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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73 (煞气der法师)
2026-05-11 07:46:491.媒体来源: 联合报
2.记者署名: 林孟洁、王宏舜/台北即时报导
3.完整新闻标题:立院修法竟让诈欺犯享“免费律师”辩护 法官叹:社会难接受
4.完整新闻内文: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去年裁定诈团被告缴回“实际取得的酬劳”即可减刑,挨轰“打诈变
打折”,法务部修法限缩“支付被害人达成调解或和解全部金额”才得减刑,立法院三读
通过并于今年初施行。但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使人交付之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达100万
元”须强制辩护,造成政府要帮诈骗者“找律师”,引发争议。
诈防条例2024年8月初正式施行,是“打诈新四法”之一,其中第47条规定“认罪又缴回
犯罪所得”可减刑,但犯罪所得指的是被害人损害的总金额,或被告实际取得的酬劳,法
律见解歧异。
最高法院大法庭去年5月14日统一法律见解,裁定被告认罪并缴回“实际取得的酬劳”,
也就是“个人所得”即可减刑,若没有犯罪所得,只要自白就符合减刑规定。大法庭认为
如果被告无犯罪所得,也应缴交被害人全部损失才能减刑,被告恐因无力缴交或被迫缴交
自己合法之财,而放弃自白,无助于诉讼效率,被害人也无法取回分毫被骗的财物。
大法庭见解一出,舆论譁然,尤其如何认定“酬劳”就充满疑问。有4名大法庭成员不赞
同而提出不同意见书,认为诈防条例是以打击诈骗、保护被害人为宗旨,减刑是例外规定
,犯罪所得应从严解释为被害总金额,裁定恐让打诈变打折、阻诈变助诈。
法界人士疾呼修法,明确减刑规范,法务部启动修法,强化填补被害人的损害,修正诈防
条例第46、47条规定参照德国刑法等,自首及自白的诈欺被告必须在6个月内“支付与被
害人达成调解或和解的全部金额”,才可减刑。
但立法院同一时间修正的诈防条例第43条,若被害人遭诈100万元以上,被告刑度加重为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致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1条所规定的“最轻本刑为3年以
上有期徒刑”强制辩护案件,等于诈骗者可以免费获得法律扶助、获国家资源打官司。制
度在被告人权与国民法感情间取舍,不少法官直言“如此修法,社会很难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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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去年裁定诈团被告缴回“实际取得的酬劳”即可减刑,挨轰“打诈变
打折”。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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