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ytkuang (阿光)
2026-06-11 02:16:041.媒体来源:
联合新闻网
2.记者署名:
王圣藜
3.完整新闻标题:
男杀楼上夫妻未做精神鉴定 死刑撤销 最高法院发回更审
4.完整新闻内文:
高雄市苓雅区男子吴龙满不满楼上邻居吵闹,拿刀砍死罗姓夫妻,罗的两名幼儿目击父母
遭杀害,一、二审判吴两个死刑,褫夺公权终身。案经上诉,最高法院审理认为吴未做精
神鉴定,昨撤销原判决,发回高雄高分院更审。
宪法法庭前年度宪判八号判决规定,判处死刑必须有职业法官一致决、强制辩护、犯最严
重之罪、无精神疾病致犯罪等门槛,尽管吴龙满被认定犯最严重之罪,也经一致决判死,
但最高法院根据卷证资料认为,吴不是不能做精神鉴定却未做,因此撤销死刑判决。
六十五岁的吴龙满与罗姓夫妻一家人是上、下楼邻居,吴长期不满住处深夜传出不明声响
,怀疑是罗家人所发出,二○二三年九月十五日上午七时,持刀械自十三楼住处步行至十
四楼罗家。
罗妻当时在客厅张罗两名幼子上学,吴龙满推门进入,先拿刀砍杀罗妻,再至主卧室砍罗
,罗姓夫妻伤重,当场死亡。吴随后自楼梯间步行下楼,骑乘机车往屏东方向逃逸,还沿
途弃置做案衣物、鞋子;员警接获报案,调阅沿路监视器画面,当天十时卅分在屏东县枋
寮乡逮捕吴。
高雄地方法院判吴龙满两个死刑,高雄高分院认为吴刻意由楼梯间上、下楼,避免遭监视
器拍摄,他长期怀疑死者家人发出噪音而积怨,案发前数日还与罗妻起争执,有杀人动机
,依两个杀人罪对吴论罪。
二审认为,吴龙满故意杀人符合宪法判决、“两公约”所指“情节最重大罪行”,审酌吴
仅因生活细故杀人,虽未杀害两名幼子,但使幼子蒙受巨大冲击,加上他拒绝或消极应讯
、否认犯罪,假设持续居住集合式大楼,极可能再因同一缘由引发不满而犯案,有再犯相
类犯行的可能性,已无教化或再社会化可能。
二审判决时指出,“情节最重大罪行”为一种判断标准,不是坊间曲解“在台湾杀一、两
个人不会判死刑”的偏颇结论,自收案以来,历经不只一次评议讨论,最终以“一致决”
依杀人罪判吴龙满两个死刑,应执行死刑,褫夺公权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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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一审二审判个死刑消民怨
反正三审有百种理由再审
就真的杀人不会判死
浪费时间审来审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