未确定
: 。
: → crazydj: 19????至少30吧 民进党蒸棒 1.168.134.66 06/25 08:15
“三十年”理应是最终结果,而不是这个中间定刑的状况才对
因为:
一、第一波时(台中高分院一一四年度原侵上诉字第十二号),已经有九十条犯罪,分别
处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至七年六月不等
该案目前相信已经定谳(不进入第三审上诉)了,但也尚未有任何声请定刑的记录
二、至于这一波,量刑考量显然与前述的不同
第一波第二审的情形:
上诉意旨:
被告自国小加入棒球队以来,迭遭学长或同学猥亵、性侵,不敢对外讲述,也不敢反抗,
犹如学理上之性侵害循环,造成今日被害人成为加害人之恶性循环,被告遭受性侵后相关
经验时常萦绕心中,导致其后作出性侵行为的机会增加,特别是未成年孩童,在其大脑尚
未发育完全之际,性侵害的经验更可能深植脑中,影响其对性行为的正常认知,原审并未
就此部分送医疗院所鉴定,在判决中亦无说明不采之理由,显有判决不备理由之违背法令
。被告从侦查中即已坦承犯行并配合讯问,在所内一直有反省,亦有意愿与被害人调解,
以弥补被害人,原审判决刑度过重,显然有违罪刑相当原则,请求从轻量刑。
法院判断(驳回上诉的理由):
经核原判决关于被告所犯各罪应否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
前段加重其刑之认事用法并无违误,且原判决科刑时审酌之上开情状,业已考量刑法第五
十七条所列各款事项,所处各罪刑度均符合罪刑相当原则及比例原则,要无轻重失衡之情
形,不予定应执行刑之理由亦无违失。被告于一一四年七月三十日刑事上诉理由状中虽辩
称其成长过程迭遭性侵、猥亵之经历,可能影响其对性行为的正常认知,指摘原审并未就
此部分送医疗院所鉴定云云,惟本院于准备程序及审理时询问有何证据提出或声请调查,
被告及辩护人除请求安排调解外均答称没有,并未就此部分声请送何机关作何鉴定,复于
一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刑事上诉理由状中表明就原审所认事实、论罪、没收部分不争执,
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诉;经本院审酌后认为,被告所述过往遭性侵、猥亵等情纵属真实而
可能影响其对性行为之正常认知,亦仅属“被告对于性行为之观念有无偏差、是否为犯罪
动机形成原因之一”之问题,此部分经审酌后尚不足以动摇原审所为量刑判断。又被告上
诉意旨虽称愿与被害人等和(调)解云云,惟多名被害人、告诉人已于原审表示不愿与被
告调解(见被害人/告诉人意见表),其余被害人、告诉人经本院电话询问或移付调解后
亦均表示不愿与被告调解(见公务电话查询纪录表),自无从以此作为有利于被告之量刑
因子。被告徒凭己意指摘原审量刑过重,请求撤销改判较轻之刑,本院认其上诉为无理由
,应予驳回。
但第二波第一审的情形,却不尽相同,按照台中地院一一四年度原侵诉字第九号刑事判决
摘要:
合议庭审酌被告身为国小棒球队教练,本应负有教育并保护学子健全人格发展之职责,竟
为逞私欲,利用职务便利与学生对其之信任,对多名不谙世事之年幼学童为本案妨害性自
主犯行,次数频繁、情节严重,不仅对被害学童之身心健康及人格发展造成无可抹灭之巨
大伤害,亦严重背弃家属对其信任。考量被告犯后坦承犯行,态度尚可,并已与部分被害
人家属达成调解;兼衡被告犯罪之动机、手段,及被告之智识程度、家庭经济状况、前科
素行等一切情状,而量处各罪之刑。另斟酌被告所犯二十二罪之时间、空间高度紧密,若
以实质累加方式定应执行刑,将使刑度超过其行为不法之内涵,依数罪并罚限制加重与多
数犯罪责任递减原则,综合判断后,定应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以符罪责相当原则。
按:个别罪刑评价
松○彬犯:
1.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之对未满十四岁之男子犯强制
猥亵罪,共十七罪,各处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三罪)、三年六月(十三罪)、四年二月
(一罪);
2.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之对未满十四岁之男子犯强制性交罪,共三罪,各处
有期徒刑八年六月;
3.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九款之对未满十四岁之男
子为强制猥亵而对被害人录影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六月;
4.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前段、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之成年人对儿童犯乘机猥亵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两边的基础不一样,因此不能混淆啊...
且台中地院一一五年度国字第四号民事案件中,已经有原告(其中一位被害者及其母亲)
声请诉讼救助,并获得法院批准(一一五年度救字第十五号)
因此事后不仅是已经和解的部分,还有因诉讼而赔偿给付的部分,也得要考量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